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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討要知情權,支持!不讓股東查帳目,違法! 小股東討要知情權 支持 一家注冊資本2700萬元的公司在成立后的11年內未向股東分配任何紅利,只有5000元股金的洪某一怒之下把該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23日,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對這起股東討要公司知情權案作出判決,洪某作為股東有權查閱這家大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 法院審理查明,百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當時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為2700萬元。1996年3月31日,洪某投資5000元,公司向其發放了股權證明書。之后,公司由于經營狀況欠佳,一直未向股東進行過分紅。其間,洪某曾數次要求公司公開財務、經營狀況,但遭到拒絕。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具備被告百花公司合法股東的資格。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原告作為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被告的財務會計報告,該項權利依法應予保護。因股東的知情權是基于股東身份而享有的權利,不屬債權請求權,因而此項權利不受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調整。據此,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顧慧華 陳宗林/2006年3月24日人民法院報) 不讓股東查賬目 違法 2006年 3月22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適用修訂后的公司法,對原告凌某訴被告寧波某漂染有限公司知情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凌某有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 凌某是寧波某漂染有限公司的股東。他為知悉公司經營的真實情況曾多次到該公司要求查閱財務會計報告,但均遭到公司拒絕。今年2月,凌某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但該公司仍未予理睬。凌某認為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對公司的知情權,于是向鎮海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股東享有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知情權,以保障對公司業務的監督。因此,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相關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原告作為被告的股東,被告應當向原告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鄭淑紅/2006年3月24日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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