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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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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一、我所因業務發展需要,特向社會各界招聘律師若干名,陳軍律師事務所將以優厚的待遇、優越的條件,幽雅的環境竭誠歡迎您的加盟! 電話:0539-8600148 手機:13325086869 
 
二、熱烈祝賀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 喬遷新居! 
新居地址:沂蒙路與上海路交匯處頤高國際中心A座1009室(南坊北城新區中級法院西200米)。 
 
最新動態

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 
爭議標的額 計費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減半收費,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辦理刑事訴訟案件 
(一)偵查階段: 
1、提供法律咨詢:300~500元/次; 
2、申請取保候審: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訴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審查起訴階段: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70執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審判階段: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 
(1)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2500元~20000元/件; 
(2)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六、計時收費 
辦理本標準第一至五項所列法律服務事項,可以適用計時收費,收費標準為:100~20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辦理法律服務事項時花費在旅途上的時間,折半計算。 
七、執行期限 
本標準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期滿后,由省物價局、司法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新公布。 
 
 
 
胡錦濤主持政治局會議提出要創新社會管理 
新華網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 研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問題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主持會議 
  新華網北京5月30日電 中共中央政治局30日召開會議,研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問題。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主持會議。 
  會議指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民安居樂業,對繼續抓住和用好我國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具有重大戰略意義。黨和國家始終高度重視社會管理,對形成和發展適應我國國情的社會管理制度進行了長期探索和實踐。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根據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黨和國家不斷就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制定方針政策、作出工作部署,有力推進社會管理改革創新。經過長期探索和實踐,我國建立了社會管理工作領導體系,構建了社會管理組織網絡,制定了社會管理基本法律法規,初步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社會管理與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制度總體上是適應的。 
  會議認為,當前,我國既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任務更為艱巨繁重。我國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不斷增強,為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解決社會管理領域存在的問題奠定了重要物質基礎。同時,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我國社會管理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還存在很多不適應的地方,解決社會管理領域存在的問題既十分緊迫又需要長期努力。 
  會議指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充分發揮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勢,總結推廣我國社會管理成功經驗,借鑒國外社會管理有益成果,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自我完善和發展。要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積極推進社會管理理念、體制、機制、制度、方法創新,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加強社會管理法律、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要以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為突破口,通過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和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良好秩序,有效應對社會風險,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會議強調,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要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多方參與、共同治理,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統籌兼顧、協商協調,依法管理、綜合施策,科學管理、提高效能的原則,立足基本國情,堅持正確方向,推進改革創新。要加強和完善社會管理格局,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完善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加強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服務管理,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完善信息網絡服務管理,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調查研究,加強政策制定,加強工作部署,加強任務落實,全面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世界日報:中共社會管理的“守”與“創”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30日電 美國《世界日報》29日發表社論說,中共今年頭等大事,是慶祝建黨90周年。為此7月1日前主要做兩件事,一是“維穩”,一是“創新”。前者將繼續實施;后者正熱烈討論,希望在中共壽誕大慶之日能有相應說法。7月1日之前這場爭議和討論,決定著中國另一個重要轉折,能否有效展開。  
 
  文章摘編如下: 
  中共今年頭等大事,是慶祝建黨90周年。為此7月1日前主要做兩件事,一是“維穩”,一是“創新”。前者將繼續實施;后者正熱烈討論,希望在中共壽誕大慶之日能有相應說法。7月1日之前這場爭議和討論,決定著中國另一個重要轉折,能否有效展開。 
  如何來保證中共執政地位?中共指出要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其“社會管理”已不只是本意,即政治統治、經濟管理、文化管理之外的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還多少含有社會治理的意思,所以智囊給中共領導層建言時,加上了“創新”二字。 
  中國目前已步入所謂關鍵的轉折點、重大變革期,中國社會已全面轉型。社會大變之下,共產黨已由革命黨變成執政黨。 
  中共黨內的一些學者,包括諸大智囊機構,都在著手研究“社會管理創新”的課題,希望能找到一條既順應時代潮流,又確保穩定的道路。相關建言已經浮現,其中有兩個代表性的言論值得關注。 
  首先是以“民主是個好東西”出山的俞可平,明確地使用“社會治理”這個詞,而不用管理。同時提出,公民社會的出現,是阻擋不了的,全社會要對之改變認識、轉變態度,特別是各級黨政官員,應當采取積極鼓勵和合作支持態度。 
  由承認公民社會再進一步,俞可平認為可由中共黨和政府進一步完善法規,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管理。各級政府應當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它們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 
  再一代表性意見,是新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偉,提出“廣義社會管理”論。主要觀點,是經濟發展不能完全解決國家、民族的長治久安。而社會管理的難度,又不比經濟轉型小。所以要從法治建設、政策設計、執政黨和政府公信力、管理能效、社會思想和社會公德、特殊群體管理等方面,全面入手,實現創新。 
  李偉與俞可平之不同,主要從政府和執政黨的角度思維,但其法治建設的主張,值得留意。 
  當然還有其它機構、人士提出不同主張,如社科院于建嶸提出必須調整社會利益結構,保障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中央黨校汪玉凱主張重構社會基礎秩序,將社會管理導入正軌等。體制內外,各種意見紛呈,現在要看中共領導層如何作出決斷了。 
 
 
 
律師執業"三難"困局,亟待全國范圍內修法破解 
南方都市報 
  今年2月,廣州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國安局、司法局聯合發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若干意見(試行)》,提出律師在廣州會見遭羈押當事人,不被監聽不被錄音;律師憑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辦案機關批準。日前出版的《中國律師》雜志刊文披露該文件出臺的諸多細節,有法律界人士評價該份《意見》“是廣州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自修訂后的《律師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以來,其第三十三條的落實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在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上的差異規定導致“三難”困局,到現在為止都沒有得到實質解決。已經生效近三年的《律師法》無法得到切實地執行,各地檢察、公安部門以及律師群體在究竟如何適用問題上各執一詞,莫衷一是。學理爭論當然可以繼續,但實務操作中的困境卻是在如此長的時間中都未得到立法的及時回應,實不應該。也因為律師在司法程序中的長期弱勢,這一法律銜接問題的現實情況選項變得唯一:在很多地方,新法不得不屈從于舊法,律師憑“三證”即可會見的法定權利形同一紙空文。  
  今年年初,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改刑事訴訟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本年時間即將過半,立法層面的回應依然沒有看到。而幾乎與此同時,廣州市有關部門面對這一司法實務難題,沒有選擇回避,并且經過多方艱難博弈,最終出臺了貫徹《律師法》的試行辦法,明文確保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諸項法定權利。原本就是《律師法》明確保障的律師權利,卻需要這樣通過多部門協調的方式進行重申,這份“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讓人讀出的,更多是辛酸。新《律師法》施行三年來,不少地方都在試圖協調因法律銜接不上而出現的實務難題,但最終出臺的大部分解決方案均實際上否定了《律師法》的規定,給律師會見平添諸多限制條件。律師在力量不均等的法律博弈中始終處于弱勢,其所折射出來的制度焦灼,令人唏噓。  
  新《律師法》所明文保障的律師權利,不僅事關律師群體的順暢辦案,還直接關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證,應當從人權保障和法治精神實現的高度去理解和看待《律師法》相關規定的重要性。雖然《刑事訴訟法》本身的有關規定與《律師法》有細節上的矛盾,但完全可以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而得出基本的法理判斷。盡管學理上存在基本法這一概念,而《刑訴法》一直也被認為是基本法而高于《律師法》,但在《立法法》中并未對二者進行位階分列,這意味著它們同屬非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范疇,并無高下之分。那為何在司法實務中卻貌似變得無法求解?法律銜接只是問題表象,實質在于觸碰到了既有權力的重新分配,對律師群體的賦權,同時意味著傳統強力部門的權力限縮。  
  廣州出臺協調方案,在各方博弈中能夠最終重申和保障律師的諸項法定權利,難能可貴。但也必須看到,最終出臺的規定中對于律師法定權利的保護并不那么徹底,例如在保障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權時,辦案機關只是“一般”不派員在場,姑且不論其對《律師法》的有所保留,即便是在什么情況下要派員在場這樣的問題也并未有明確回答,給具體的執行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間。在文本中多次出現“一般”等模糊性規定,將對律師的權利保護置于一個并不十分明朗的境地。  
  即便如此,此一歷經多方協商和人大督促,由眾多不同角色的法律人基于共同的法律學科背景所進行的協調努力,依然值得贊許,也從某種程度上倒逼《刑事訴訟法》的盡快最終修改。畢竟,持續三年之久的《律師法》施行困局,最終還是需要全國層面的修法努力來予以盡快回應  
 
 
 
2011年3月19日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成立2周年,為回顧2年來的努力和成果,我所編制了2周年紀念期刊。  
 
 
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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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期刊電子版,下載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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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 
賀衛方 
尊敬的重慶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來,我一直想寫一封公開信與各位交流一下關于重慶“打黑”的看法。不過考慮到自己在博客等媒體上對于某些事件已經作出過不少評論,擔心“說三道四”,饒舌惹厭,也就作罷了。但是,最近重慶的某些走勢令人頗感焦慮,如鯁在喉。在我看來,在這座城市里所發生的種種,已經危及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作為一個法律學者尤其是一直參與司法改革的學者,我覺得,公開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評意見發表出來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義務。 
促成我寫這封公開信的另一個因素是,重慶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學的所在地,是我魂牽夢縈的一座城市。1978年,經歷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樂山下的這座校園里,自己開始了此后的法學生涯。當年上學的時候,我們的老師們也剛剛從“十年浩劫”中備受壓制的狀態里回到校園,談起文革期間無法無天、生靈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師不禁淚灑講壇。其實,我們這些學生也都是文革的親歷者,所以每個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學這門專業。我們憧憬著祖國法治建設的前景,盼望著能夠早日投身到這樁偉大的事業中,為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作出貢獻,并下定決心,絕不讓文革悲劇在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時過三十多年,我們多么熟悉的這座城市里卻發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時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淪喪。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經持續兩年多的“打黑除惡”(當然也包括“唱紅”,不過“唱紅”這里就暫時不討論了)。在整個“打黑”行動中,我們看到了運動式執法和司法在轟轟烈烈地開展。在短短八個月的時間里,當局發動社會密告(所謂“群眾來信和檢舉”),抓獲“涉黑”人員近五千人。隨之而來的是數百個“專案組”突擊工作,以“重慶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訴和審判。文強案二審之前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記清楚地表明,公安、檢察和法院之間是如何不分彼此、聯合辦案的。不僅如此,所謂“大三長會議”幾乎是公開地登堂入室。對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開會協調,導致案件還沒有開審,判決結果就提前決定了。最后的審理過程就是走過場。制度設計中所追求的三機關相互制約機制也就完全失靈了。各位同仁,你們不覺得這種做法完全違反了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明確規定的檢察權和審判權獨立的準則么? 
在李莊案的審判過程中,我們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經蕩然無存。庭審中,李莊及其辯護人請求證人出庭接受質證。我相信主持審判的付鳴劍法官深知這種當面質證的重要性,因為你在西南政法大學的碩士論文研究的主題正是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然而合議庭卻拒絕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請各位查一下刑事訴訟法,有沒有證人出庭與否取決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規則?況且該案的七位關鍵證人均在重慶執法部門的羈押之下,他們提供的書面證詞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誘,必須通過面對面的核查印證,才能讓李莊究竟是否唆使相關人員做偽證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區法院——這是我當年大學實習的地方——卻硬是僅僅憑借這些無法質證的所謂證詞作出了有罪判決。 
在該案二審時,出現了極其蹊蹺的一幕:李莊由一審絕不認罪到二審時突然完全認罪。我們無力深究這戲劇性轉變背后的影響因素,不過當法庭宣布由于李莊的認罪,將刑期由兩年六個月改為一年六個月時,李莊明顯表現出受騙后的屈辱和憤怒,他大聲說:“我的認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給我按認罪處理,認罪是在重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誘導之下進行的”(據“經濟觀察網”2010年2月9日報道)。李莊的言辭表明,他仍然沒有認罪。這樣一來,依據他認罪因而減輕處罰的二審判決就被釜底抽薪了。作為一個公正的法庭,必須立即宣布暫緩作出二審判決,查清李莊認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為,還是確有背后交易導致以認罪換緩刑。無論如何,既然李莊已經明確地拒絕認罪,二審合議庭需要在這一新情況出現之后作出新的判決。如果法官們確認一審所認定事實無誤,那么就應該改為維持原判,而不是減輕處罰。當然,如果存在著警方和檢察機關誘騙認罪的情節,法院也需要追究相關人員妨礙司法的罪責。但是,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卻任由法警將正在怒吼的李莊拖出法庭,對于合議庭依據虛假認罪基礎上的判決無動于衷。這又是為什么? 
 
看得出來,圍繞著李莊案的審判,重慶方面做足了“功課”。法學界也無法置身事外。庭審現場,有學者應邀旁聽。12月30日的庭審持續到凌晨一點多。接近尾聲時,在法庭樓上的一間可以通過視頻直播看到庭審現場的會議室里,“有關部門”連夜召開法學專家座談會。“有關部門”是哪個部門?深夜被叫來參加座談會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梅傳強告訴《南方周末》,是重慶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慶日報》便刊出了庭審紀實和學者們力挺這次審判、批駁李莊及其律師在庭審中所提出各項質疑的發言摘要。基層法院的一次審判,直轄市的政法委親自主導,星夜召集學者座談,市委機關報第一時間為之造勢。面對這一切,若還有人相信這樣的審判以及后來重慶第一中級法院的二審有一絲絲審判獨立、程序正義的意味,那實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問題在于,假如沒有法律界的配合,這一出出司法鬧劇又如何可以順利上演?參與者也許會辯解說,在目前的體制下,個人即便內心有疑問甚至抵觸,但是你如何抗拒這種壓倒性的支配力量?誠然,這是一件十分糾結的難題。但是,在消極順從與積極迎逢之間還是有著清晰的界限。某些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檢察官那種罔顧法律概念,創造性地為一些非法行為背書的行為,實在令人齒寒,也可以說是法律教育失敗的象征。 
 
這里還要特別表達對于重慶法學界某些學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說實務界由于身份困難而不得不聽命于上峰的話,學者們卻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獨立性。對于踐踏法治準則的行為,也許你不愿意發表直率的批評,但至少還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世界不少國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維護法治基本準則方面,法律學界都承擔著為實務界提供理論和知識后援的使命,同時也肩負著耶林所謂“為法律而斗爭”的神圣義務。面對干預司法獨立、違反法律程序、損害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行為,學術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堅定的批評和抵制。但遺憾的是,一些學界同仁不此之圖,反而在一審判決尚未作出的時候,就在官方報紙上集體合唱,發表對于五個程序事項一邊倒的言論。你們可以看一下隨后網絡上各方人士如何評論,給學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學帶來了怎樣的聲譽損害。我不明白,促使諸位做這樣事情的動機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對重慶公安局王立軍局長說幾句話。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學聘為兼職博士生導師,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職博導(查簡歷,還獲悉你也是北大法學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員,足見我們的緣分不淺),所以這里不妨做些學者間的交流。雖然只是公安局局長,但由于重慶當局將“打黑”運動作為工作的重點,你的角色就特別凸顯,可謂舉足輕重。對于你主導的這場雷霆萬鈞的運動,我頗有一些擔心。一是指導思想上如果存有凈化社會的觀念,結果可能是危險的。人性總有某些無從改變的特性,一個健康的社會也許只能對于某些人性的弱點采取容忍的態度。況且秩序與自由有著內在的緊張,過于重視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減損。 
 
第二,盡管我們都痛恨黑社會,也贊成以法律制裁這類犯罪行為,不過還是要看到,黑社會在重慶能夠發展到你們喜歡聲稱的那種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們的“白社會”出了嚴重問題。例如司法不彰,企業界只好依賴法外手段保證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卻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義的相關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懲罰犯罪的過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訊逼供,剝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甚至讓那些從事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提心吊膽,朝不慮夕,勢必會帶來嚴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擊犯罪令人產生某種不好的感覺,那就是“以黑制黑”,強權即公理。而且,過于嚴厲的懲罰損害了人們的平等預期,對國家心存怨恨的已決犯親屬以及將來出獄的人們將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會力量。多年來,很多非常惡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嚴打”中受到過于嚴厲打擊的刑滿釋放者。你從事公安工作多年,對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盡管在現行體制上,公安機關具有超越司法的強勢,但是,你作為一個兼職法學博士生導師,我相信一定會理解,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警察權要受制于司法權;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權,要接受檢察機關獨立的監督和審查,要維護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其實,尊重獨立司法對于手握大權的人一樣重要。文強在炙手可熱的時候根本不會意識到這種獨立性的價值,但一旦淪為階下囚,他也許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沒有獨立的司法,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寫這封信的時候,時時會想到死亡這件事。雖然相關數據沒有全部公布,不過自從“打黑”以來,文強之外,在重慶還有不少人被判處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國家公權力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畢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網上看到你們的城市組織市民唱“紅歌”的圖片,真是紅旗招展,滿目赤色。旗幟的顏色也是血液的顏色。“唱紅”與“打黑”兩者行為都以同樣的顏色鋪陳渲染,令人不禁產生復雜的聯想。不過,無論是權傾一時者,還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過比活著的人早走一些時日。砍頭和槍殺都會留下可怕的傷痕,不過,那卻是一種無需治療的創傷。古希臘偉大的戲劇家索福克勒斯對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詩句作為這封信的結語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運一露面, 
那時候,沒有婚歌、弦樂和舞蹈, 
死神終于來到了。 
一個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從何處來,盡快回到何處去。 
等他度過了荒唐的青年時期, 
什么苦難他能避免? 
嫉妒、決裂、爭吵、戰斗、殘殺接踵而來。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時期到了, 
衰老病弱,無親無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禮! 
 
2011年4月12日 
 
 
 


 
 
 
律師會見李莊受到文明依法禮遇 
陳有西 
我剛才在上海接到魏汝久律師電話告知: 
一、已經拿到李莊案《起訴書》,順利閱卷;法院依法、對律師平等有禮;為律師復印好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會見順利,沒有陪同,只有看守所民警門外維護安全;且很文明; 
三、李莊身體無大礙,只有點高血壓;身體檢查是常規檢查;二審判后送監獄只有半天,即回押到看守所一直到現在進行偵查; 
四、律師今天會見從下午二時半到五時半,進行了三個小時,詳細問清了案情,沒有受到任何干擾;李莊確認他們沒有眨眼示意,也沒有引誘他改變口供; 
五、《起訴書》罪名確定為一個“辯護人妨礙作證罪”,去除公安起訴意見書中定的另一罪名“合同詐騙罪”; 
六、情節只涉及一個,犯罪地為上海徐匯區,情節為某挪用資金案辯護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試圖改變證人證言; 
七、律師明天將繼續會見李莊。進一步了解案情。 
八、黑客下午開始又猛烈攻擊點睛網和我的學術網,三位電腦工程師將通宵維護。 
 
兩位會見律師簡介: 
魏汝久律師,北京魏汝久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云南省律師協會環境法委員會專家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志愿律師。 
楊學林律師,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委員、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維權志愿律師、綠色和平組織中國法律專家、農村法制研究會理事。擅長刑事案件的辯護,2008年入選《中國刑辯大律師》。 在十幾年的律師生涯中,辦理過許多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近幾年,開始密切關注日益激化的官民矛盾,逐漸將工作重點放在辦理維護公民人權的案件上,特別注重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維護自身權益,伸張社會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在刑法第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五、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將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九、刪去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十、將刑法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十一、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十二、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十三、將刑法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十四、將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十五、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將刑法第八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十七、將刑法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十八、將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二十、將刑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改為:“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將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四、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十六、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七、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八、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十、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為:“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二、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四、刪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八、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四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四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改為:“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十五、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四十六、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十七、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周永康出席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并講話 
新華網 2010-11-22 16:05:27 周英峰 
周永康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強調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 推進律師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22日上午在北京出席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并講話。他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把握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推進律師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會上,來自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的7位同志先后作了發言。周永康說,律師工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律師制度不斷完善,律師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律師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廣大律師秉持良好職業道德、自覺運用法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涌現出一大批先進典型。實踐證明,我國律師隊伍的主流是好的,已經成為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周永康指出,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律師工作,堅持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確保律師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他希望廣大律師圍繞“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在執業活動中自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要拓展法律服務領域,提升法律服務質量,提高服務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要面向群眾、面向基層開展法律服務,積極向困難群眾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幫助他們平等享有社會公平正義。要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正確處理懲治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關系,使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制裁、無辜者免受法律追究、守法者得到保護。要積極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積極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處理,積極參與群體性事件的預防處置,為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提供良好法律服務,努力使各種矛盾糾紛在法治軌道上得到妥善解決。 
  周永康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健全律師執業準入機制,把好律師隊伍“入口關”,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不好的,不能當律師。要健全律師執業狀況評價機制、獎懲機制,對先進集體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執業紀律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維護律師隊伍的公信力。要加大對律師依法履職的保障力度,維護律師執業權益,解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防止發生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甚至人身權利的事件。要健全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和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律師業發展的扶持力度,加大律師培訓投入,完善律師業財稅、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政策。要加強對律師人才的培養選用,加大從律師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力度,積極推薦優秀律師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鼓勵優秀律師通過公開選拔、公務員錄用考試等途徑進入黨政機關。要規范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警察之間的行為,努力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監督、平等交流的良好關系。 
  周永康強調,要加強律師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職業道德建設、業務素質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要繼續重視律師行業黨的組織建設,不斷鞏固和擴大成果,創新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活動的內容、形式和載體,健全律師黨員的培養使用制度,發展壯大黨員律師隊伍。要在律師行業黨的基層組織和律師黨員中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發揮好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在執業活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發揮好律師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帶領廣大律師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作出更大貢獻。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王樂泉,國務委員、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等出席會議。 
 
 
 
王勝俊院長邀請律師代表座談聽取意見 
要求各級法院保障律師辯護權代理權 
 
劉桂明博客按語:   
  2010年11月16日下午,在最高法院大樓里,迎來了一些特別的客人。其中既有司法部的領導,也有全國律師協會領導,但更多的是來自全國各地的執業律師。 
  他們是應我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同志的邀請前來作客的。當然,他們到這里來,也不僅僅是作客。王勝俊同志與其他院領導還要在這里聽取這些還擔當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律師對如何改進法院工作的意見。 
  據我所知,類似的首席大法官與執業律師面對面交流的活動,已經是第二次了。2008年年11月27日,王勝俊院長第一次邀請部分律師到最高法院,聽取律師對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推進司法公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后來,這位首席大法官又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同志帶隊走訪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由此可見,在高層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已經漸漸走向了一種常態化的探索機制。 
  我們有理由相信,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還將做得更好。 
 
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職責  
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權威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與律師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會 
 
         
  11月1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與律師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出席會議并講話。 
  王勝俊指出,律師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在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方面擔負著重要職責。多年來,廣大律師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既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人民法院開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幫助,法官與律師的關系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 
  王勝俊強調,要更加注重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職責,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律師隊伍是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必須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職責,充分尊重律師執業權利,確保訴訟活動依法有序進行。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活動,認真聽取律師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充分保障律師進行辯論和辯護的權利。要注重發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引導律師參與或者主持調解、和解,共同做好調解工作,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為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做出積極貢獻。 
  王勝俊強調,規范法官和律師關系,加強對雙方的紀律約束,共同維護司法權威,對于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與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加強合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在法官和律師之間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監督、平等交流的良好關系,為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貢獻力量。 
  王勝俊強調,要更加注重完善與律協的交流合作機制,共同維護法制統一。要完善法官協會與律師協會之間的溝通磋商機制,加強雙方的工作聯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有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時,要以適當方式征求全國律協的意見。要積極拓展雙方在理論研究、教育培訓、法制宣傳等方面的合作空間,實現互利互惠、共同發展、共同進步。 
  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通報了今年以來全國法院的工作情況,副院長張軍主持會議,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于寧出席會議并講話。彭雪峰等律師界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會上發言,代表委員們高度評價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績,并就法官隊伍建設、法院審判工作的改進、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等問題提出了中肯的意見和建議。 
  中紀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張建南、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澤民,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司長杜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秘書長鄧甲明出席會議。 
 
應邀出席座談會的18名律師界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分別為: 
全國人大代表 
  劉 玲(女) 江蘇省鹽城瑞信律師事務所主任,鹽城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孫桂玲(女) 九三學社哈爾濱市副主委,黑龍江明理樓律師事務所主任 
  許智慧(女)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北京市鼎業律師事務所主任 
  楊偉程   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山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主任 
  遲夙生(女) 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主任 
  陳 舒(女) 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 
  秦希燕   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 
  高明芹(女) 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 
  彭雪峰   全國青聯常委,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主任 
全國政協委員 
  于 寧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 
  馬虎成(回族)海博律師事務所主任 
  劉紅宇(女) 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朱征夫   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 悅(女) 天津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教授 
  吳德立  湖北兆麟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蒂瑪•馬合木提(女 烏孜別克族)新疆新偉律師事務所主任 
  施 杰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主任 
  段祺華  上海市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 
(來源: 中國律師網)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司法人士的期望] 
王勝俊:認真聽取律師建議 
 
   2008年11月27日下午,圍繞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工作,提高訴訟工作質量和水平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安排,召開征求律師意見和建議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律師從多方面提出了中肯的意見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出席會議并講話。 
  王勝俊指出,召開律師座談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溝通社情民意系列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加強與律師界溝通聯絡的必要措施。 
  王勝俊強調,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的司法保障,維護正常的法律服務秩序。律師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工作者,律師工作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律師法律制度,依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為律師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 
  王勝俊指出,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共同營造彼此尊重、相互監督、合作共事的良好氛圍,樹立嚴格、公正、文明的法律職業形象。這樣有利于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有利于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曾聯合出臺《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對法官和律師關系進行了規范。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法官與律師關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法官和律師交往規范以及合乎各自職業特點的活動準則,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共同塑造良好的職業形象,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衛者的神圣職責。 
  王勝俊強調,人民法院要進一步發揮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作用,共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在訴訟活動中正確發揮律師的作用,有利于促進法官公正審理案件,有利于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改革開放30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年均增長55以上。人民法院正在探索訴內、訴外多元社會矛盾糾紛機制,努力通過動員行政力量、社會力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廣大律師在推動這項工作中具有很大優勢,希望大家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為創新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做出貢獻。同時,也希望廣大律師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 
  王勝俊提出,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與律師隊伍的工作聯系,建立多層次、經常性的溝通機制,不斷增強辦案能力,提升工作水平。人民法院與律師界有著緊密的業務聯系。加強相互之間的工作聯系,建立溝通聯絡長效機制,有利于推動律師事業與人民法院事業的科學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人民法院要建立與廣大律師的聯系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律師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律師監督,切實加強和改進自身工作。 
  與會律師發言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召開這次座談會征求律師的意見和建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改進工作作風、完善監督機制的具體體現,對于建立人民法院與律師界暢通的溝通渠道,構建法官與律師和諧的互動關系,意義非常重大。他們認為,近年來,人民法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法官隊伍的素質、法院的硬件建設和案件的審判質量都有了明顯的提高。法官和律師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共同肩負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公平正義的重任。他們還就建立相對穩定的法官與律師溝通機制,在法官和律師之間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和諧關系,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健全監督機制等方面提出了中肯的意見和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主持座談會,副院長張軍,審委會專職委員兼辦公廳主任景漢朝參加會議。于寧、金山、呂紅兵、里紅、顧培東、田文昌、翟建、王立華、李大進、吳以鋼、侯鳳梅、韓傳華、王大明等律師代表參加了會議并發言。 
 
 
 
律師興則國家興 
 
北京日報 2010-11-01 08:49:20 江平  
 
  我在有關律師的問題上,發表的文章倒是不少。尤其是中國律師制度初創時期,涉及到律師制度的幾乎方方面面,我都做過專題報告。  
  律師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標志  
  為什么重視律師的問題?我認為,律師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標志。前幾年,孫國棟主編《中國大律師》,約我寫序,我就以《律師興則國家興》為題,指出了律師對于國家的重要性。文中指出:“律師對于我們這一代人來說真是又熟悉又陌生的名稱,五十年內一半熟悉,一半陌生。在建國五十年中一個職業遭到歷史這樣截然不同的評價,律師可以說是最有代表性的。但是,不論歷史如何不公正地對待律師,律師畢竟對共和國起到了它應起的作用。律師中也畢竟有一些杰出的人物,需要歷史把他們記載下來。”律師興則國家興只有律師制度發達了,國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夠更加完善,律師制度的成敗關乎國家的興亡。  
  1951年到蘇聯留學時,我看到蘇聯也有律師存在。但后來逐漸了解到,蘇聯的律師更多只是一種形式或者象征。這跟我們改革開放前后的情況恐怕一樣,有律師制度,也有律師,但是律師的作用卻極其有限。在蘇聯,我的印象中律師不是人們所向往的職業。所以我常常說,律師制度跟一個國家政治開明程度是直接有關系的,越是專制、越是封閉的國家,越是排斥律師所起的作用。  
  我們看西方國家,對人權的重視、對法治的重視,很大程度上都表現在對律師作用的重視上。每個人被捕的時候,警察馬上要說,你有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辯護的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請別人行使。律師的權限也很大,無論是審判還是偵察期間,律師都可以參與其中。而且,律師在社會上,也得到了很高的尊重。  
  西方國家法律制度中,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在審判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律師和檢察方是平等的,控辯雙方是站在同樣的位置上,而法官則代表法院,高高在上并且絕對中立。在審理過程中,控方從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控訴被告人的理由,然后律師則要通過自己的工作,向法官和陪審團證明,控方的控訴是站不住腳的,使法官相信被告人的無辜或者輕罪。從法律地位上來說,控辯雙方的地位是完全一樣的。可是就中國的司法狀況來說,還遠沒有達到這么文明的高度。就拿當年審判“四人幫”來說,法院、檢察院都高高在上,而律師在為“四人幫”辯護過程中,則得仰視法院和檢察院。這明顯是很不平等的。從這一點來說,中國應該大力發展律師制度,更應該把律師制度的重要性提到政治的高度來認識。  
  中國律師現在面臨的一個大問題  
  中國律師現在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為金錢所誘惑,從事律師職業,卻以發財為目的。甚至有的律師本身,都不專門做律師了,一旦有錢,就馬上開公司,就跟商人結合起來了,完全走商業化的道路,這是很危險的。我想律師還是應該憑借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技能,來為客戶服務,在服務的同時賺取合理的報酬。如果律師試圖靠法律方面的知識壟斷而經商,這太可怕了。  
  1875年,在美國律師協會第一次會議上,美國著名律師吉爾頓說過一段名言。他說:“先生們,毋庸置疑,我們中間的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看不到這樣的一個事實,即在本世紀的最后的25年里,我們律師的地位、培訓、教育和道德都存在著嚴重的衰落趨向,該協會所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律師職業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準。如果律師事務所僅僅變成了一種掙錢的方法,一種盡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風險的掙錢方法,那么律師就墮落了。如果律師事務所僅僅是一個試圖打贏官司,并且通過向司法機關走后門而打贏官司的機構,那么這一機構不僅墮落而且腐敗了。”  
  看了這句話之后,我感到很震動。我想這里面他指出了幾個問題:  
  第一,律師道德衰落的趨向,就是一味在于商業化,一味追求掙錢,掙錢是唯一的目的。我們在市場經濟下,絕不能把掙錢和人格作為對立的東西。但是它們又有對立的一面,掙錢越多,人格和道德的東西就衰落了,那么甚至錢越多,友誼就越少了。我想這個問題,從吉爾頓的講話里面就已經提出來了。  
  第二,律師事務所變成了一種掙錢的工具,一種盡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風險的掙錢工具。律師的掙錢工具是方便一些,不需要多少投資。要辦一個公司還要最低注冊資本,而律師事務所,過去叫律師間、律師樓,一間房子、一個電話即可開辦一個律師事務所。律師憑的是腦袋里面的知識,憑的是自己的經驗在辦案。但如果甘冒任何風險,那就是不擇手段了,所以第二個危險就是律師甘冒褻瀆法律的危險,說輕一點,也可能是甘冒規避法律的危險。從我們民法來說,規避法律還不算了不得的事。但是你要褻瀆了法律,甚至本身就是違反了法律,那這個問題就復雜了。   第三,金錢為上。如果僅僅是為了金錢而不擇手段,那他就是墮落,這就是剛才我講的職業的兩重矛盾問題,司機為了多賺錢,可以故意載客多繞路;律師也可以為了多賺錢,在法律上多繞路。我曾說過,律師有個服務之道,有個治國之道。服務之道是如何為當事人來服務,他給我錢,我給他服務,單純的金錢服務關系;治國之道是用法律來維護社會的尊嚴,來維護社會的正義公平。律師為自己的當事人服務好,那當然是必要的,但如果把這個凌駕于其為社會所盡的義務之上,那就是錯誤的。  
  第四,為了打贏官司,向司法機關走后門。這樣一來,就不僅墮落,而且腐敗了。我想這句話,在今天聽起來也應該說是非常現實的,具有警鐘的作用。法院經常愛談這個問題,說法院的腐敗是律師引導的,律師勾引法院。而一些律師說,我現在真是麻煩,天天得應酬法院,又膩又煩,可是中國的現狀,不請客、不招待,就辦不成事。到底是誰勾引誰啊?律師為什么要找他呢?法官手中有權,律師手中有錢。但是法官不是自己的權,是國家的司法權;律師也不拿自己的錢,是當事人的錢。現在的司法界,錢權交易無非是律師用當事人的錢來和法官手中的國家司法權做交易。而在司法界現在最危險的是這個問題。  
  近些年來,全國人大會議在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時,投票中的反對票、棄權票數量不小,而且年年增多,反映了人們對司法腐敗的不滿。人們對于法院和檢察院的不滿,說透了就是腐敗問題。我們律師在里面起到多少作用呢,這個板子打到哪兒?有多少要打到律師的身上呢?  
  律師最容易產生的職業病  
  律師最容易產生哪些職業病呢?  
  第一個是麻木。在學校里,我這一輩子都是從事法學教育。我跟同學講,你們在學校慷慨激昂也反對腐敗,你們可以說反對這個、反對那個,這個不滿、那個不滿,可是一當了法官之后,可能比老法官還黑。在學校學習的時候赤子之心,真是滿腔熱忱,但是一到了官場,一旦從事某些職業,他的赤子之心就容易麻木了!我覺得,現在學法律的人面臨的問題,主要就是缺少赤子之心。  
  對于司法界黑暗腐敗的問題,律師應該說是最先知道的。我說“春江水暖鴨先知”,司法腐敗律師先知!那么法律的強大或者軟弱,法律里面的各種問題應該說律師最有親身體會的,這是我們司法改革、我們法制建設動力的一個重要部分。因為你最先知道,甜酸苦辣體會得最深啊!  
  但是,我們有很多律師碰到這些東西忍氣吞聲,一句話不說,明哲保身。我看到一個消息,有人對蛤蟆做了一個實驗,把一個蛤蟆扔到開水鍋里,一扔這個蛤蟆就跳出來了,那水太燙了。但是,如果你把這個蛤蟆放到冷水里面,慢慢加溫,它舒舒服服就死了,一點都不動彈,還是閉上眼睛、舒舒服服地死了。我想這就是我們對于習慣、對于周圍的環境逐漸就習慣了,習以為常了,習以為常就是麻木了,所以我說,這個問題對于我們來說很值得注意。  
  “生于憂患,死于安樂”,如果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老是在憂患中,她就有一個十足的動力老是要不斷奮斗。一個人有些磨難,有些困苦他要不斷地奮進。如果都是在安樂的生活里面,小汽車也有,房子也很好,東西也很多,很舒服,生活很富裕,就會缺乏朝氣,缺乏勇氣。我不是讓律師人為地去過苦行僧的生活,但是如果過分安樂,而且是過分的精神上的安樂滿足安于現狀,我看這個國家就危險了,這個民族也就危險了。  
  第二個是浮夸。浮夸是律師的另一個職業病。有些人跟我講,他說找過某個律師,這個律師跟他承諾,法院人都認識,這案子交給他沒問題。有些律師可能能耐不小,有的可能能耐還不太大,但是包打官司,跟當事人說起來,口氣很大、信心十足。這個現象我覺得值得注意。  
  當然你可以說,律師為了拉案源,總要跟當事人說好一點,不能說我一點本事都沒有,我在法院一個人都不認得,那誰找你?律師本身,就是靠自己的知識和機智來辦事,你的知識、你的聰明、機靈,能夠幫助你非常敏感地抓到一些有利于當事人的東西,那么如果我們再不注意這一點,就最容易產生浮夸,而浮夸的進一步,就是產生虛假甚至欺騙。  
  對于律師、法院、政府以及任何一個行業,現在仍然要警惕浮夸,尤其作為律師,貴在嚴謹、科學、老實。我奉勸律師幾個字:“嚴謹、科學、老實”。律師是嚴謹的工作,容不得半點虛假,半點浮夸,到法院打官司要嚴謹,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法律是哪一條,證據是哪些,要一個一個擺出來。辯論時要用哪個證據、法律依據,不一條一條摳行嗎?必須要以“真實”作為基礎。我們看到西方國家法院的象征中有天平,天平大家都知道表示公平。大家還看到國外法庭用一個錘子,我們古代是用驚堂木,外國用錘子敲,一敲案子就定了。在法庭上無非三個東西,一個是公平,一個是真實,第三是最后裁斷。就像一個人進了教堂一樣,進了教堂在懺悔時還撒謊,那心就嘣嘣跳了。  
  財政部和有關會計部門曾召集過一個專家座談會,討論會計事務所對出假證要承擔多大責任。這里沒有講律師,但是,我們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要有律師的證明。如果律師開具了虛假的東西,律師、律師事務所要承擔什么責任。我想現在律師也要打假,不僅打假律師,還要打律師的假行為、律師的假話。我們民法講在世界各國通行八個字,即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的是“誠實信用,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現在還用,“公序”是指公共秩序,“良俗”是優良風俗,我們叫社會主義道德。我想這八個字是我們市場經濟社會中法律里面的根本東西。這幾個字也是律師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準則。  
  (江平教授關于依法治國和律師問題的更多見解和詳細論述,請參閱新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沉浮與枯榮:八十自述》一書)  
  學者小傳  
  江平:1930年出生,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曾參加《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制訂,并直接擔任《信托法》、《合同法》起草小組組長以及《物權法》和《民法典》草案專家小組的負責人之一;著有《羅馬法》、《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公司法教程》、《法人制度論》等教材和著作。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 
(2010年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電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于2010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舉行。 
  出席這次全會的有,中央委員202人,候補中央委員163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黨的十七大代表中部分基層同志和專家學者也列席了會議。 
  全會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錦濤作了重要講話。 
  全會聽取和討論了胡錦濤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溫家寶就《建議(討論稿)》向全會作了說明。 
  全會充分肯定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認為,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嚴重影響和國際國內環境的深刻變化,中央政治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帶領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隆重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有效實施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一攬子計劃,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鞏固和發展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成效,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力應對玉樹強烈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嚴重自然災害,勝利完成全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功舉辦上海世博會,黨和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取得新的顯著進展。 
  全會認為,“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深刻認識并準確把握國內外形勢新變化新特點,科學制定“十二五”規劃,對于繼續抓住和用好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對于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全會高度評價“十一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認為我們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緊緊抓住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實施正確而有力的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優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使國家面貌發生新的歷史性變化。經過五年努力奮斗,我國社會生產力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顯著提高,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取得重大進展,譜寫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篇章。五年取得的成績來之不易,積累的經驗彌足珍貴,創造的精神財富影響深遠。 
  全會深入分析了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國內外環境,強調綜合判斷國際國內形勢,我國發展仍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既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也面對諸多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挑戰。我們要增強機遇意識和憂患意識,科學把握發展規律,主動適應環境變化,有效化解各種矛盾,更加奮發有為地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全會指出,制定“十二五”規劃,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國內外形勢新變化,順應各族人民過上更好生活新期待,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深化改革開放,保障和改善民生,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成果,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下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基礎。 
  全會強調,在當代中國,堅持發展是硬道理的本質要求,就是堅持科學發展,更加注重以人為本,更加注重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更加注重統籌兼顧,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我國經濟社會領域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貫穿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堅持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堅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支撐,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堅持把改革開放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強大動力,提高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可持續性,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全會綜合考慮未來發展趨勢和條件,提出了今后五年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取得重大進展,城鄉居民收入普遍較快增加,社會建設明顯加強,改革開放不斷深化,使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實質性進展,綜合國力、國際競爭力、抵御風險能力顯著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明顯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更加牢固。 
  全會提出,要堅持擴大內需戰略、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建立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調整優化投資結構,加快形成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經濟增長新局面。要推進農業現代化、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發展,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完善農村發展體制機制,建設農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園。要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改造提升制造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服務業,加強現代能源產業和綜合運輸體系建設,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發展海洋經濟。要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態,加強城鎮化管理,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扶持力度,構筑區域經濟優勢互補、主體功能定位清晰、國土空間高效利用、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區域發展格局。要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生態文明水平,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加強生態保護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要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增強科技創新能力,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加快教育改革發展,建設人才強國,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奠定堅實科技和人力資源基礎。 
  全會提出,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須逐步完善符合國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加強社會建設、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就業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發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全會提出,文化是一個民族的精神和靈魂,是國家發展和民族振興的強大力量。要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推進文化創新,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增強文化發展活力,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充分發揮文化引導社會、教育人民、推動發展的功能,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 
  全會強調,改革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強大動力,必須以更大決心和勇氣全面推進各領域改革,大力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文化體制、社會體制改革,使上層建筑更加適應經濟基礎發展變化,為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要素市場改革,加快社會事業體制改革。要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優化對外貿易結構,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和區域合作,以開放促發展、促改革、促創新,積極創造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全會強調,黨的領導是實現“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根本保證。必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不斷提高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和水平。各級黨委要準確把握發展趨勢,科學謀劃發展藍圖,努力創新發展模式,加強對發展的統籌協調,切實提高發展質量。全體共產黨員要堅定不移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切實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帶領廣大群眾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各級領導干部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樹立正確政績觀,努力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要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大力弘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以優良黨風凝聚黨心民心,形成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強大力量。 
  全會提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和壯大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要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提高以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能力為核心的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能力。要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要牢牢把握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主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積極擴大兩岸各界往來,推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祖國統一大業。要高舉和平、發展、合作旗幟,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積極參加國際合作,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同世界各國一道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 
  全會全面分析了當前形勢和任務,強調經過全黨全國共同努力,國民經濟繼續朝著宏觀調控的預期方向發展,各項事業取得新的成績,社會大局保持穩定。全黨必須增強黨的意識、宗旨意識、執政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抓住機遇而不可喪失機遇,堅持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增強工作的原則性、系統性、預見性、創造性,大力發揚真抓實干精神,把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看得比泰山還重,緊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以黨同人民更加堅強的團結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一切艱難險阻,扎扎實實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努力實現今年經濟社會發展預期目標。 
  全會強調,今年以來,我國連續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給受災地區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在各部門各地區共同努力下,抗災救災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當前,安置受災群眾、開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很繁重,中央有關部門、受災地區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科學規劃,加大投入,精心組織,全力抓好。要切實安排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抓緊制定和實施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全面抓好各項生產特別是農業生產,幫助受災群眾重建家園,促進災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要堅持興利除害結合、防災減災并重、治標治本兼顧、政府社會協同,盡快啟動水利重點薄弱環節工程建設,加快建立地質災害易發區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應急體系,提高對自然災害的綜合防范和抵御能力。 
  全會決定,增補習近平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全會按照黨章規定,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焉榮竹為中央委員會委員。 
  全會審議并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康日新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康日新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確認中央政治局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給予康日新開除黨籍的處分。 
  全會號召,全黨同志和全國各族人民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切實貫徹全會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萬眾一心為實現“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而奮斗! 
 
 
 
駕馭好“各說各話”是刑事辯護的最高境界 
   
  ——兼與陳瑞華教授商榷 
   
  陳光武 
   
  2010-8-14 20:29:09 
  刑事辯護主體之間意見分歧時,可不可以“各說各話”,甚至“南轅北轍”,歷來是刑辯律師及專家學者爭論的刑辯焦點問題之一,一直沒有定論。此次陳瑞華教授在刑事辯護技巧演講中,涉及李莊案的辯護成敗問題發表的意見,又一次掀起廣泛的討論,實在是一件大好事。“南方周末”記者趙蕾的《李莊案辯護:荒誕的各說各話?》文章,從促進法治的進步,提高刑辯律師的整體水平角度話題再提,使相關問題討論進一步深入值得褒獎。雖然問題的正誤是非,目前難以做到涇渭分明,但通過討論盡可能使其利弊昭然,得失明朗,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就相關問題作進一步簡要梳理。 
   
  一、此次討論的背景概況。 
   
  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瑞華,近幾年在不同場合經常談及辯護主體之間觀點沖突的處置問題,主張在辯護實踐中,出現被告人與辯護律師觀點沖突時,應當申請法庭休庭,由律師和被告人溝通、協商,以求觀點統一。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辯護人拒絕辯護。 
   
  2010年7月24日,在山東省律協組織的全省刑事業務研討會上,陳瑞華教授又一次提及相關問題,并指出在李莊案中,辯護律師在被告人突然認罪的情況下,仍繼續做無罪辯護,是不可思議的。 
   
  此言一出,招來律師界的廣泛爭議。首先,山東律師陳光武于2010年7月26日在自己的“晨光齋”點睛網站發表《失敗的辯護?-陳瑞華首談李莊案》評論文章,對陳教授的觀點小心謹慎的提出質疑,認為“二審期間,李莊意外認罪,李莊的兩位辯護律師在短暫的震驚之余,沉著鎮定,統攬全局、通盤把握,既沒有申請休庭做無謂的糾纏,也沒有憤然離去給法庭出難題,而是仍然作無罪辯護繼續庭審,既配合法庭順利走完了程序,又為歷史留下了對案件重新認識的空間,實在是資深律師的高明所為、睿智之舉”。 
   
  7月26日,陳有西以《答陳瑞華教授:李莊案辯護失敗嗎??》博文,對二審期間李莊突然認罪后的辯護情形作了說明,同時指出:“對于瑞華教授對我們辯護的評價,如果要說句能夠讓他記住的話,那就是:教授畢竟是書生。研究中國的問題,光從英文書和大部頭著作中是找不到全部答案的”。隨后,陳有西的弟子李道演也接連撰文,從其方它面質疑陳教授的觀點。 
   
  本來事情可以暫時到此為止。或者是陳瑞華教授面對質疑有話要說,抑或是新聞工作者還要對李莊案辯護的成敗問題進行有益挖掘。2010年8月11日,南方周末記者趙蕾發表一篇《李莊案辯護:荒誕的各說各話?》文章,全面闡述了陳瑞華教授“刑事辯護決不可出現被告人和律師各說各話、南轅北轍”的觀點。此文如鏡湖投石,使得辯護主體之間意見沖突時臨場處置問題的爭議再現波瀾。 
   
  陳光武律師就《李莊案辯護:荒誕的各說各話?》文中涉及的曾建議在山東省律協制定的《死刑案件辯護指導意見》草稿中,加上:“辯護人和被告人無法協調一致時,辯護律師可以按自己的意見繼續進行辯護,但被告人主動解除委托關系的除外”并未得到山東省律師界的普遍認同,最后未被采納”的說法予以糾正,指出陳教授原稿中的“在被告人當庭突然認罪或者不認罪的時候,律師與被告人協調辯護立場,協商不一致的,律師可以選擇退出辯護,而不得做出與被告人相互矛盾的辯護”的內容,已被修改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辯護律師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律師可以繼續進行無罪辯護”。 
   
  貴陽律師周立新以《各說各話,并不荒誕——再向陳瑞華教授提點意見》為題撰文,針對陳瑞華教授“被告人和律師南轅北轍的局面,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和地區都是不可想象的”觀點指出:“罔顧(我國)這樣的現實環境,而說‘被告人認罪,律師辯無罪’是‘南轅北轍,是開玩笑、辯護結果是相互抵消’,只能說做學問的教授離我們做實際工作的辯護律師距離太遠了”。 
   
  相關爭論還在繼續。 
   
  二、法律不禁止刑事辯護“各說各話”。 
   
  《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從法律層面上說,律師確是獨立的訴訟主體,不用服從被告人的訴求,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只要從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可以獨立行駛辯護權,獨立發辯護意見。律師是否征求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只是辯護技巧和辯護策略問題,而非法律問題。陳瑞華教授的的刑事辯護不能“各說各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辯護律師草率拒絕辯護有可能涉嫌違約甚至違法。 
   
  陳瑞華教授認為,庭審中遇到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的意見不一時,律師應該馬上申請休庭,與被告人協調辯護思路,而不是一味地進行所謂的“獨立辯護”,如果協調不一致的,律師不妨向法庭申請退出案件的辯護。 
   
  可以思考,在和被告人意見沖突時“退出案件的辯護”,有依據嗎? 
   
  首先,律師涉嫌違約。在辯護過程中,除非被告人主動要求你退出辯護,律師一般是不可以隨意拒絕辯護的。否則,違約自是必然。律師和當事人的《辯護委托合同》,不僅約束當事人,也約束辯護律師。 
   
  甚者,涉嫌違法。《律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可以看出,律師拒絕辯護的法定理由,僅是“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那么律師以被告人觀點與自己不一致,又不服從自己觀點為由拒絕辯護,豈不違背法律規定? 
   
  四、陳瑞華教授的“抵消說”不成立。 
   
  陳瑞華教授指出:“被告人要向左走,律師未經與被告人的協商,非要向右走,這不是開玩笑嗎?這種相互矛盾的辯護結果只能是相互抵消。這是常識。” 
   
  陳教授這種“抵消說”是不成立的。 
   
  自然科學中有化學的酸堿中和,物理學有力學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互作用,以及熱學溫度的冷熱交換等,它們存在相互中和、抵消問題。法律是人文科學,不存在抵消。兩種或多種不同的觀點擺到公眾面前,無論是否對等,都不會因“抵消”而不復存在。都依然具體的呈現在人們的視線和思維之中。人們會根據各自的認知水平、理解層次得出各自的認識和判斷結論。  
   
  五、刑事辯護“各說各話”,能夠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辯護實踐中,辯護主體的意見沖突是常見的。大抵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沖突,另一類是兩位辯護人的意見沖突。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沖突又可分為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辯護律師認為有罪和辯護律師認為無罪,而被告人自認其罪的兩種情況。 
   
  在這些情形中,各辯護主體之間如果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只要各方都從追求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出發,在法律的框架內,積極把握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是可以獨立發表辯護意見、各說各話的。這對全面展示案件事實,深入挖掘有利細節,避免某一辯護主體意見的片面和偏頗,往往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庭辯論中,兩種不同辯護觀點同時擺在法官面前,法官可以更全面的把握案情,掌控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就李莊案的辯護來說,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包括重慶的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法律人士(當然也包括陳瑞華教授,盡管其從未公開表述過),都明確知道李莊其實是無罪的,當然也都知道李莊的二審認罪是違心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李莊如何“認罪”,辯護人繼續做無罪辯護都是唯一且明智的選擇。有關理由多有論述,無須重復。 
   
  辯護主體之間的意見沖突,是刑事辯護的的特殊形態,具有一定難度。其特定的規律和技巧值得廣泛探討、深入研究。從某種意義上說,駕馭好刑事辯護中的“各說各話”,是刑事辯護的最高境界。 
   
  另外,順便提一下,《李莊案辯護:荒誕的各說各話?》文章透漏,另一位辯護團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是惟一深度介入李莊案的學者。當他聽到李莊認罪的消息,驚訝之余,曾經考慮“如果出庭,準備分兩步走......退一步從未遂和預備,以及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等方面,作有罪從輕的辯護意見,令我捏了一把冷汗。 幸虧……,大幸……。歷史差點被改寫。 
   
  (關于辯護主體之間意見沖突的具體處理方案和駕馭技巧問題,將另外撰文論述) 
 
 
 
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華網法治頻道梳理出草案的九大亮點。 
  亮點一有期徒刑上限擬提高到25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亮點二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 
  擬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亮點三對死緩減刑作出嚴格限制 
  此次刑法修改對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的減刑作出嚴格限制。現行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八)草案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將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20年有期徒刑”。對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 
  亮點四“惡意欠薪”、“交通肇事”、“醉酒駕駛”、“飚車”等入罪 
  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惡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規定,對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關專家指出,對于一些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利于對這類行為的預防和打擊。 
  此間也有專家認為,“惡意欠薪”入罪,必須要經過認真細致調查了解,防止將無力履約弄成惡意欠薪。 
  •我國擬修改刑法 "惡意欠薪"將首次入罪 
  醉酒駕車、飆車等行為危害嚴重,人們對此深惡痛絕。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規定,將此類危險行為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近年來,醉酒駕車和飆車對公共安全產生很大威脅,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建議,要求修改刑法,對諸如危險駕駛等一些嚴重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介紹,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須是行為人產生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規定,是只要有醉酒駕車、飆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因為醉駕、飆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不能等到危險行為發生了嚴重后果再治罪。” 
  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不但是理論界,也是司法實務界和社會大眾呼吁需要從立法層面解決的問題。 
  有關部門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后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后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雖比上年有所減少,但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飆車仍然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 
  亮點五對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刑法中已有規定;對老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刑法雖未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有體現。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則從五方面進一步落實對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不滿18周歲犯罪不作為累犯。根據現行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這條規定進行了修改,增加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作為累犯的規定。 
  ——18周歲以下、75周歲以上的人犯罪應予以緩刑。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關條款,明確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規定,對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說,我國古代刑法就有關于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這次的修改彌補了我國現有刑罰上的一個漏洞,體現了對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他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主要是考慮到這兩類人群,在辨認、認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方面與成年人存在差距,同時也考慮到犯罪的主觀惡性和罪惡程度。 
  我國擬修法:75歲以上罪犯不適用死刑 
  亮點六擴大特殊累犯的范圍 嚴打恐怖活動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關規定,擴大特殊累犯的范圍,規定對實施恐怖活動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時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論處。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次修正案草案對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將以累犯論處的修改,將特殊累犯范圍擴大,無疑將加大對這類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 
  據介紹,1997年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了規定。2002年,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認識不統一的問題,又專門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作出司法解釋。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此次刑法修改不僅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寫入法律,同時還增加、修改相關條款,進一步完善了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法律規定。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亮點七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擬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條款,明確將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草案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也將按上述規定處罰。 
  草案規定,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也將定罪處罰。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對于終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來說,是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質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我國每年有100萬人進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腎臟移植;每年有30萬終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臟移植,而這其中僅有大約1%的患者能夠獲得器官移植的機會。“供體”的短缺導致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存在。 
  此前,由于我國刑法沒有直接針對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罪名,今年北京首例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只能以非法經營罪起訴犯罪嫌疑人。 
  亮點八降低銷售假藥、環境污染等入罪門檻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規定,調整其犯罪的構成條件,降低入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記者對照修改前后的法律文本發現,草案刪去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條件限制,這意味著只要是生產銷售假藥的,就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還要重罰。 
  而在環境污染罪相關條款中,則刪去了“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構成條件,規定只要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表示,這些條款的修改,加強了刑法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保護。 
  亮點九“螞蟻搬家”式走私、虛開普通發票等定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構成條件,明確將多次走私的“螞蟻搬家”式行為規定為犯罪。 
  草案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同時,草案還增加規定,將虛開普通發票和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進一步維護經濟秩序。 
  此外,為加大對礦產資源的保護,草案還修改了非法采礦罪的犯罪構成條件,增強該罪的可操作性。 
  提高強迫勞動罪法定最高刑 為強迫勞動者運送人員同樣犯罪 
 
 
 
山東省律師協會 
死刑案件辯護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死刑案件辯護質量,指導死刑辯護實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和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死刑辯護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死刑案件包括: 
(一)根據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二)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的二審上訴案件; 
(三)根據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可能改判死刑的案件; 
(四)死刑復核案件。 
第三條 在死刑案件中,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四條 對于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律師可以向有關專家咨詢。 
第五條 對于涉及重大、復雜法律問題的死刑案件,律師事務所應當組織本所具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集體討論。 
第六條 對于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死刑案件,律師事務所及辯護律師應當報告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并聽取意見,尋求支持。 
在必要時,律師事務所及辯護律師可提請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與承辦該案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溝通、協調。 
 
第二章 辯護思路 
第一節 證據辯護與程序辯護 
第七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證、書證,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庭不作為定案根據: 
(一)物證、書證來源不明的; 
(二)勘驗、檢查筆錄和搜查筆錄有關物證、書證的記載與物證、書證本身不一致的; 
(三)書證被篡改或有篡改痕跡的; 
(四)原物的照片、錄像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 
(五)書證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內容的。 
第八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人證言,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庭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提供的; 
(二)基于主觀意見和推測提供的; 
(三)證言前后矛盾且矛盾無法排除的; 
(四)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但證人經依法傳喚未出庭作證的; 
(五)書面證言存在重大、顯著疑點的; 
(六)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獲取的; 
(七)違反“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規定獲取的; 
(八)未經證人本人核對并簽名、蓋章和按指印的; 
(九)違反回避規定獲取的; 
(十)制作筆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十一)詢問人員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九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庭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獲取的; 
(二)供述內容前后矛盾且矛盾無法排除的; 
(三)只有一名偵查人員訊問獲取的; 
(四)訊問不是由偵查人員進行的; 
(五)未經被告人核對并簽名、蓋章和按指印的; 
(六)對于聾啞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外國人的訊問,應當提供翻譯而未提供的; 
(七)違反回避的規定獲取的。  
第十條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辨認結論,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庭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法定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三)供辨認的被辨認對象(尸體、場所等特定辨認對象除外)不具有類似特征或者未達法定數量的; 
(四)辨認過程中使用暗示、誘導等違法方的。 
第十一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庭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鑒定事項超出鑒定機構鑒定范圍的; 
(三)鑒定人不符合法定資格和條件的; 
(四)鑒定人違反回避規定的; 
(五)鑒定程序、方法有缺陷的; 
(六)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七)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被污染的; 
(八)違反有關鑒定特定標準的。 
第十二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驗、檢查筆錄,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庭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勘驗筆錄對現場的記載與實際現場不符的; 
(二)勘驗、檢查筆錄所記載的現場物品、人身、尸體的特征與實物不一致的; 
(三)勘驗、檢查筆錄沒有見證人簽字的。  
第十三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庭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或鑒定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視聽資料的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不合法的。 
第十四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子證據,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庭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電子證據的存儲磁盤、存儲光盤等可移動存儲介質未與打印件一并提交的; 
(二)未載明電子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對象、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的; 
(三)制作、儲存、傳遞、獲得、收集、出示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四)取證人、制作人、持有人、見證人等未簽名或者蓋章的; 
(五)存在偽造、變造情形的。 
第十五條 法院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或者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人民檢察院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又重新起訴的,辯護律師應當向法庭提出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辯護意見。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上級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一)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的; 
(四)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上級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一)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律師調取證據申請的; 
(二)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下級法院違背上訴不加刑的規定,加重被告人刑罰的; 
(三)下級法院未為符合指定辯護條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四)下級法院以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 
(五)下級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 
第二節 無罪辯護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做無罪辯護: 
(一)被告人沒有實施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的; 
(二)被告人行為僅構成民事違法或行政違法的; 
(三)被告人行為系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 
(四)被告人行為不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提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行為時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 
(二)被告人行為時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第二十條 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無法查證的,辯護律師應當提請法庭推定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提出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可以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一)指控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相應證據證明的: 
(二)據以定案的基本證據不確實的; 
(三)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之間有明顯矛盾,無法排除的; 
(四)依據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備排他性的; 
(五)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無其他證據的。 
第二十二條 在只有間接證據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可以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的; 
(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的; 
(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未能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 
(四)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的; 
(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不符合邏輯或經驗判斷的。 
第三節 量刑辯護 
第二十三條 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者酌定從輕情節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提出不適用死刑的辯護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于被告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已滿18周歲無法查證的,辯護律師應當向法庭提出推定被告人實施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不得適用死刑的辯護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于在審判時懷孕或者在羈押期間流產的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向法庭提出不得適用死刑的辯護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法定情節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行為系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的; 
(二)被告人又聾又啞的; 
(三)被告人系盲人的; 
(四)被告人系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五)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情節的; 
(六)被告人系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的; 
(七)被告人系從犯、脅從犯的。 
第二十七條 被告人一方與被害人一方達成賠償協議并積極履行的,辯護律師可以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酌定情節之一的,辯護律師可以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具有嚴重精神障礙或智力障礙的; 
(二)被告人犯罪后有救助被害人、阻止犯罪結果進一步擴大等積極表現的; 
(三)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的; 
(四)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 
(五)被告人親屬有協助投案、退贓、抓捕等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可以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犯罪時剛滿18周歲的; 
(二)被告人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三)被告人正處于哺乳期的; 
(四)被告人有未成年子女,無其他人撫養的;  
(五)被告人父母年老,無其他人贍養的。 
(六)被告人系農村獨生子女的。 
第三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可以基于社會、國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有重大發明、創造的; 
(二)保留被告人對破獲其他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的;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在主犯中處于次要地位的; 
(二)共犯罪責無法查清的。 
第三十二條 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以及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應當提出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于存在犯意引誘、雙套引誘、數量引誘的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應當提出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意見。 
“犯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 
“雙套引誘”是指行為人在特情既為其安排上線,又提供下線的雙重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 
“數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的毒品犯罪的。 
第三十四條 定罪證據確實、充分,量刑證據存在疑問的,辯護律師可以提出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意見。 
第三十五條 辯護律師可以收集各級法院公布的與本案案情基本相同但未判處死刑的生效判決,并據此提出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應重點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刑事審判參考》、《人民法院案例選》以及其他公開出版物。 
第三十六條 在死刑案件中,辯護律師可以制作一份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見書,提交法院作為從輕、減輕量刑的依據。 
量刑意見應主要圍繞被告人的家庭情況、教育狀況、成長經歷、一貫表現、犯罪原因、悔罪表現、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被害人對被告人有無諒解、犯罪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社會對被告人的評價等問題進行。 
量刑意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評估意見; 
(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辯護意見; 
(三)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章 會 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會見在押的被告人。 
會見時,辯護律師應當事先準備好會見提綱。 
接受近親屬委托的律師在首次會見被告人時,應當首先表明律師身份,征詢被告人是否同意委托。被告人同意委托的,應當要求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被告人不同意委托的,應當將該情況及原因予以記錄,交被告人簽字確認,同委托人辦理解除委托合同的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會見時,辯護律師應當詳細詢問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重點了解以下事項: 
(一)被告人是否已滿18周歲以及實施犯罪時是否已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被告人實施多起犯罪行為的,辯護律師應當詳細詢問被告人實施每個犯罪行為時的年齡; 
(二)被告人是婦女的,辯護律師應當詢問其是否懷孕以及在刑事訴訟期間是否有人工流產或自然流產的情況; 
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讓被告人提供相應的證據線索。 
第三十九條 會見時,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了解是否具有本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 至三十一條 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條會見時,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告知自首的法律意義。 
在確認被告人是否有自首行為時,辯護律師應當逐項詢問被告人是否有以下行為: 
(一)是否在受到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前自動到案; 
(二)在被追緝、追捕過程中,是否有自動投案行為; 
(三)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四)是否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 
(五)是否曾向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投案; 
(六)是否曾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七)是否存在親友將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實; 
(八)是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 
(九)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供述了同案犯的事實。 
對于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又翻供的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向其講明,在一審判決前再次如實供述的,法院仍會認定其有自首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會見時,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告知立功的法律意義。 
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講明立功的程序以及立功的確認需要一定時間,并告知盡早立功的重要性。 
為了確認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行為,辯護律師應當逐項詢問被告人是否有下列行為: 
(一)是否曾向辦案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二)是否曾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 
(三)是否曾阻止過他人的犯罪活動; 
(四)是否曾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五)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第四十二條 會見時,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告知積極賠償、安撫被害人的法律意義,并詢問是否曾向被害人一方悔罪或賠償。 
在沒有進行賠償的情況下,辯護律師應當詢問被告人是否愿意賠償。 
被告人同意賠償并希望近親屬代為賠償的,辯護律師應當予以記錄,并讓被告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三條 會見時,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告知退贓的法律意義。 
對于沒有退贓的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告知其可以委托近親屬代為退贓。 
第四十四條 會見時,被告人提出權利受到侵害的,辯護律師應當予以記錄,交被告人簽字確認。 
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代為申訴、控告的,辯護律師可以代為申訴、控告。 
第四十五條 辯護律師發現被告人不適宜羈押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第四章 閱 卷 
第四十六條 受理案件后,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及證據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于公訴機關沒有移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或者起訴書中記載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辯護律師應當提出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發現公訴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向法院提出,要求檢察院補足。 
第四十八條 閱卷時,辯護律師應當全面審查偵查、審查起訴程序以及訴訟文書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制作閱卷筆錄。 
第四十九條 閱卷時,辯護律師應當審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的變化過程及矛盾之處。 
辯護律師應當審查各個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釋。 
第五十條 經全面審查單個證據與全案證據,辯護律師應當對控方的證明體系是否達到定罪的證明標準進行評估,初步形成辯護思路。 
第五十一條 辯護律師初步形成無罪辯護思路的,可以有針對性地重新閱卷,以發現案卷中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及相關證據線索。 
辯護律師初步形成量刑辯護思路的,可以有針對性地重新閱卷,以發現對被告人有利的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及相關證據線索。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五十二條 對于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線索,及時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由律師自行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于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條 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由律師自行調查。 
第五十四條 對于公訴方擬出示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法院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辯護律師可以委托相關專家對鑒定結論進行評估。 
第五十五條 辯護律師可以親赴現場,就現場情況對勘驗檢查筆錄中記載的情況進行核實,進一步審核案內其他證據的真實性。 
第五十六條 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向證人、被害人進行調查核實。 
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對控方證人進行調查核實時,辯護律師應當首先讓其書寫親筆證詞,然后對證人的親筆證詞進行審核,并制作審核筆錄 
辯護律師應當將控方證人、被害人的親筆證詞、審核筆錄、證明證人身份的材料以及錄音、錄像一并提交法院。 
控方證人、被害人改變證言、陳述的,辯護律師可以提請法院通知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第五十七條 辯護律師發現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有協助偵破案件、調查證據等行為的,應當及時收集并固定相關證據,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第五十八條 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被告人近親屬告知退贓的法律意義。 
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親屬代為退贓的,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收集并固定相關證據,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第五十九條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積極賠償、安撫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諒解的,辯護律師應當勸說被害人一方簽署和解協議。 
第六十條 對于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從輕、減輕處罰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法院提交。 
第六章 第一審程序 
第六十一條 開庭前,辯護律師應了解公訴人、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協助被告人確定有無申請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六十二條 辯護律師在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無法按時出庭的,應當及時申請法院延期審理。 
第六十三條 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有異議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法院通知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申請法院通知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 
第六十四條 辯護律師在開庭前會見被告人時,應當向其告知庭審程序、庭審注意事項以及最終的辯護思路,聽取被告人的意見。 
第六十五條 對于辯護律師依法提出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的,辯護律師可以再次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 
在法庭調查中,辯護律師可以當庭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并說明理由。 
上述請求未被采納時,辯護律師應當當庭說明上述證據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并提請書記員予以記錄。 
第六十六條 開庭前辯護律師與被告人達成無罪辯護意見,開庭后被告人當庭認罪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法庭休庭。 
休庭后,辯護律師應當與被告人協商,以達成一致的辯護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辯護律師可以與被告人解除委托關系,并向法庭申請退出本案的辯護工作。 
辯護律師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律師可以繼續進行無罪辯護,但被告人主動解除委托關系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開庭前辯護律師與被告人達成量刑辯護意見,開庭后被告人不認罪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法庭休庭。 
休庭后,辯護律師應與被告人協商,以達成一致的辯護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辯護律師可以與被告人協商解除委托關系,并向法庭申請退出本案的辯護工作。 
第六十八條 在庭審中,同一被告人的兩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存在重大分歧且無法協商一致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法庭休庭。 
休庭后,辯護律師應當與被告人協商,由被告人選擇辯護意見。對被告人選擇的辯護意見,辯護律師應當尊重被告人的選擇。 
辯護律師不同意被告人選擇的辯護意見的,可以與被告人解除委托關系。 
第六十九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立功情節的,可以申請法庭延期審理并予以核實。 
第七十條在法庭審理中,辯護律師發現控方提出的證據,未經辯護律師查閱的,可以申請法庭休庭以對該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十一條 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律師應當認真聽取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以及同案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總結其要點,及時對辯護思路和辯護提綱進行調整。 
第七十二條 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律師應當圍繞審判長確定的焦點問題展開辯論。辯護律師認為遺漏焦點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審判長提出。 
第七十三條 在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辯護律師發現有新的或遺漏的證據需要查證的,可以申請恢復法庭調查。 
第七十四條 法庭審理結束后,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整理辯護意見,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第七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七十五條 在二審程序中,辯護律師應當對一審判決所采納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證據體系是否完整進行評估。 
第七十六條 在二審程序中,辯護律師應當全面審查二審卷宗材料及隨案移送的證據,對以下證據,應當重點查閱、審核: 
(一)公訴人一審未提交法庭的證據材料; 
(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一審程序中當庭提供的新證據; 
(三)一審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據。 
第七十七條 在二審程序中,辯護律師應當將一審移送的物證、書證的復印件與原件進行核對。 
第七十八條 在二審開庭前,辯護律師應當做以下準備工作: 
(一)及時提交本方出庭作證人員的名單; 
(二)及時到法院查閱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新證據; 
(三)對一審采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申請二審法院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四)被告人有新的立功行為或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新情節的,辯護律師應當及時申請二審法院予以調查核實。 
第七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二審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一)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 
(二)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第八十條一審法院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第八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八十一條 在死刑復核期間,律師應當向合議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合議庭口頭聽取辯護意見的,律師在充分陳述辯護意見后,應及時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第八十二條 在死刑復核期間,律師可以約見被告人近親屬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況。 
律師可以通過自己所在律師事務所向原審辯護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借閱案卷材料。原審辯護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八十三條 在死刑復核期間,律師應當特別注重量刑辯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辯護材料中,應當積極提供本指導意見第二章第三節所列之相關證據。 
律師發現有新的或遺漏的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應及時形成書面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查核實。 
第八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并向法院、檢察院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一審、二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一審、二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九章 律師執業風險防范 
第八十五條 在接受委托時,律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就委托事項進行書面的約定。 
律師事務所不得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合同。 
第八十六條 在接受委托時,辯護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并讓其簽字確認。 
律師事務所與辯護律師不得就案件結果向委托人、被告人做不適當的承諾。 
第八十七條 會見被告人,盡可能由兩名律師進行。 
辯護律師應當注意人身安全,以防發生意外。 
第八十八條 辯護律師不得帶領非律師或律師助理會見在押的被告人。 
第八十九條 會見時,辯護律師不得攜帶手機等能夠與外界聯系的電子設備進入會見區域。 
監管部門準予攜帶的,不得提供給被告人使用。 
第九十條辯護律師不得借執業活動的便利,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食物、藥品或其他物品。 
第九十一條 會見時,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訊逼供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辯護律師應當讓其書寫相關材料,告知其通過看守所轉交有關機關核查辦理。 
被告人沒有書寫能力的,律師應當盡快與監管部門聯系,反映被告人所述情況,要求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十二條 辯護律師不得教唆、引誘、指使、幫助被告人翻供或者做被刑訊逼供的虛假陳述。 
第九十三條 辯護律師不得協助被告人及其親友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唆使、威脅、引誘、賄買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 
第九十四條 辯護律師不得為被告人獲得虛假立功證據提供幫助。 
第九十五條 辯護律師不得將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的親友查閱、摘抄、復制。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用于山東省律師承辦死刑案件,由山東省律師協會負責解釋。經山東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自2010年5月28日起實施。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第四條 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規則的規定,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確保實習質量。  
  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擬申請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實習;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實習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以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八)申請實習人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九)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規則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說明。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自被處罰或者懲戒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未滿或者期滿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  
  第九條 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安排。  
  《實習協議》自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并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實習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準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而不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二條 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品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準予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準予實習登記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發現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責令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十四條 實習人員的集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組織進行。每期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  
  集中培訓大綱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集中培訓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編寫或者指定。  
  第十五條 集中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業使命;  
  (三)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有關的培訓內容。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可以自行組織集中培訓,也可以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培訓機構或者高等法學院校合作組織集中培訓。律師協會自行組建培訓機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組建培訓機構的,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組織示范性集中培訓,實習人員參加培訓取得的結業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七條 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應當選聘有較高職業道德素養、業務素質和豐富實務經驗的執業律師擔任授課教師,也可以根據培訓需要選聘有關專家、學者、司法工作人員和律師管理工作人員擔任授課教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推薦授課教師人選名單,供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選聘。  
  第十八條 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筆試結合面試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十九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組織實施。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實務訓練指南,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并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二)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四)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業務規則;  
  (四)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二)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三)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鑒定書》。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報告當地的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違規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的;  
  (四)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發生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當地的律師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停止實習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三)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應當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依據本規則規定作出的停止其實習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依規使用《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實習證損毀或者遺失的,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換領或者補發。  
  第二十七條 實習人員因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議而被中斷實習,或者因律師事務所發生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情形而被中斷實習的,可以在六十日內向律師協會申請轉到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律師協會同意實習人員轉所實習的,應當為其辦理實習變更登記。原律師事務所應當將轉所人員的實習情況記錄及評估意見移交新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  
  第五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提出實習考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考評意見和《實習鑒定書》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工作文書、操作記錄、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  
  第二十九條 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適當延長考核時間,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工作。  
  實習考核委員會由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代表組成。具體人員構成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材料審查與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法,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審查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發現材料不真實、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作出說明或者予以補正;  
  (二)根據審查情況,可以采用筆試或者面試的方式,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和掌握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綜合素質測評;  
  (三)對經審查、測評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審查、測評的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問題的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  
  (四)對通過前三項考核程序的實習人員,由實習考核委員會進行集體評議,形成最終考核意見,并由律師協會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一)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并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  
  (三)通過綜合素質測評被評定為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  
  (四)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反本規則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考核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實習人員登記表》,并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四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  
  (二)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有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條件情形之一的,應當區別情況要求實習人員補足或者完成相關實習項目,待其完成實習項目后重新進行考核,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對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填入《實習人員登記表》,并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人員對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發現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符合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  
  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一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進行考核,應當重點考核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自實習期滿至申請律師執業之前的期間是否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并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六章 實習監督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并給予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行為的。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律師事務所不按規定給予處理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停止該律師的實習指導工作。  
  第三十七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由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理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并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律師協會應當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準予其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八條 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習組織、管理、考核工作中有違反本規則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實習人員認為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或者對律師協會不準予實習登記、給予實習管理處分、出具實習考核不合格意見的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實習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建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檔案,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將實習人員的實習登記、實習考核、實習違規處理等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并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將上一年度各地律師協會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匯總后,書面報告司法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的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包括地區、州、不設區的地級市以及直轄市的區(縣)設立的律師協會。  
  設區的市以及前款規定的地方尚未建立律師協會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組織、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承辦。  
  第四十二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規則執行;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人員的實習管理,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三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印制。  
  《實習人員登記表》、《實習申請表》、《實習鑒定書》、《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的樣式,以及《實習協議》的示范文本,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規定。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6年11月28日發布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  
第二條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中,對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第四條 起訴書副本送達后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并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的書面意見或者告訴筆錄復印件在開庭前交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第六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第七條 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  
公訴人提交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未經有關訊問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  
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第八條 法庭對于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第九條 庭審中,公訴人為提供新的證據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法庭應當同意。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通知訊問人員、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到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  
第十條 經法庭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可以當庭宣讀、質證:  
(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的;  
(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已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  
(三)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  
對于當庭宣讀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應當結合被告人當庭供述以及其他證據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一條 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二條 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三條 庭審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的書面陳述是非法取得的,舉證方應當對其取證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對前款所述證據,法庭應當參照本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依法、公正、準確、慎重地辦理死刑案件,懲罰犯罪,保障人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辦理死刑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確保案件質量。  
第二條 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第三條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  
第四條 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  
第五條 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辦理死刑案件,對于以下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  
(二)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影響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況;  
(四)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過;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  
二、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  
1、物證、書證  
第六條 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及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證、書證是否經過辨認、鑒定;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和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無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處的文字說明及簽名。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或者清單;筆錄或者清單是否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對物品的特征、數量、質量、名稱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及鑒定過程中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  
(四)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檢驗鑒定條件的血跡、指紋、毛發、體液等生物物證、痕跡、物品,是否通過DNA鑒定、指紋鑒定等鑒定方式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認定。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條 對在勘驗、檢查、搜查中發現與案件事實可能有關聯的血跡、指紋、足跡、字跡、毛發、體液、人體組織等痕跡和物品應當提取而沒有提取,應當檢驗而沒有檢驗,導致案件事實存疑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人民檢察院依法可以補充收集、調取證據,作出合理的說明或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調取有關證據。  
第八條 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才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原物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復制件。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九條 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  
(一)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在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物品特征、數量、質量、名稱等注明不詳的;  
(二)收集調取物證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未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無被收集、調取人(單位)簽名(蓋章)的;  
(三)物證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沒有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處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四)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對物證、書證的來源及收集過程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條 具備辨認條件的物證、書證應當交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辨認,必要時應當進行鑒定。  
2、證人證言  
第十一條 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證言的內容是否為證人直接感知。  
(二)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三)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系。  
(四)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有無使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證的情形;有無違反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的規定;筆錄是否經證人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捺指印;詢問未成年證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場等。  
(五)證人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第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處于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  
(二)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書面證言;  
(三)詢問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而未提供的。  
第十四條 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  
(一)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  
(二)詢問證人的地點不符合規定的;  
(三)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內容的;  
(四)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二)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出庭作證的。  
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庭審證言。  
對未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聽取出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未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出現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無證據印證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六條 證人作證,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守秘密。  
證人出庭作證,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開證人信息、限制詢問、遮蔽容貌、改變聲音等保護性措施。  
3、被害人陳述  
第十七條 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適用前述關于證人證言的有關規定。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第十八條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被告人的偵查人員是否不少于二人,訊問被告人是否個別進行等。  
(二)訊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訊問筆錄是否注明訊問的起止時間和訊問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請回避、聘請律師等訴訟權利,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訊問人簽名等。  
(三)訊問聾啞人、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時是否提供了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訊問未成年同案犯時,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情形,必要時可以調取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無反復以及出現反復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應當入卷的供述和辯解沒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關說明。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對于上述內容,偵查機關隨案移送有錄音錄像資料的,應當結合相關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捺指印的;  
(二)訊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員時,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條 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  
(一)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訴訟權利內容的。  
第二十二條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采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5、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  
(三)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  
(四)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鑒定的程序、方法、分析過程是否符合本專業的檢驗鑒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  
(六)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檢驗方法、鑒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鑒定意見與檢驗筆錄及相關照片是否有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是否有異議。  
第二十四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鑒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鑒定人違反回避規定的;  
(三)鑒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  
(四)鑒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  
(五)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六)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違反有關鑒定特定標準的;  
(八)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九)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說明,也可以依法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勘驗、檢查筆錄  
第二十五條 對勘驗、檢查筆錄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勘驗、檢查是否依法進行,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等。  
(二)勘驗、檢查筆錄的內容是否全面、詳細、準確、規范:是否準確記錄了提起勘驗、檢查的事由,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現場方位、周圍環境等情況;是否準確記載了現場、物品、人身、尸體等的位置、特征等詳細情況以及勘驗、檢查、搜查的過程;文字記載與實物或者繪圖、錄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證據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學、規范;現場、物品、痕跡等是否被破壞或者偽造,是否是原始現場;人身特征、傷害情況、生理狀況有無偽裝或者變化等。  
(三)補充進行勘驗、檢查的,前后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有矛盾,是否說明了再次勘驗、檢查的原由。  
(四)勘驗、檢查筆錄中記載的情況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其他證據能否印證,有無矛盾。  
第二十六條 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勘驗、檢查筆錄存在勘驗、檢查沒有見證人的,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沒有簽名、蓋章的,勘驗、檢查人員違反回避規定的等情形,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7、視聽資料  
第二十七條 對視聽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視聽資料的來源是否合法,制作過程中當事人有無受到威脅、引誘等違反法律及有關規定的情形;  
(二)是否載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以及制作方法;  
(三)是否為原件,有無復制及復制份數;調取的視聽資料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視聽資料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經過剪輯、增加、刪改、編輯等偽造、變造情形;  
(五)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性。  
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  
對視聽資料,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聽資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視聽資料經審查或者鑒定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對視聽資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異議,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提供必要證明的。  
8、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證據,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該電子證據存儲磁盤、存儲光盤等可移動存儲介質是否與打印件一并提交;  
(二)是否載明該電子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對象、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  
(三)制作、儲存、傳遞、獲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環節是否合法,取證人、制作人、持有人、見證人等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四)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偽造、變造情形;  
(五)該電子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性。  
對電子證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  
對電子證據,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第三十條 偵查機關組織的辨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辨認結果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人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尸體、場所等特定辨認對象除外。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辨認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少于二人的;  
(二)沒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的;  
(三)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沒有制作專門的規范的辨認筆錄,或者辨認筆錄沒有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的;  
(四)辨認記錄過于簡單,只有結果沒有過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認筆錄,沒有被辨認對象的照片、錄像等資料,無法獲悉辨認的真實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對偵查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等材料,應當審查是否有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辦案機關的簽字或者蓋章。  
對破案經過有疑問,或者對確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據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說明。  
三、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  
第三十二條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三條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第三十四條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互相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有罪。  
第三十五條 偵查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采用特殊偵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依法不公開特殊偵查措施的過程及方法。  
第三十六條 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度;  
(五)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情況,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六)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  
既有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又有從重處罰等情節的,應當依法綜合相關情節予以考慮。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第三十七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證據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證人和被告人,在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上存在一定困難,但尚未喪失正確認知、正確表達能力而作的陳述、證言和供述;  
(二)與被告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被告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被告人不利的證言。  
第三十八條 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出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確有核實必要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法庭進行庭外調查時,必要時,可以通知出庭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出庭檢察人員、辯護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到場的,法庭記錄在案。  
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檢察人員、辯護人的意見。雙方意見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開庭進行調查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實及理由,有關機關未予認定的,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要求相關人員作證,并結合其他證據判斷自首是否成立。  
被告人是否協助或者如何協助抓獲同案犯的證明材料不全,導致無法認定被告人構成立功的,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要求相關人員作證,并結合其他證據判斷立功是否成立。  
被告人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情形的,應當審查是否已經查證屬實;尚未查證的,應當及時查證。  
被告人累犯的證明材料不全,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 審查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一般應當以戶籍證明為依據;對戶籍證明有異議,并有經查證屬實的出生證明文件、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證明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應認定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沒有戶籍證明以及出生證明文件的,應當根據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綜合進行判斷,必要時,可以進行骨齡鑒定,并將結果作為判斷被告人年齡的參考。  
未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且確實無法查明的,不能認定其已滿十八周歲。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國一批法律法規4月1日起施行  
作者:[新華社] 發布日期:[2010-4-3]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陳菲)殘疾人將可申請駕照、個人攜帶不合理數量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出境將面臨罰沒……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開始施行。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明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分為8章33條,分別為總則、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推廣與應用、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著作權法修改后重新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4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法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決定將著作權法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此外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五類殘疾人可申請駕照  
 
  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后,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進一步放寬,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序進一步簡化,對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則進一步加大。  
 
  根據新規定的要求,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此外,新規定對部分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記分分值,加大處罰力度。其中,將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3種違法行為,由一次記6分調整為記12分。  
 
  個人攜帶不合理數量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出境將面臨罰沒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4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決定,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侵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按照侵權貨物處理。  
 
  決定規定,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但對進口假冒商標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即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新防災減災機制建立  
 
  4月1日起施行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防災減災機制,進一步規范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在氣象災害防御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領導,組織建立聯防制度。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演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實施的災害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將農業主產區、森林、草原、漁場等區域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條例要求加強監測能力建設、整合氣象監測信息資源,規范預報、預警行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此外還要求加強災害信息傳播。  
 
  保險業高管任職資格新規提高從業經驗要求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了修訂后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新規定將保險公司高管任職管理規范為核準制,提高了對高管人員專業從業經驗的要求。  
 
  新規定明確,保險公司監事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核準;在核準的保險公司專業負責人中增加了審計責任人;將高管管理的審批制和報告制統一為核準制,將原來對支公司和營業部經理實行的報告制改為核準制。  
 
  新規定強化了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中的合規性要求,提高了針對性和操作性,主要體現在提高了部分職位對經濟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增加了對保險機構總經理的經驗要求,保險公司總經理從事經濟或金融工作的年限從5年、8年分別提高到8年、10年;為了吸引人才,規定還放寬了學歷和工作年限的條件;此外,規定補充完善了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各種情形。  
 
  新財險條款保費管理辦法:嚴管“報行不一”  
 
  為遏制保險機構擅自變更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現象,杜絕“報行不一”,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修訂后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費管理辦法》,要求財產險產品的費率和條款須由總公司向保監會報批備案,并明確了將產品管理尺度與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相銜接。  
 
  辦法明確了不得擅自改變保險條款或保險費率的內容,并規定了相應的罰則。此外還對區域性產品監管方式進行了修改,明確了此類產品必須由總公司直接向保監會進行備案,以便防止保險機構在區域性產品中通過擴展條款、特別約定、隨意調節費率等方式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由保監會統一受理產品審批備案,能集中力量對產品的合法性、規范性及費率精算等進行審核。對于共同保險業務產品,管理辦法規定其他保險公司應直接使用由首席承包人向保監會報批報備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八、熱烈祝賀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 喬遷新居!  
 
2009年6月19日,是特殊的一天,是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成立三個月的紀念日,又是她喬遷新居的日子。從籌建開業到本次喬遷新居,三個月勵精圖治,三個月不懈努力,三個月風雨兼程,三個月默默奮斗,盡管三個月是那么短暫,但是這三個月依然豐富精彩。  
回顧過去,令人歡欣鼓舞;瞻望未來,更是信心滿懷。過去已成為歷史,從6月19日開始,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將翻開新的一頁,邁出新的一步。新的辦公室里,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全體人員一定會以新的思想,新的面貌,新的高度,去面對新的工作,迎接新的挑戰。所內全體人員一定會以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切實擔負起法律賦予我們的重要責任,在具體工作中進一步奮力拼搏,扎實苦干,真正干出些讓人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績。用一流素質,樹一流形象,創一流大所,贏得當事人的信任與支持,用真誠與奉獻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為社會法制建設貢獻新的力量!  
 
 
 
 
七、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快訊 “義務法律咨詢”繼續服務市民——敬請廣大市民關注!  
值此新《律師法》頒布一周年之際,今天炎炎烈日當頭,他們不怕——陳軍律師事務所的陳軍主任帶領所內全體法律工作人員繼續坐陣“義務法律咨詢”!  
伴隨著新《律師法》在2008年6月1日的頒布,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誕生了,大家不忘這個特殊的日子——6月1日,以義務服務市民表做紀念!  
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充分利用新《律師法》賦予律師的執業權利,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提供高效服務,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活動地點:臨沂市金三路與新華一路交匯向東(緊鄰沂州實驗中學)  
所有法律咨詢義務,義務不代表不盡心盡力,義務中見真情,義務中表奮進!  
 
 
 
 
六、義務咨詢火熱進行中——每月有一天,月月有義務!  
本站快訊:  
為了紀念我所開業慶典3月19日,本著仗義解民憂的理念,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的陳軍主任特將每月的19日定為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的義務咨詢日,爭取為廣大市民提供優質及時的法律服務。  
時間:2009.05.19  
地點:山東省臨沂市新華路與金三路交匯向東五十米  
今日初晨已見驕陽似火,但迎著炎炎烈日,陳軍律師事務所的全體律師人員不言辛苦,齊刷刷的侯在義務咨詢處等著給前來咨詢法律問題的廣大市民予以滿意答復。  
 
 
 
 
 
五、每天一學——做人才是做律師的根本“青年律師生存與發展現狀座談會”后記  
發布日期:[2009-5-9] (詳見WWW.CHENJUNLAWFIRM.COM)  
 
昨天的“青年律師生存與發展現狀座談會”,雖然參加人數不是很多,但還是進行到六點鐘才結束,參加的律師大多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和講話。有備而來的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的曾凡新律師先聲奪人,以精彩的發言,展示了他從業律師以來在深圳的成長、發展的過程,以及面對困境和壓力自強不息,從生存走向發展的心路歷程。深和律師事務所的朱?鑫、俞凌淼,深圳勞維律師事務所的余小林律師,卓建律師事務所的梁樂、王志輝律師等,在執業初期的困難和壓力面前所表現出來的自信和坦然,也是深圳年輕律師良好的風貌和銳意進取精神的寫照。  
    從總體上來看,生存問題依然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而執業初期的律師營銷則是大家說得最多的話題,而對發展問題則談的得比較少。對此,廣東眾誠律師事務所的施哲律師以自己二十多年職業的經歷告誡年輕律師要先做人、再做事,在做人中學做事,在做事中學做人,做人才是做律師的根本。他的發言把座談會推向了高潮,也把議題引入了一個新的高度。  
    會上深圳市律師協會業務發展、執業培訓與青年律師成長指導委員會副主任陳妙財(1979年出生),對每一位律師的發言都給予了點評,并且以自己的發長、發展經歷現身說法,告訴年輕律師應如何開始律師的執業生涯。  
    從大家發言的情況看,大部分年輕律師缺乏職業規劃,對未來五年的發展更沒有清晰的路徑設計。說明年輕律師的成長缺乏應有的指引和培養,同時也表現出年輕律師對職業和行業缺乏全面的了解,被眼前的困難和壓力擋住了視線,缺乏長遠的發展眼光。  
    其實律師從業的前三五年是職業生涯中最重要的積累期,就如建大樓要打地基一樣。在這個階段律師要學會和熟練掌握四大技能:  
    1、組織和整理材料的能力,這是律師最基本的能力之一,雖然看似簡單但學問頗深,律師的庭上功夫就是從組織材料開始,而且做律師所有的學問都悄悄地隱藏在案卷的每一個角落,就看能不能發現和熟練掌握。  
    2、按照專業的邏輯和思維說話,這也是律師基礎的能力之一,必須要用專業或職業的語言來表達主張和爭取的一切。  
    3、按照專業的邏輯、思維、格式制作各種法律文書,這是律師最關鍵的基本功,也必須要過的一道關。  
    4、根據職業、專業和業務定位的需要,有選擇地進行社會交往。這是律師走向成功的風帆,律師只有充分借助社會的關系的力量,才可能讓自己在事業中實現自我價值的最大化。  
    以上功夫都是書本學不到的,必須在工作實踐和社會實踐中慢慢積累和體悟,起碼要有三五年的功夫才可能掌握其中的入門之道。如果律師在前三五年內有很好的積累,往往在以后的五到十年內會有一個快速發展期和暴發期,后期的發展全在于前期的積累和鋪墊,而且做人是關鍵。從這個角度來看,生存問題和發展問題其實是合二為一的問題。因此,年輕律師必須在執業初期認真地做一個五年計劃,十年的職業規劃,并在實踐中不斷調整和完善。  
    河南大學的王立群教授在百家講壇中總結秦始皇的父親秦莊襄王由庶為嫡,被立為太子、坐上王位的過程時,有如下精彩的總結。  
    一個人要想有所作為,要想讓人生有些光彩,必須要具備四個“行”:  
    1、自己要“行”,身處逆境,尋求突破,獲得外力的幫助。  
    2、要有人說你“行”,光自己“行”還不夠,要讓別人說你“行”才“行”。  
    3、說你“行”的人得“行”,說你“行”的人不“行”,“行”也不“行”。  
    4、你的身體得“行”,什么都“行”,自己的身體不“行”也不“行”。  
    相信,這既是歷史的經驗,也是生活的經驗,也是人生的經驗。所以,做人既要自強不息,還是要厚德載物,人要學會從未來看現在,根據未來的需要調整、改進自己、提升自我,人無論在多么困苦的逆境和壓力中,都要堅定地向前看、向前走,一點點積累自己的“行”。  
 
邱旭瑜 [ 天上的蟲子 ] 于 2009-04-19 22:13:32 發表在[ 實務 ]  
 
 
 
 
 
四、每天一學——可愛的律師每天一學——可愛的律師(詳見WWW.CHENJUNLAWFIRM.COM)  
作者:[邱旭瑜 [ 天上的蟲子 ] 于 2009-03-23 00:13:03 發表在[ 心情 ]] 發布日期:[2009-5-7]  
 
中國的律師,如果從1906年的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編定《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的時間算起,已經有一百多歲了;如果從1979年的恢復律師業的日子算起,才剛剛滿三十歲。一百歲的年齡對大多數人來說幾乎是可望不可即了,能活到這份上的人總是廖若晨星;而三十歲對一個人來說恰是而立之年,正是風華正茂歲月的開始;但是,無論是一百年還是三十年,對歷史來說僅僅是一瞬間,尤其是對著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來說,這一切僅僅是彈指一揮間。  
  就在這彈指一揮間,中國的律師還處于起步階段、創始階段,對歷史老人來說,律師還是一個七、八歲的孩子。這是一個非常調皮的孩子,但又是一個非常不幸的孩子,在風風雨雨中掙扎了一百多年,歷經磨難和挫折,生了死、死了生,卻又在風起云涌的三十年中獲得新生。  
  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他唯一的母親,他的父親法律,在一個誰也說不清、道不明的時間,不知道被什么人綁架了。也許是被有權人綁架了,也許是被有勢的人綁架了,也許是被有錢的人綁架了,……。但是,堅信,他絕對不會是被普通的市井百姓綁架了,因為他原本就屬于他們。  
  也許,他正在給有權的人當槍使苦力,正在給有勢的人當槍使,正在給有錢的人當打手。法律的孩子不知道法律到底在會在干什么,在什么地方出現。法律原本是屬于公平、公正、正義的呀,為什么顯得如此的軟弱和無能?于是法律的孩子律師,一個未成年的孩子找來一塊磚,在上面刻上“法律”兩個字;找來一個棍子,在上面寫上“法制”兩個字;又做了把彈弓,在上貼上“法治”二字,并找來一把石子,在上面描上“公正”、“公正”、“正義”的字樣。就帶著這些,法律的孩子??律師,出發了,去尋找尋原本就屬于法律的光明,去尋找屬于法律的公道。  
  是啊,連法律本身都沒有公道可言,他的孩子還能活出個人樣來嗎?尋找的路途是漫長的,黑暗和孤獨更是難熬,但為了能找到法律、找到屬于法律的公道,他片刻也不敢懈怠。天天生活在大地母親的懷抱里,他深知母親是多么渴望找到法律,找到屬于法律的公道公平、公正和正義。為此,他不得不像流浪兒一樣浪跡天涯。  
  但是,一個孩子又能怎么樣呢?人世間有太多的不平事,他最多只能用法律的磚砸一砸專制特權、橫行霸道、為富不仁的窗戶,大不了再用手中法制的棍棒嚇唬一下有權、有勢、有錢人家的狗,再狠一些就是用手中的彈弓向特權、惡霸、奸商射幾粒公平、公正、正義的石子。但就是這樣,他還要經常飽受囹圄和牢獄之苦、皮肉之痛,誰會把一個像乞丐一樣的流浪兒當人看哪。但就是這樣,他也沒有放棄自己的信念和追求,去尋找法律,尋找屬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義。但就是這樣,他依然堅信,法律的陽光終有一天會撒滿大地母親的懷抱。  
  直到今天,他依然在流浪、依然在尋找、依然在抗爭,背包里依然背著法律之磚,手中依然握著法制之棍,口袋里還藏著那么法治之弓,還有一大把公平、公正和正義的石子。他就是要用這些去迎接法律的春天、法制的陽光和法治的光明。有誰能說這個孩子不可愛?  
  律師從來到這個世界上的第一天起,血管里就流淌著“法律”的鮮血,基因中傳承著“法制”的DNA,每一個細胞的刻錄著“法治”的字樣。他們,總是讓母親在擔憂中高興,在高興中擔憂;也總讓特權和那些在特權幽靈驅使下張著血盆大口妖魔,肆意在大地母親身上吸血的鬼怪心驚膽顫、坐立不安。于是,有人要殺死他,有人要囚禁他,有人要流放他。但就是在這樣險惡的環境中,他依然頑強地活了下來。縱使歷經夭折,強大的基因又讓他在大地的懷抱中獲得了新生,繼續他的尋找和追求,直至法律、法制和法治的文明永遠照耀在這古老的大地上。誰又能說,這樣的孩子不可愛呢?  
  律師,就是這樣的人。雖然他們還是孩子,但畢竟也還是孩子。也許,面對大地,他們有調皮的時候;面對專制特權,也會有胡鬧的時候;面對橫行霸道和為富不仁,也免不了有混蛋的時候。但,這也正是孩子的天性,這不正是他的可愛之處嗎?  
  在過去的一百年或三十年也許就這樣了,但再過三十年或一百年,誰還敢斷定他還會這樣呢?我們的歷史往回數才數出一個五千年來,但要是往前數呢,誰也不知道還能數出多少個五千年來。人類未來的文明的大廈就要靠法律、法制、法治來支撐,也只能靠法律、法制、法治來支撐。在哪個時候,誰還敢說律師還是個長不大的孩子嗎?律師的可愛就在于他今天很調皮、很胡鬧甚至很混蛋,但明天很壯實、很偉岸、很偉大,甚至能改寫一個民族和國家的歷史。律師,就是這么可愛。  
  朋友,假如還有什么不明白的話,就請你去問問克林頓和布萊爾,最好是再順便請教一下奧巴馬!  
 
 
 
 
三、每天一學——沒有完美的個人,只有完美的團隊(詳見WWW.CHENJUNLAWFIRM.COM)  
作者:[尹恒,重慶渝萬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09-4-29]  
從渝萬所的成長看律師事務所的“團隊建設”  
  在大家大談特談律師個人發展的時候,尤其是新《律師法》實施以來,在“個人所”不斷涌現并呈發展壯大之勢的時候,筆者來談律師的“團隊建設”,或許顯得有些不合時宜。但正是因為如此,讓更多的人忽略了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團隊建設”,進而忽略了整個律師行業的“團隊建設”,所以對此問題更有探討的必要。  
 
  1、建立強有力的團隊  
 
  “一只駱駝不能穿越遼闊的沙漠,而一支駝隊卻能夠越過沙漠的死亡地帶;一個人的力量是微小的,眾人的力量合起來就不同了。所以一定要有集體意識,要融入渝萬所這個團隊!”這是我進入渝萬所以后,我的恩師張興安主任給我上的第一課。  
 
  不過,那時候的我對“集體意識”沒有太多的認識,甚至是一無所知的,心想,律師不就是自己做自己的業務嗎?什么集體不集體,管那么多干嘛?是啊,那時的我朝氣、蓬勃,但倔強、凜冽,對律師事業空有一腔熱忱,自以為還有那么一點點能力,于是,渴望一露鋒芒、一展風采,渴望干一番大事業。不過,很快,我就為自己的幼稚付出了代價。在一次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因為過于自信,因為對證據形式的忽略,導致證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證據”,眼看著本是有利的形勢急轉直下,甚至面臨敗訴的風險,更重要的是我職業生涯的起步階段卻因犯了這么個愚蠢的錯誤有可能被蒙上一層陰影。就在我百籌莫展之際,張興安主任得知了這一消息,立即向我詢問了有關情況,并仔細分析了案情,最終力挽狂瀾,驚險取勝。  
 
  通過那次的事件,我再不敢過分自信,再不敢忽視恩師所說的“集體意識”。想一想,如果那次沒有恩師的及時幫助,如果當時恩師也抱著像我一樣的心態“各干各的事,各做各的業務”而袖手旁觀,官司不會贏,更重要的是職業生涯的起步階段便遭遇如此不可饒恕的錯誤必將使我的自信心大受打擊。官司結束后,恩師并沒有責怪我,甚至連句重話都沒對我說過。我想,他是怕我難堪吧,也給我一個自己反省和思考的空間,去慢慢琢磨他跟我說的話。  
 
  細想起來,像我這般“盲目自信”的年輕律師大有人在。說到底,“自信”是一種可貴的創造力,但如果把握不好理想與現實、需要與可能、當前與長遠、個人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這種力量很難持久。正如我的恩師張興安所說:“自信”可以,但千萬不要變成“盲目自信”,一個人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人不可能再成為百科全書式的人物。即使拿了碩士、博士文憑又如何?說白了,學歷只能證明文化程度,并不代表能力。即使能力強,也不會強到什么都會,什么都好!同樣,一個律師不可能掌握好每一門法律,更何況,現在的法律事務錯綜復雜,有時一個案子里面牽涉到眾多的法律關系,牽涉到很多部門法的運用,這個時候,單個的律師根本無法完成這么“艱巨的任務”,或者說無法很好地處理這宗法律事務。這時候,怎么辦?顯然,我們需要依靠團隊的協作和幫助。  
 
  “每個人都要借助他人的智慧完成自己人生的超越”“一個人要想成大事,必須學會合作,合作一方面可以彌補自己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形成一股合力。”“一個人要想獲得成功,一定要注意與其他人的配合互補和相互取長補短,達到絕對的默契。”終于明白了恩師時常跟我及全所的律師強調的“集體意識”的真正含義,也理解了他“加強團隊建設”的用意。  
 
  2、“團隊核心”帶動整個團隊,造就“最佳團隊”  
 
  “一個和尚有水吃,兩個和尚挑水吃,三個和尚沒水吃”,要是三個和尚加強協作,會有源源不斷的水,卻因為人性的自私,反而不如人少時好。這個故事中,人性的自私表露無遺,但如果這個團隊有一個好的“領導核心”,能權衡好各方面的關系,能將利益分配合理化,結局不會是這樣。  
 
  具體到律師行業,一個律所的主任,他充當的就是這樣一個“領導核心”的角色。“領導”,就是“領袖”和“導師”。我想,一個律所的“領導”是不是一個合格的領導者,就得看他的領導力了。何謂“領導力”?“領導力”就是獲得追隨者的能力,是不論前途不問退路,始終都有人跟他一路前行。如果能做到這一點的律所主任,一定是優秀的“領導者”。從這一點上來看,我的恩師無疑是合格的,甚至是優秀的:他領導下的渝萬所,用十年的時間摘取了律師行業的最高榮譽“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他本人也被授予了“全國優秀律師”的榮譽稱號,另外還有一系列的榮譽。。。用張興安主任本人的話說:“是一支優秀的團隊成就了渝萬所今天的輝煌,也成就了我今天的榮譽”!  
說到底,一個人不可能集中所有的優點,正所謂“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嘛,只有不同類型的人才組合在一起,只有不同的人扮演不同的角色,適合的人扮演適合的角色,才能最終形成“最佳團隊”。成員既和諧又兼容,這才是利于一個律師事務所發展的理想狀態。  
 
  在一個團隊中,既要有“核心人物”,也要有“智囊”、“智謀”,還要有執行的人。要做到有剛有柔,形成才能互補,性格互補。就像父母在教育孩子時,往往一個唱“紅臉”,一個唱“黑臉”,為的就是能使教育孩子達到最好的效果。  
 
  現代社會,律所形式的多樣化,讓越來越多的人忽略了團隊建設。但筆者以為,依靠團隊協作獲得發展,成就大所、強所的“品牌模式”仍然是律師業發展的主流。  
 
  律師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看一個律師,一個律師事務所能否把法律服務的細節做深、做透、做好,細節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但細節處卻見水平、出專家,有時候甚至決定勝負。細節的把握,卻不是一個律師,幾個律師就可以做到并做好的。有些法律事務,也不是一個律師,甚至不是一個律師事務所能承辦下來的,有可能還要牽涉行業間的合作。  
 
  渝萬所深知團隊建設對一個律所發展的重要性,深知律師個人的進步、成長,需要依托一個強而有力的團隊;深知對整個律師行業,不論對律師個人,還是對律師事務所,單純的競爭只能導致關系惡化,使成長停滯,只有相互合作,才能真正做到雙贏、多贏,合作已成為律師行業生存的必需。所以,渝萬所將“團隊建設”作為打造律所文化的重中之重,把培養律師的集體意識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百年渝萬,誠信永遠”更是作為律所的治所理念深入人心。“沒有完美的個人,只有完美的團隊”,筆者相信,自己在這樣優秀的一個團隊中成長,必將會迎來更加燦爛、輝煌的明天!  
 
 
 
 
二、關注五四青年節——集體學習“為民族復興奏響青春樂章”  
作者:[摘自:2009年05月03日20:47 新華網] 發布日期:[2009-5-4]  
今天是五四運動90周年。胡錦濤總書記2日上午來到中國農業大學,同廣大師生共迎五四青年節并發表重要講話,對全國廣大青年學生提出殷切希望,號召當代青年要把愛國主義作為始終高揚的光輝旗幟,把勤奮學習作為人生進步的重要階梯,把深入實踐作為成長成才的必由之路,把奉獻社會作為不懈追求的優良品德。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四條希望,指明了當代青年前進的方向,對于我們紀念五四運動,大力弘揚五四精神,把偉大事業勝利推向前進,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90年前,為“爭國權、內懲國賊”,北京青年學生奮起抗爭,掀起一場聲勢浩大愛國運動。這場運動,拉開了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序幕,中國歷史由此邁入新的歷程。  
 
這是一場偉大的愛國革命運動。面對內憂外患、災難深重的舊中國,仁人志士們在苦苦求索:中國向何處去?中華民族向何處去?五四先驅們率先奮起,第一次燃起徹底地不妥協地反帝反封建的火炬,為救亡圖存、振興中華而奮不顧身地奔走呼號。這場運動所體現的愛國主義精神,是中華民族百折不撓、自強不息的民族精神的生動寫照。  
 
這是一場偉大的新文化運動。面對專制主義、蒙昧主義的舊文化,五四先驅們在深刻思索:如何沖破思想的禁錮,追趕世界先進潮流,走向現代化。他們高舉民主和科學兩面大旗,掀起了20世紀中國的第一次思想大解放運動。這場思想啟蒙運動,猛烈地沖擊和蕩滌著阻礙中國進步發展的舊禮教、舊道德、舊思想、舊文化,為新思想、新文化在中國的廣泛傳播開辟了前進的道路。  
 
五四運動樹立了一座推動中國歷史進步的豐碑。它促進了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及其與中國工人運動相結合,為中國共產黨的成立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準備,并使社會主義思想成為五四運動后新文化運動的主流。五四運動所孕育的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偉大精神,深刻影響和推動著20世紀中國發展的歷史進程。  
 
90年來,作為五四精神忠誠的繼承者,中國共產黨人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的各個歷史時期,把五四精神與人民群眾推動社會進步的實踐結合起來,為中國的發展繁榮、為中華民族的復興開辟著前進道路。今天,古老的中國以嶄新的姿態巍然屹立在世界東方,中國人民穩定地走上了富裕安康的廣闊道路,中華民族大踏步趕上時代前進潮流、迎來偉大復興的光明前景。五四先驅們追求的理想和目標,許多已經成為現實而且被大大向前推進和發展了。  
 
“青年者,國家之魂”。90年過去,時代環境和條件發生很大變化,但五四精神永存,依然是引領我們向前的強大力量。五四精神的核心,是愛國主義精神。五四運動以來,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和青年學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五四精神感召下,心系民族命運,心系國家發展,心系人民福祉,用青春和熱血書寫了中國青年運動的壯麗篇章。五四運動以來90年的歷史、新中國成立以來60年的歷史、改革開放以來30年的歷史都充分表明,青年確實是我國社會中最積極、最活躍、最有生氣的一支力量,確實是值得信賴、堪當重任、大有希望的!祖國為有這樣的青年而驕傲,黨和人民為有這樣的青年而自豪!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五四運動以來一代又一代中國青年矢志追求并為之頑強奮斗的宏偉理想。現在,實現這一宏偉理想的光明前景已經展現在我們面前。當代青年對五四運動最好的紀念、對五四先驅最好的告慰,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以執著的信念、優良的品德、豐富的知識、過硬的本領,勇敢地擔負起歷史重任,同廣大人民群眾一道,奮力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讓偉大的五四精神在振興中華新的實踐中放射出更加奪目的時代光芒。我們深信,在五四精神的激勵下,當代青年必定能夠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征程上譜寫出更加輝煌的青春樂章。  
 
五四運動90周年恰逢新中國成立60周年,輝煌的歷史照亮了希望的未來,偉大的事業展現了燦爛的前程。凝聚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下,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繼承和發揚五四傳統,同心共濟、銳意進取、頑強奮斗,我們的國家必將更加繁榮富強,我們的民族必將實現偉大復興!  
 
我所人員在陳軍主任的帶領下集體學習了該篇社論,陳軍主任就此發表了深刻講話,其他成員也表示一定響應這種精神號召,并立志在陳軍主任打造的陳軍律師事務所這個平臺上發揮自己的潛力,堅持所興我榮所衰我恥的思想,為陳軍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眾志成城!  
 
 
 
 
 
一、我所三天義務法律咨詢圓滿結束,備受司法局領導和各大媒體關注  
發布日期:[2009-4-23]  
 
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于2009年2月10日經山東省司法廳批準成立,是臨沂市首家以個人姓名命名的律師事務所。2009年3月19日,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舉行了隆重的開業慶典。  
 
2009年4月19日,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開業一個月,正值臨沂老城站前一年一度的春季交易會(歷時三天),會場在金壇路東段,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全體工作人員在會場舉行了為期三天的別具特色的義務法律咨詢活動。  
 
在咨詢活動現場人頭攢動,氣氛依然熱鬧非凡。前來咨詢的市民絡繹不絕,咨詢的問題涉及到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借貸、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方面。我所工作人員對這些問題一一給予了耐心詳細的解答,咨詢人員均滿意而歸。  
 
在這短短三天的時間里,活動接待咨詢人數高達300人次,登記在簿的有100余人,另外還發放了蘭山區司法局和本所的法律宣傳材料600余份,材料內容涉及婦女權益保障、宗教事務、企業法律顧問等方面,以及“告知當事人聘請律師之必要”等貼近民生的法律知識,不但給市民解決了一些具體的法律疑難問題同時還宣傳了自己。  
 
此次活動受到了司法局領導和各大媒體的密切關注。期間有市司法局周副局長視察活動現場并來所參觀對我所舉辦的義務法律咨詢活動表示了肯定和鼓勵;另外有蘭山電視臺、魯南商報、沂蒙晚報等媒體記者前來采訪,并且活動于4月21日的魯南商報A6版、4月22日的沂蒙晚報A7版見報。  
 
“伸張正義,促進法治,直言扶真理,仗義解民憂”,陳軍律師事務所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兌現了她對社會的承諾。通過這次義務法律咨詢活動,使廣大市民對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他們期待律師所日后以各種形式為市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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