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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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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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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辯護 ㈠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委托,提供如下服務: 1. 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和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和控告,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2. 起訴階段:會見被告人,閱讀案卷,調查取證,與公訴機關交換意見,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3. 審判階段:為被告人出庭辯護。如被告 不服判決經其授權,可代為上訴或申訴。 ㈡ 接受受害人及其家屬委托,提供如下服務: 1. 自訴案件:調查取證,代理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2. 公訴案件:為受害人及其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維護受害人的民事權益的同時,對侵害人的刑事處理提出法律意見。 3. 控告案件:如果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代理受害人及其家屬向有關部門提起控告,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 ● 交通事故 ㈠ 專業服務 1. 熟悉交警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與損失評估機構、傷殘評定機構、保險公司全面合作,具有交通事故豐富索賠經驗。 2.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你只需撥打一個電話,將為你提供全程指導、全程服務、全程索賠,為你爭取最大利益。 ㈡ 索賠技巧 1. 在事故發生后,搜集證據、準備材料,包括所有費用單據,為以后的順利索賠和訴訟做好一切準備工作。 2. 配合交警做好事故責任認定,申請有關機構做好評估和傷殘評定等工作。 3. 為了索賠的順利執行,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4. 在起訴時還要選擇最佳案由,因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案由要求賠償,不一定能使你獲得最大利益。 5. 確定賠償標準也是獲得最大利益的關鍵所在。 6. 肇事車輛有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額范圍內承擔全部責任。 ㈢ 賠償項目 ㈠ 因傷害治療及誤工減少的收入:1、醫療費;2、誤工費;3、護理費;4、交通費;5、住宿費;6、住院伙食補助費;7、必要的營養費等。 ㈡ 因傷害致殘的,除第㈠項外,還包括:1、殘疾賠償金;2、殘疾輔助器具費;3、被扶養人生活費;4、康復費;5、后續治療費;6、精神撫慰金等。 ㈢ 因傷害死亡的,除第㈠項外,還包括:1、死亡賠償金;2、喪葬費;3、被扶養人生活費;4親屬辦理喪事的交通費、住宿費及誤工費;5、精神撫慰金。 ㈣ 修車費及其他財產損失。 ●勞動工傷 ㈠ 權益保護 1.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5.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9. 用人單位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無效合同的;侵害女職工、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應支付應得工資或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賠償費用。 ㈡ 工傷賠償 1.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應做好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 2. 準備好勞動合同、工資單、醫療費及交通費用等資料。 3. 中山工傷案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索賠。 ㈢ 管理防范 1. 簽訂勞動合同,設計、制定合理、合法的人事管理制度。 2. 處理違法違章員工應符合法律、制度的規定,符合法定程序。 3. 發生事故妥善處理,做好員工思想工作,雙方協商處理結果。 ● 房地產 1. 起草、審核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出讓、轉讓合同等; 2. 協助當事人制定拆遷政策,確定拆遷單位,處理拆遷糾紛; 3. 草擬、審核委托拆遷協議、拆遷安置文告、拆遷安置協議等; 4. 協助當事人編制工程招投標文件; 5. 起草、審核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原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6. 草擬、審核預售契約、銷售合同、租賃協議、代理銷售協議、廣告協議、管理公約及其他有關文件; 7. 樓宇預售、買賣、按揭的法律文件的制作和登記手續,房地產交房、入住法律服務,組建業主委員會; 8. 排簽署預售契約、租賃協議、管理公約等,為簽約提供律師見證; 9. 受理各類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擔保合同等建筑房地產糾紛案件。 ● 法律顧問 ㈠ 日常法律事務 1. 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2. 企業員工個人涉及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3. 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的管理與使用; 4. 參與合同談判,制定談判策略與方案,起草和審定商務合同; 5. 參與起草、修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 6. 為企業起草、審查經濟合同、勞動用工合同,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 7. 對企業的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核,為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律師建議; 8. 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㈡ 重大經營活動法律顧問 1. 參與企業的合并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 2. 參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參加項目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制作項目標書; 3. 參與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 4. 參與企業收購與反收購,配合企業進行法律論證分析,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并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5. 參與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設計投資方案,協助尋找投資機會和投資伙伴; ㈢ 其他法律顧問 1. 業務企業的資信調查; 2. 涉外投資所在國有關法律; 3. 境外法律糾紛全案策劃 與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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