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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法制晚報》記者金鑫就國務院頒布的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涉及離婚案件相關問題采訪了楊曉林律師。楊曉林律師詳細解答了記者的問題。 “打不起官司”一直是不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國務院2006年12月8日公布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影響,體現最直觀的影響是該辦法的第十三條,以一個離婚案件財產標的額為20萬為例,按照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應繳納案件受理費計算公式是:(20萬-1萬)*1%+50元,為1950元;而按照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最多交納300元。 另外,以我現在正在經辦的一個案件,爭議財產總額約為300萬元,按照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應繳納案件受理費計算公式是:(300萬-1萬)*1%+50元,為29950元;而按照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計算公式是(300萬-20萬)*0.5%+300元,應繳納14300元。相比之下,當事人的負擔大大降低了! 還有就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和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離婚案件影響也非常大。因為離婚案件現行司法審判實踐,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并且庭內和解的情況非常多,但能否在前面計算基礎上當事人享受“折中折”,目前尚不明晰。 另外,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不超過1萬元調整為不超過20萬元。為什么要定二十萬元為標準呢?顯而易見,現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實行,當時規定的一萬元標準是與我國當時社會人民群眾的經濟狀況相符的,而現在已經十七年過去了,人民群眾的收入水平不可同日而語,而且作為一項規章的制定還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其條款要保持相當長時間的穩定性,所以二十萬元的界定應是比較恰當的。只是還需要法院明確,這50元——300元不等的案件受理費是如何界定比例的。 現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四百一十一次會議通過)自1989年9月1起施行 第五條(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調解結案一般仍正常收費,去年朝陽法院試點首次規定以調解或律師主持下和解方式結案,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無論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一律正常收費 一般情況下是按整個案件的的訴訟費計算,沒有細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簡稱《新辦法》) 2006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二)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涉及財產分割的實際收費降低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目前司法審判實踐離婚案件絕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如此規定也能大幅度降低訴訟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僅就不服部分上交上訴費,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只是將來法院實踐中如何界定“不服部分”,是個問題,我們還需要觀察。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這種情況在離婚案件中不多見,對當事人有一定照顧。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社會上的弱勢群體體現出最大限度的關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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