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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客四川電視臺文化旅游頻道黃金三十分 焦點欄目 作為法律嘉賓分析評論“美容院的毀容案” 成功代理交大花園清水河小區廣大業主訴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侵害業主利益的重大群體性案件,為維護成都穩定,構建和諧成都貢獻力量。 | 新聞中心 | 上市公司 | 證券投資 | 投資基金 | 保險天地 | 金融理財 | 期貨市場 | 政策法規 | 精品專欄 | 銀行外匯 | 財經生活 | 中國證券報首頁 > 保險天地 > 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不認刑事判決 拒絕賠償 (2005-08-17 08:19:33) ——圍繞交警和法院兩份不一致的文書,公交和保險公司雙方昨激烈爭辯 公交車撞死人,交警部門認定司機“駕車逃逸”,法院的刑事判決卻沒有認定“逃逸”。 昨日,這兩份不一致的文書導致公交車、保險公司兩方代理人展開激烈爭辯:圍繞10多萬元保險費,公交車方認為應尊重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該給予保險賠付;保險公司則認為按照交警部門的認定,保險公司對肇事逃逸車輛將不予賠付。 交警:公交車司機“逃逸” 今年2月26日晚8時許,成都川蓉客運有限公司駕駛員秦冬駕駛公交大客車,行至川藏路八一加油站時,為了超車,秦從中間車道向左車道變道時,將一行人撞倒。事發后,秦駕車離開現場。約20分鐘后,秦又駕車返回。此時,交警已趕來現場勘察,秦向警方投案自首。遺憾的是,受傷行人最終經搶救無效身亡。 交警部門很快作出事故認定:秦冬“行經人行橫道未停車避讓行人、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交警組織調解,肇事車方賠償死者家屬13萬余元。 法院:他“屬自首行為” “秦冬并沒有肇事逃逸。”昨日,肇事公交車車隊負責人劉先生向記者回憶,據他調查,車禍發生時已天黑,秦冬電話又沒話費,秦才開車到一里多外的調度室讓一同事報案,自己隨即返回現場投案自首。 今年5月,武侯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秦有期徒刑1年。在判決中,法院沒有認定秦冬有“逃逸”行為,反倒認定秦“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后又返回現場自動投案,屬自首行為”。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保險公司:不認刑事判決 劉介紹,因肇事公交車購買了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0萬元。事后,他代表客運公司前往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公司卻給出拒賠通知書,原因是秦冬屬“肇事逃逸”。昨日,客運公司代理律師四川海德律師事務所的邱文鋒和保險公司負責法律事務的馬先生展開交涉。 “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只是一份證據,法院的判決沒認定秦冬‘逃逸’,事實上已推翻交警部門的認定。”邱認為,該案應尊重法院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處理,保險公司應給予賠付。 馬先生則稱,刑事判決側重于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判決側重于是否該賠,賠多少,兩種判決在證據的采信上有差別。“保險賠付問題是一個民事問題,法院的刑事判決對此沒有約束力。”在沒進行民事訴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依據交警部門對秦冬“肇事逃逸”的事故認定進行處理,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約定,肇事逃逸屬拒賠情形。 邱文鋒則稱,“逃逸”是民事、刑事案件都至關重要的一個要素,如果秦冬“逃逸”成立,法院將會對秦從重判刑,事實上卻沒有。 雙方最終無果而終。邱文鋒表示,如果協商不成,將起訴保險公司給予保險賠付。 專家:兩種觀點并存 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巍稱,法院的刑事判決并沒有對秦冬是否“逃逸”作出明確認定,這種情況下,應理解法院并沒有否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保險公司的說法更有道理。公交車方可通過行政訴訟撤銷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待重新認定后再解決保險賠付問題。 “法院判決的效力肯定高于交警部門事故認定的效力。”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東稱,法院的刑事判決沒有以逃逸量刑,結論就是秦冬沒有逃逸,因為此事只有逃逸和沒逃逸兩種情況,因此保險公司應給予賠付。(黃慶鋒 /成都商報) 【推薦給朋友】【如無法閱讀PDF文件,請下載閱讀 您現在位于>>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證人出庭 法警一路護送 2005-3-24 5:34:55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訊 昨日下午,成華區法院在開庭審理某銀行狀告一房地產開發商低價轉讓房屋一案時,出動兩名法警貼身護送一名證人到庭作證,因該證人擔心自己遭到報復。法學界人士卻稱,此事暴露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法律缺陷。 據了解,證人蘭先生將出庭作證開發商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背后原因。開發商向法院申請保護證人,說有人曾威脅證人。但蘭先生到庭后,由于沒有有效的身份證明,被法庭取消了作證資格。隨后法警又一路護送其回家。平安到家,蘭先生終算松了一口氣。但他的擔憂并沒完全解除:如果對方以后來報復他,他該怎么辦?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伍長康、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東等幾位法學界人士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但對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卻沒有相應的制裁辦法,幾位法學界人士呼吁有關部門盡快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坐“專車”上學 全家遇車禍 ://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6:33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17歲的李蓮(化名)來蓉上大學,乘坐“校方專車”赴校途中遭遇車禍,李蓮及父母身受重傷,至今未痊愈,無法上學。為此,李家狀告校方進行索賠。記者昨日證實,雙流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昨日,李家代理律師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東告訴記者,李蓮系營山縣人,7月20日他和父母到火車北站后,坐上了準備就讀的雙流某學校派來的小型客車。客車經雙 九路由九江方向駛向雙流方向,行至大渡村路段時,突然越過中心線與一輛貨車猛烈相撞。經診斷,李蓮腦部受傷、腦神經受損、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李父母也受傷嚴重。交警事后認定同時受傷的司機吳某負全責。在治療過程中,李家醫療費等高達7萬余元,校方支付了8000多元。因傷情未痊愈,李蓮至今在家無法上學。此后,李家要求校方承擔相關費用但遭拒絕。為此他們狀告校方索賠醫療費等共22萬余元。 李華東律師認為,此次事故中司機吳某系校方工作人員,接李蓮一家到校是職務行為,因此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校方法律顧問則稱,學校并沒有派專車到車站去接。肇事客車不是學校的車,司機也不是學校員工。李蓮為何上了該車,學校不得而知。當天,學校見李蓮遲遲未到校,才打聽到他出了車禍。后來學校組織員工捐款8000余元,用于李家治療。校方法律顧問稱,針對李蓮的特殊情況,學校答應其傷愈后來校讀書可免學費等,但學校只是出于人道,并沒有責任。對此,李家代理律師李華東稱,肇事客車的確是校方安排接學生的,他們將在法庭上出具證明。本報記者 四川男子見義勇為駕車撞死劫匪 被死者家屬控告 本報訊 (記者 黃慶鋒) 昨日,本報報道的歹徒控告見義勇為司機一事引起廣泛關注。很多讀者打進本報熱線電話支持張德軍的見義勇為行為,認為張不構成犯罪;也有人認為應該分別對待,張德軍見義勇為值得弘揚,但對歹徒造成傷亡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昨日,記者向成華公安分局證實,警方已介入此案,并展開調查。 “見義勇為反遭控告,太沒道理了。”昨日,圣燈鄉人民塘村一村民說起此事,顯得很激動。他說,張德軍等人見義勇為的行為在人民 塘村一帶廣為頌揚。這件事發生之前,人民塘村遭遇飛車搶奪的事時有發生,大家對劫匪恨之入骨。但自從張德軍等人站出來主持正義后,秩序明顯好轉。近一年來,搶奪的事再也沒有發生過。如果張德軍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后誰還會去見義勇為?昨日,很多讀者也打進本報電話發表意見。很多讀者都支持見義勇為的張德軍,認為張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素玉從法理上分析,法律遵講究因果關系,歹徒死傷這一后果發生的原因是歹徒自身操作不當引起。張德軍等人追趕只是一個條件,條件與結果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歹徒應自己承擔責任。律師李華東卻認為,張德軍見義勇為的行為無可非議,誰都應該支持。但是,張德軍在追趕歹徒時也不能違法。綜合本案,張作為成年人和一名駕駛員,應該預見在立交橋上緊逼摩托車追趕可能發生嚴重后果,張卻沒有預見,其行為涉嫌過失犯罪。昨日下午,記者從成華公安分局證實,該局已對此事展開調查。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
律師建議: 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星期五 成都商報
昨日,成都法院難辦“道法”案一事引起成都律師共鳴。有律師認為,《道法》配套法律法規遲遲不出臺帶來一系列問題:不利于保護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等。昨日,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蔡偉、李華東形成書面建議遞交省人大,建議在《道法》中將保險公司追加為第三人。 兩位律師在建議書中提出了3種解決方案:是否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第三人進行處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統一標準;當受害方得不到保險公司的全額賠償而機動車方又無賠償能力時,建議相關部門建立救助機制,如社會保障基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由于立法滯后,建議法院處理“道法”案時將保險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處理,這樣既簡化了訴訟程序,也有利于受害方能得到有效救助和賠償。律師支招:車禍最好協商處理 就車禍賠償案,李華東建議當事人最好協商處理。協商無果,李律師建議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或第三人處理較為節約成本。李分析,保險公司參加訴訟后,會就自己和車主的保險合同關系舉證,即便法院以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為由判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受害方申請執行時也可以借庭審查明的事實,申請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協助執行,將保險公司應賠償給車方的費用執行給受害人。 您現在位于>>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7專家激辯定下道法“建議書” 2004年8月23日 星期一 7:10:22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訊 是否修改道法?怎樣修改?……昨日上午10時至12時過,7名法學界人士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周屏的組織下進行了激烈的論辯,其中5人認為道法“顯失公平”,強烈要求“修改道法的部分內容”;另外兩人不支持修改,但呼吁有關部門出臺相關意見、解釋等對一些不明晰、操作性不強之處進一步完善。大家還喊出了一句共同的心聲:遵守法律法規,珍愛生命! 建議修改道法特別報道追蹤 昨日下午,周屏代表綜合省高院的修改意見、幾位法學界人士的觀點以及本報500余名讀者的意見,最后定奪了一份“建議書”,并決定將這份建議書連同相關資料一起遞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提出:盡快組織專家對道法第76條涉及的爭議進行討論;通過網上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協調相關部門盡快完善與道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出臺相應的意見、解釋等給予補充和完善! 支持 支持者一 法律有缺陷就該修改 人物: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伍長康 “道法顯失公平,我堅決支持修改!”上午10時過,第一位發言的伍長康老師旗幟鮮明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她向列座人士分析起了實施道法第76條將會出現的一系列尷尬事兒: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迅猛,有車一族越來越強大,普通老百姓中買車的也越來越多,況且還有一部分人買車的目的是出于經營的需要,他們買車的錢可能是靠貸款或四處籌借,要是出了事故后為了保護所謂弱勢群體的行人,便一股腦兒地將責任往他們身上推,沉重的賠償將可能致使一個勤勞、誠實的普通百姓家破人亡,甚至為了逃脫責任而選擇背井離鄉,這難道也是“以人為本”?同時,不排除有違法犯罪分子鉆空子,撞車賺錢,怎樣來界定他們主觀上的“故意”?伍長康激動地說:“既然一部法律的條款有缺陷,就應該修改去完善它!” 支持者二、三 過于籠統 人物: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程中民 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陳云霞 試想:高速路上,汽車飛速行使,突然有人違規橫穿高速路,司機采取了必要措施進行避讓,但最終還是釀成慘禍。按道法第76條的精神,如果賠付金額沒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險限額,保險公司將全額賠付,超過部分由司機負主要責任,這對保險公司和司機,何其公平!程律師端出這道實實在在發生的現象勢必說服眾人,行人是人,司機也是人,這怎能體現道法“以人為本”的宗旨!“必須改。” 道法第76條對機動車和行人責任大小的劃分過于籠統,“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究竟減輕多少?法官判案時將遭遇難題。陳律師建議道法應該再補充一條,根據情節約定責任的大致范圍。 支持者四、五 過于維護行人利益可能造成失衡 人物:四川展華律師事務所胡慶志華清平 “有錯就該改,有漏洞就該堵!”胡律師拍案而起。他認為,就法制意識、思想素質來講,司機和行人都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總有人存在著僥幸心理不斷地去違反法律法規。只有依托法律法規來加以約束,才能創設良好的秩序。道法第76條太過于維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忽視了機動車的權益,可能造成失衡,應該修改。 華律師接著“揭短”:道法的尷尬之一存在著立法滯后,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跟上,建議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出臺并完善。 反對 反對者一 一個巨大進步 人物:四川展華律師事務所趙清樹 “鋼鐵”與“肉身”相比,誰弱勢,不言自明。道法維護弱者利益,尊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將人的價值提高到了一個從未有過的高度,“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盡管存在不夠完善之處,作為一部新法的出臺,這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兒,完全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或補充意見等形式來彌補。“從總體而言,沒有修改的必要。” 反對者二 強制保險符合國際慣例 人物: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李華東 “說得輕巧,出臺一部法律是非常嚴肅謹慎的事兒,經過專家的反復論證和修改,不能說改就改!”我認為,道法第76條所言的強制保險,實際上就是一種社會救助。從辯證的觀點看,行人是弱勢,司機也可以稱為弱勢,用購買強制保險將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頭上的方式來加以調整,符合國際慣例,說明立法具有前瞻性,并無不妥。 共識 定奪建議書 昨日下午,周屏代表在收集了省高院修改道法的意見、本報500余名包括機動車司機、行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等在內的讀者的意見,最后經過幾位法學界人士的激烈爭辯和商討后,最終形成了一份將遞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建議書”。 周屏代表在建議書中稱,道法實施以來,已引起老百姓的普遍關注和討論,其中絕大多數人認為道法“顯失公平,必須修改”,一部分人認為可以通過相關部門出臺司法解釋或補充意見的形式來加以完善,還有少部分人認為道法體現了“以人為本”,堅持不修改……眾說紛紜。“不管怎么說,道法引起了這么多人來關注,引發了針鋒相對的觀點,作為全國人大代表,我有義務將這些觀點如實反映給全國人大!”周屏說。她在“建議書”結尾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提出了3條建議:盡快組織專家對道法第76條涉及的爭議進行討論;通過網上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協調相關部門盡快完善與道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出臺相應的意見、解釋等給予補充和完善! 周屏透露,這份“建議書”將很快遞交全國人大,同時呼吁:無論是行人還是機動車司機,都應該遵守法律法規,珍愛生命! 器】 相關文章: 關于報社 關于本站 本站導航 廣告發布 網站投稿 免責條款 中國證券報社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不得復制或建立鏡像 COPYRIGHT 2001-2004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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