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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來律師: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單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二、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單位享有優先使用作品權 除上述情況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所有外,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內,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2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此外,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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