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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全攻略 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一直是勞動關系管理中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支付標準都是企業HR 在處理勞動關系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依據于2008年1 月1 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情形如下: 一、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因下列原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這類經濟補償金是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采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法,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向,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向,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因“無過失”性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出現或存在下列“無過失”性原因,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因經營原因裁減員工,應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具備下列裁員情形,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員時企業需要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 (4)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出現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確定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因下列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此類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新類型經濟補償金。跨《勞動合同法》實施日(2008 年1 月1 日)存在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經濟補償金自2008 年1 月1 日起算,2008 年1 月1 日前的工作期限按照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可以協商確定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后支付,補償標準雙方協商確定。 7、《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增加的經濟補償規定。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確放棄經濟補償; (6)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 (7)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8)未被法律法規列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總額= 本單位工作年限× 工資基數 工作年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資基數: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 年。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 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 工資基數+ 醫療補助費。 四、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 個月不滿1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資。 計算公式:雙倍支付工資= 月工資× 月數×2注: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月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 個月不滿1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月數。 超過一年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按12 個月給勞動者雙倍支付工資。 五、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賠償金: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公式:雙倍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 工資基數)×2 注:工作年限:是指工作時間滿一年。按1 年的補償(6 個月<工作年限< 1 年);按半年補償(6 個月>工作年限)。 工資基數: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 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 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 年。 六、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計算公式:加付賠償金= 應付金額×(1+ 加負比例) 注:加付賠償金成立條件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應付金額,用人單位逾期未支付。 應付金額: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應當支付的差額。加付比例:50—100 七、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 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 超過的違法試用期月數 注:雖然約定試用期違法,但是未實際履行的,不給予賠償。支付的賠償金不能替代正常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除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以外還要向勞動者支付試用期工資和期滿后月工資的差額。 八、《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 工資基數 1、工作年限: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工資基數: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3、按法定情形實行年限封頂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及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九、《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在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上區別很大,《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根據法定情形實行十二年封頂,施行后根據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實行經濟補償金年限和基數雙封頂制度。然而實踐中,大量存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卻是在《勞動合同法》 施行后。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96 條第3 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實行分段計算:2008 年1 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自2008 年1 月1 日計發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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