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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呂明杰 職務: 局長 委托代理人: 聶長齊 職務:朝陽區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 王 雷 職務:朝陽區勞動保障局行政辦副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新云,北京市先告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122號行政判決書中責令上訴人對北京市先告知律師事務所拖欠社會保險費問題履行調查處理的勞動監察職責的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122號行政判決書。 2、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3、判決本案被上訴人承擔第一、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在“繳費單位”概念的理解上存在錯誤 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是依據《律師法》及《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于2004年12月6日經北京市司法局審核登記后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從單位類型上看,它既不屬于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一審法院認為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立法宗旨,繳費單位具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義務。一審中原告張新云所在的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已辦理了社保登記并實際繳納了保險費用,因此其繳費行為應當受《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相關社保征繳法律規范的調整和拘束。而上訴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已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給予了明確的定義,即: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分別就征繳范圍和勞動保障監察范圍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僅通過司法部門審核登記后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其單位類型不包含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所規定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之中。一審法院顯然對“繳費單位”的定義在邏輯上進行了偷換。 二、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的不完善,其后果不應由具體的執法部門所承擔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負責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具體工作部門。一審法院認為:一審被訴人拒絕履行監察職責是不符合當前政策方向的。律師當屬社會勞動者范疇,其勞動權益應當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維護和保障。上訴人認為:現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我市關于社會保險征繳的相關政策,均未將僅通過司法部門審核登記的律師執業機構納入城鎮社會保險強制征繳范圍是不爭的事實。并且本案一審的主審法官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目前我國法律還未將律師事務所納入到強制繳納社保的單位,本案判決勞動局調查先先知律師事務所的社保繳納情況,不代表勞動局一定要求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強制繳納社保。他建議我國正在修訂的律師法中,能夠將律師事務所必須強制為律師繳納社保,以法律條文形式確定下來,以保障律師的合法勞動權益!保ㄒ姡玻埃埃纺辏保苍拢保慈铡毒┤A時報》A12版)。上訴人認為:勞動保障監察是法定的專門機構代表國家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的檢查、處理、處罰等一系列監督活動,其監察的主體、監察的范圍、監察的措施以及監察程序均應嚴格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明文規定來進行。而一審法院將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強行推由區縣一級的具體執法部門來承擔,顯然不妥。 三、我局已在法定的權限內完全履行了監察職責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所履行的職責有四項:一是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二是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是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四是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上訴人在處理此案時,已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全部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精神,即:對于行政執法對象而言,法無禁止皆可行,但對行政機關來說,法無規定皆禁止。因此上訴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照事實和法律法規,撤銷一審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辯 論 詞 審判長、審判員: 現就本案二審提出如下辯論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是法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對此我在一審法庭辯論和提交的辯論詞已作了較為詳細的論述,這里強調三點: 1、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屬于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審核批準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本質屬性是非國有性、非營利性和社會服務性。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完全符合這些本質屬性。 從設立的法律依據和成立要件看,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是依據《律師法》而設立的,他符合《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的設立程序。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質屬性的社會組織以法定管理機關的審核批準為成立要件,而不是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為前提。依據《律師法》規定,包括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審核批準機關就是司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核發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就是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成立和開展法律服務的有效憑證。《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從該款規定也可以看出,某一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只要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本質屬性,它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而不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為成立要件。司法行政部門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行使了《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的職能。所以,就現行規定而言,對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司法行政部門既是其業務主管機關,又是其審核發證機關。我們不能因為司法行政部門與民政部門在對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行使監督管理和發給什么證書的形式層面上的不一致,就否定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符合《條例》規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國有性、非營利性和社會服務性的本質屬性,將其排除在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外。否則,與法相悖,與理不通,損害廣大普通律師的合法權利,破壞社會和諧和法制的統一。 從邏輯上講,民辦社會組織依據法定的營利性標準進行分類,只有二分法,即民辦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作為用人單位的民辦社會組織在民辦企業與民辦非企業單位二者之間必居其一。其從事的法律服務屬于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即國家設立律師事務所不以盈利為目的),因不符合民辦企業的營利性特性,被排除在企業之外,那他就當然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 2、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已對包括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條文來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是用概括性的立法技術進行規定的,并未用一一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所以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顯然是根據當時的國情對勞動用人單位的概括。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該條文采用列舉式的立法技術,對不適用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換句話說,就是除了列舉的不適用勞動法的單位和個人之外,其他用人單位都應適用勞動法。顯然,律師事務所不在排除適用勞動法所列舉的范圍之列。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第二條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 [2005] 38號),第三條規定:“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五條規定:“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攫B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一條規定:“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已經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號令第二次修改),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 從上述一系列規定可以看出,強制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須參加社會保險,律師事務所不能例外。 3、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繳費單位和監察范圍的概括性立法不能作出將律師事務所排除在外的理解和適用。 如果《條例》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排除在繳費單位和個人之外,那它就是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歧視,其排除之規定因違憲違法而無效;如果沒有排除,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就是其概括性立法所包含的繳費單位和個人,受《條例》的調整,并應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排除與包括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說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是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調整規范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監察的范圍,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還是不需要法律依據,可以隨心所欲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保中心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辦理職工社會保險登記,核發證書,核收保費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還是也無需法律依據,隨心所欲?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挪用)律師的社會保險費,被上訴人投訴后,上訴人立案并派員到先知所調查情況,其后先知所自行去社保中心欲補交,但社保中心依據有關規定只接受補繳醫療保險費,不接受補繳養老保險費,使養老保險繳費中斷一年。社保中心不接受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行為也說明上訴人及其社保中心是依據有關社會保險的規范性文件對先知所和律師的職工社會保險行為實施了管理。否則,先知所想繳就繳,不想繳就不繳,繳與不繳隨心所欲,上訴人及其社保中心就無權拒絕其補繳。所以從這個角度講,參加社會保險就須遵守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并服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 包括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在內的所有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范性文件,是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其實施和監督檢查的唯一行政主體就是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是在律所工作的社會勞動者,當他們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權利受到律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的侵害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該依法給予保護,對侵權者應該予以監察處理。反之,不將律師事務所納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對象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的范圍所帶來的直接危害是全國幾十萬的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和在律所工作的工勤人員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所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從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維護法制統一和勞動者合法權利出發,全面實施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而不應背離立法精神,形而上學,孤立的、僵死的去固守個別條款。 二、上訴人所說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不完善”,是其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錯誤認識。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只是對用人單位的表述不盡一致,屬于立法技術問題,有待統一(對此請二審法院向有關的立法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但這并不構成上訴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放棄監督檢查的理由。至于上訴人關于一審法官對新聞界提到的:建議修訂律師法,將律師事務所強制為律師繳納社保,以法律條文形式確認下來,以保障律師的合法勞動權益。我認為,這更不能成為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的理由。因為,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務只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予以規定和調整,律師法不具有調整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務的功能,所以該建議不符合法制統一原則。律師界不是獨立王國,不是小社會,不能就勞動和社會保險單獨立法,另搞一套。 三、上訴狀說:“我局已在法定的權限內完全履行了監察職責”,“上訴人在處理此案時,已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等全部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是自相矛盾的!巴耆男辛吮O察職責”是以其具有法定的監察職責為前提,上訴人認為律師事務所不屬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對象,不在其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范圍內,拒絕對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挪用)律師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進行監察處理,怎么就成了“完全履行了監察職責”呢?“立案、調查”,“處理此案,”同樣以其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為前提,這也說明上訴人依法對“此案”具有管轄權,并且實際行駛了管轄權,否則,上訴人依據什么對“此案”進行“立案、調查”呢?因為,如果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挪用)律師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不屬勞動監察的范圍,那你上訴人根本就不應該立案?墒巧显V人不僅立案,還對事實進行了調查,兩個月后卻口頭告知被上訴人律師事務所的社會保險不歸其管。這就是上訴人所謂的“已依法履行了……全部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嗎?如此矛盾的上訴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上訴人對我就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挪用)律師社會保險費的投訴不履行調查處理的監察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駁回上訴,依法作出理由充分,并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定性明確的判決。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采納。 張新云 2008年1月21日 行政起訴書 原告:張新云,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律師,住昌平區天通苑X區XX號樓X單元XXX室 電話:13601000651 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住所:朝陽區宵云路34號 法定代表人: 案由:訴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不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職責 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對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原告社會保險費進行監督檢查的法定職責。 事實和理由:原告是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2005年8月由當時主管財務的劉XX律師(2005年底調離先知所)牽頭,以先知律師事務所作為繳費單位,為一部分律師在朝陽社保中心辦理了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個人承擔,律師事務所從參保律師的業務收入提成款中提前扣除三個月的社會保險費-待繳。但從2006年4月1日起,先知律師事務所主任高峰(主要投資人),將包括原告在內的律師們留在事務所待繳的數萬元社保費,擅自挪用,一直不予補繳。對此,原告于2006年12月21日通過被告的網站進行了投訴,12月28日被告通過其網站反饋信息:“張新云你好:來信收悉,你的來信已轉至勞動監察部門立案處理.查詢電話:84486576”。過了幾天,被告給原告打電話說:律師事務所提出異議,你的投訴不歸我們管。2007年1月26日原告又到被告處以書面形式,對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社會保險費一事進行投訴,被告立案,并于2月初派員到先知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遺憾的是3月16日被告的辦案人員口頭告知原告:被投訴人提出異議,對律師事務所的社會保險投訴不歸勞動部門管,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被告拒絕履行法定職責,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構成行政不作為。現為了維護原告及律師的合法權利,促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理直氣壯的依法行政,改變律師事務所游離于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約束之外,意欲獨立,背離法制的不正,F象。特提起此行政訴訟,敬請依法判決。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張新云 2007年3月29日 訴朝陽區勞動局行政不作為案辯論詞 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 我就本案發表以下辯論意見: 一、國家主權和法制統一是任何單位及個人都不能挑戰和逾越的高壓線。 在一個主權國家領域內的所有社會經濟活動及其參與者都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接受法定主管行政、司法當局的管理、監督和裁決,不允許出現不受管理監督的特殊單位和個人,這是國家主權的要求和體現。 國家立法制定律師制度和創辦律師事務所從事社會法律服務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國家的法制建設。但律師管理機構受利益驅動,伙同一些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有意制造混亂,律師事務所常常就對其提起的司法訴訟和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提出管轄異議,總想將律師行政、行業管理和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搞成“獨立王國”,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對國家主權和法制統一的挑戰,是決不允許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行使一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該法律所設定的義務,并接受該法律所賦予實施權的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允許有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不接受管理和監督的特權單位和個人,這是法制統一的基本要求。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行政管轄范圍內(包括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都具有管理監督的權利和責任,對城鎮所有的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和個人都具有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的法定職責,這是不容推卸的。律師事務所作為用人單位,在享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所設定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查處。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務都應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本案的焦點在于律師事務所是否屬于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一個特定概念,是勞動關系雙方中的一方,與勞動者相對稱,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社會組織。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時產生,自其依法撤消時消滅。 律師事務所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律師事務所依法登記成立,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創辦律師和聘用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有聘用的專職財務人員和其他工勤人員,依法登記納稅,依法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完全符合用人單位的特征和條件,是法定的用人單位。 《勞動法》及其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將勞動關系主體,特別是對用人單位的管理納入了法制軌道!秳趧臃ā返诙䲢l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條文來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范疇是用概括性的立法技術進行規定的,并未用列舉的方式進行明確規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該條文采用列舉式的立法技術,對不適用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顯而易見,律師事務所不在排除適用所列舉的范圍之列。因此,律師事務所屬于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的范疇。 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就繳費單位的概括性立法不能作出將律師事務所排除在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之外的理解。如果該條例將律師事務所排除在社會保險參保單位之外,那它就是對律師的歧視,其排除之規定因違憲違法而無效;如果沒有排除,那律師事務所就是其概括性立法所包含的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受該條例的調整,并應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排除與納入二者必居其一。 如果說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是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規范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監察的范圍,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還是不需要法律依據,可以隨心所欲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保中心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發證書,核收保費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還是也無需法律依據,隨心所欲?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一年的養老保險費,社保中心依據有關規定不接受補繳也說明被告及社保中心是依據有關社會保險的規范性文件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社保行為實施了管理。否則,先知律師事務所想繳就繳,不想繳就不繳,繳與不繳隨心所欲,被告及社保中心就無權拒絕其補繳。參與游戲就須遵守游戲規則,服從裁判的指揮和裁決;參加社會保險就須遵守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并服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是在律所工作的社會勞動者,當他們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受到律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的侵害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該依法給予保護,對侵權者應該予以查處。反之,不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納入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調整的對象及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監督的范圍所帶來的直接危害是全國幾十萬的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和在律所工作的工勤人員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用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的觀點,融會貫通,從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維護法制統一和勞動者合法權利出發,全面實施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不應違背立法精神,形而上學的、孤立的、僵硬的去凝固適用個別法律條款。 請看有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 [2005] 38號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攫B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二、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2004-10-10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定執行。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已經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三、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不僅是用人單位,而且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具有社會團體的屬性。 1、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屬于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登記管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根本屬性是非國有性、非營利性和社會服務性。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完全符合這些本質特性。 從設立的法律依據和成立要件看,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是依據《律師法》而設立的,他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的設立程序。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質特性的社會組織以法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為成立要件,而不是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為前提。依據《律師法》規定,包括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律師事務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就是司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核發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就是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成立和開展法律服務的有效憑證!稐l例》作為行政法規無權改變《律師法》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所規定的程序,對《條理》和《律師法》也要以歷史唯物主義和辨證的、發展的觀點,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的作全面和符合立法精神的理解和適用。不要形而上學,斷章取義,作片面的、非本質的理解和適用。否則,與法相悖,與理不通,損害廣大普通律師的合法權利,破壞社會和諧。就現行法律而言,對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司法行政部門既是其業務主管機關,又是其登記管理機關。我們不能因為司法行政部門與民政部門對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行使登記管理權和發給什么證書的形式層面上的紛爭,就否定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符合《條例》規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國有性、非營利性和社會服務性的本質特性,將其排除在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外。 從邏輯上講,民辦社會組織只有二分法,即民辦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作為用人單位的民辦社會組織在民辦企業與民辦非企業單位二者之間必居其一。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屬于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因不符合民辦企業的特性,被排除在企業之外,那他就當然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 2、律師事務所作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同時具有社會團體的屬性。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第六條規定:“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民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與作為律師協會團體會員所具有的社會團體屬性二者統一于一體,并不矛盾。 四、被告就原告向其投訴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社會保險費一案,不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盡快履行對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長期欠繳原告及其他職工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和查處。 以上辯論意見請合議庭采納。 張新云 2007-10-11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7)朝行初字第122號 原告張新云,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張家口市人,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律師,住北京市昌平區天通苑X區XX號樓X單元XXX室。 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34號。 法定代表人XXX,局長。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干部。 原告張新云要求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履行勞動監察職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新云,被告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XX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新云訴稱,原告是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2005年8月原告所在律所作為繳費單位在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朝陽區社保中心)辦理了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險登記。2006年4月1日起,原告所在律所開始欠繳社保費用。原告遂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朝陽區勞動局)進行投訴。嗣后,被告朝陽區勞動局答復稱,對律師事務所欠繳社保費用的投訴不屬勞動部門監察范圍。原告認為被告拒絕履行勞動監察職責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構成行政不作為。為維護原告及其他律師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所在律所拖欠社保費的問題履行勞動監察職責。 被告朝陽區勞動局辯稱,我局于2007年2月1日接到原告張新云投訴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未按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社保費的問題,并于當日立案。我局經調查后于同年3月16日告知張新云,律師事務所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監察范圍,亦不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據此,原告要求我局履行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新云系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該所系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于2005年8月向朝陽區社保中心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朝陽區社保中心核準,該所開始作為繳費單位為包括原告在內的部分律師辦理了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險并定期繳納社保費。2006年4月1日起,原告所在律所未為原告繳納相關社保費用。嗣后,原告以網上投訴和書面舉報的方式向被告朝陽區勞動局反映該律所欠繳社保費的問題,要求該局對此進行勞動監察。朝陽區勞動局在進行相關調查后以談話筆錄形式告知原告,律師事務所欠繳社保費的問題不屬于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應予勞動保障監察的范圍。 上述事實有被告提交的《朝陽區勞動保障監察受理投訴(舉報)登記表》、《執法案件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及原告提交的《北京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月報表》、《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社會保險繳費欠費查閱單》等證據在案佐證。 雙方當事人對上述事實沒有爭議。 本院認為,勞動保障監察是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執法手段。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據此,朝陽區勞動局負有對本轄區內繳費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法定職責。 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立法宗旨,繳費單位具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義務。本案中原告張新云所在的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實際參加了社會保險并實際繳納了社保費用,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應當受《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相關社保征繳法律規范的調整和拘束,其行為不應具有隨意性。勞動保障部門對該律所違反義務規定、欠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行為應予監督檢查。 本案中,被告朝陽區勞動局以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適用范圍為由,拒絕對涉案律所欠繳社保費用行為履行勞動監察的職責是不符合當前政策方向的。律師,作為以自己的勞動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無疑當屬社會勞動者范疇,成為當今社會勞動者群體中不可獲缺的組成部分,其勞動權益應當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維護和保障。 綜上,勞動保障部門對已辦理社保登記的實際繳費單位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既有利于維護社會保險征繳管理秩序的穩定,也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履行調查處理的勞動監察職責。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從亮 代理審判員 卞京英 人民陪審員 李智勇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鄭瑞濤 評論一 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需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但多年來律師行業管理形成的潛規則是規避法治,實行人治,80的律師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弱勢群體,由少數管理者決定他們的命運,少數大腕兒律師的財富和地位也是建立在犧牲他們合法權利的基礎之上的。本案的判決是律師行業管理告別人治,實現法治的一個良好的開端,但愿律師界成為模范踐行法治的排頭兵。 張新云 2007年12月13日 評論二 該判決結果正確,理由欠充分,忽略了原告法庭辯論和提交的辯論詞所引用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北京市政府規章。同時“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張新云所在的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實際參加了社會保險并實際繳納了社保費用,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應當受《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相關社保征繳法律規范的調整和拘束,其行為不應具有隨意性。勞動保障部門對該律所違反義務規定、欠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行為應予監督檢查”,為律師事務所規避參加社會保險義務留下了活口。 張新云 2007年12月14日 律所欠繳社會保險無人管法院認定勞保局應負監管責任 中國財經網 2007年12月13日 中國法院網訊因向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投訴律師事務所欠繳律師的社會保險遭拒,今年4月,律師張新云將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朝陽區勞動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該局對其所在律所欠繳社保費的問題履行勞動監察職責。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張新云律師的訴訟請求。 記者注意到,《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條僅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勞動監察職責。對此,記者采訪了本案主審法官楊從亮,他指出社會性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特征,從更好的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來講,應當將更多的人納入到社會保障的范疇之內,律師作為勞動者,其權益應當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保護。因此,從更符合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的角度出發,朝陽法院未拘泥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做出了上述判決。對此,他還建議《律師法》在修改過程中能夠對律師的社會保障問題給予明確的規定。 律師告勞動局不作為勝訴 2007年12月14日08:21 本報訊(記者劉杰)因為領導不給自己繳納社保,律師張新云投訴至勞動局遭拒。張新云將勞動局訴至法院,稱對方行政不作為。昨天上午9點,朝陽法院宣判此案,支持了該律師的訴求。 本案主審法官楊從亮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法律還未將律師事務所納入到強制繳納社保的單位,本案判決勞動局調查先知律師事務所的社保繳納情況,不代表勞動局一定要求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強制繳納社保。他建議我國正在修訂的律師法中,能夠將律師事務所必須強制為律師繳納社保,以法律條文形式確定下來,以保障律師的合法勞動權益。 來源:人民網-《京華時報》(責任編輯:雷陽) 法官建議有違法制統一原則 張新云 2007年12月14日 社會保險不屬《律師法》調整的范圍,法官建議修改《律師法》對律師社會保險作出明確規定,不符合法制統一原則,混淆了部門法的功能界別。包括律師在內的所有勞動者的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務都只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規定,這是國家法制統一的基本要求,F有的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和北京市地方規章已對包括律師行業在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作出了明確的規定,F在的問題是立法部門應將以《勞動法》為核心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憲法》的基本精神,就其調整的對象和設定的權利義務進行整合和統一規范,防止歧義。作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則要維護法制統一而排除干擾,要以民為本而不官僚主義;要領會立法精神而不形而上學;要全面貫徹而不孤立適用;要認真而不敷衍的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從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政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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