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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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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律師顧問組并舉行律師見面會; 2、顧問組成員進行分工協作,實行主協調律師制度; 3、以定期上門、有事約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服務: ● 口頭咨詢律師立即處理; ● 一般性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審查、草擬、修改等,可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交由律師處理,律師在交辦后24小時內處理完畢并反饋給相關人員;如遇重大合同及法律文件律師與公司相關人員協商反饋時間; ● 遇相關法律事務需要律師面談或者至現場處理的,律師在公司提出后24小時內安排與公司面談或至現場處理,如遇重大突發事件需律師立即到場處理的,律師應當按公司要求立即到場。除公司要求外,律師每月應不少于三次至項目及辦公現場主動了解項目建設、銷售、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時提出相關法律建議等,并及時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 如遇相關事務需由律師協助談判、協商的,應當提前告知律師并由雙方協商確定服務時間和地點,律師應當按照公司要求參加并協助處理; ● 遇項目開盤、集中交房等重大事件,律師應當按照公司要求安排現場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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