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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某自來水廠廠長蔣某某涉嫌巨額盜竊案之無罪辯護案獲得成成功 2005年 8月,某檢察院以南通某自來水廠廠長蔣某某、顧某、徐某涉嫌巨額盜竊案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蔣某某、顧某、徐某為了單位小集體的利益,經過共同協(xié)商,通過采取給電子流量計水表做手腳的方法,非法竊取南通某某自來水公司523904噸,計價值人民幣66萬余元。 由于涉案的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4規(guī)定,蔣某某等人一旦構成盜竊案, 將面臨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作為蔣某某的辯護律師,李華律師經過精心準備,在法庭上為蔣某某進行了無罪辯護。 近日此案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蔣某某盜竊案無罪! ⊙ 公司未開股東會 偽造決議和章程 股東權利受侵犯 律師相助討公道 原告陳云與其他四位股東于2004年10月18日共同簽署章程,成立了南通天河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公司總注冊資金79、1萬元,其中陳云出資5萬元,占總注冊資金的7。不久,陳云被推選為公司監(jiān)事。 2006年1月7日,陳云參加股東會時發(fā)現(xiàn),不知何時,公司里增加了兩名新股東,且公司的注冊資金已變更為100萬元,他本人的監(jiān)事職務也被罷免了。 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的陳云于是到當?shù)氐墓ど绦姓芾聿块T進行了反映,陳云發(fā)現(xiàn)公司的工商檔案里有兩份奇怪的材料-一份是南通天河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第一屆第五次股東會特別決議,另一份是南通天河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兩份材料下面的落款時間均為2005年4月5日.更讓陳云感到驚訝的是,這兩份材料上均“陳云”的簽字!工商部門正是憑著這些材料才將公司進行了變更登記. 陳云堅信這上面的簽字不是他本人的,但為了以防萬一, 陳云還是堅持要做筆跡鑒定,后經南通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文檢鑒定:這兩份材料上“陳云”的簽名非陳云本人所簽! 為了討回說法, 陳云決定拿起法律武器。江蘇友誠律師事務所南通分所的李華律師接受陳云的委托后,于2006年4月3日以“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為由,將南通天河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李華律師認為:原告陳云是被告天河公司章程上載明的股東,其履行了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所以陳云具有天河公司的合法股東資格。被告天河公司在未召集股東開會的情況下,擅自炮制出所謂的2005年4月5日股東會特別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其他股東偽造陳云的簽名。另外,該決議的內容是對公司進行增資擴股,由于陳云實際沒有參加股東會議,該決議侵害了陳云依據(jù)《公司法》和天河公司章程應享有的優(yōu)先認購權。因此,該股東會決議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內容上均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該宣告其無效。 2006年5月31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宣告2005年4月5日股東會特別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 ⊙車禍發(fā)生兩年,案件遲遲未結,律師伸手相助,獲賠數(shù)額翻番 2004年1月7日20時30分左右,在南通市某鎮(zhèn)沙橋村九組路段,姚建軍與甄子道及副駕駛員王維杰為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揪扭。童佩軍見狀,強行駕駛魯08702中型半掛牽引魯—A097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往前行使,致使姚建軍被汽車右側中輪碾壓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姚建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童佩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姚建軍家屬不服,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責任認定結果仍被維持。 此后,為姚建軍的死因及責任大小,姚建軍家屬十多次進京上訪,前后花費數(shù)十萬元,但結果事與愿違。在走投無路之際,事主慕名找到李華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李律師認真審查了有關材料,仔細分析了案情,權衡利弊,最終確定進行交通事故索賠。車禍發(fā)生兩年,案件遲遲未結,律師以死者姚建軍家屬為原告,將肇事司機、實際車主、掛靠車主及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了訴訟,法院最終支持李律師的代理意見,以原告的勝訴結案。-獲賠的金額超過在交警部門調解的數(shù)額一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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