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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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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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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辦理刑事案件 (一)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實行計件收費,分階段計算如下: 1、偵查階段 2000元-8000元 2、起訴階段 3000元-10000元 3、審判階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律師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2000元-6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取; 10萬元以下的 2000元-6000元 10萬元以上-50萬以內 6-5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 5-4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內 4-3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內 3-2 1000萬元以上 2-1 三、理行政訴訟或勞動爭議仲裁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 訴訟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執行; 代理行政復議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四、代理各類申訴案件的立案,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五、以上各項標準,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訴訟案件一審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辦理一審而辦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取;曾辦理一審又辦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的酌減收取;曾經代理仲裁的,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標準酌減收取;執行案件,按照一審或二審的收費標準收取;發回重審的案件,按一審或二審標準酌減收取。 六、擔任法律顧問 (一)為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 (二)為自然人、家庭、個體工商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在8000元/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 律師為法律顧問單位參加談判、草擬重大合同,辦理訴訟(或仲裁)案件、辦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應按各類案件的收費標準酌減收取律師服務費。 七、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執行;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協商收費。 八、解答法律咨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的,實行計時收費。 九、對本收費標準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務,除以上規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適用計時收費方式,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工作小時200-2000元。具體的計時、收費方法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 十、律師辦理疑難、復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可與委托人協商,在收費標準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 十一、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的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應在上述收費標準以下與委托人協商收費,但減少幅度不應超過收費標準的50。 十二、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務服務,可以收取差旅費。收費金額在已收取(擬收取)法律服務費總額的10以內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辦案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另行協商。 十三、以上收費標準中的各類收費金額均為人民幣。律師辦理涉外法律事務的,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另行協商。可以收取外匯。 十四、本辦法未作詳盡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十五、本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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