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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在中國申請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標識可為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聲音和氣味在中國尚不可作為商標注冊。 商品商標是指使用在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上的商標。 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而使用的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中國商標局采用國際分類為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分類,目前使用的是第8版,共有45個類別。一個商標注冊一個類別計為一件申請。商標注冊申請前,申請人必須確定所要注冊的國際分類的類別,以及與各個類別相對應的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是指申請人、代理人及其國家主管局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關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簡稱《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而辦理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國際注冊。 《馬德里協定》于1891年4月14日簽訂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歷史,我國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馬德里協定》。 我國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議定書》,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馬德里協定》共存。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必須基于本國注冊(依馬德里協定)或者本國申請(依馬德里議定書),在同一種申請書中,申請人視本國商標的注冊與否情況可指定屬于《馬德里協定》的國家保護自己的商標,也可以指定屬于《議定書》的國家保護自己的商標,或者既指定《馬德里協定》的國家,又指定《議定書》的國家(有許多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也是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 一、申請人資格 我國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下述資格之一,方能提出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A)在中國具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 B)在中國具有住所;或者 C)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申請的基礎 1.《馬德里協定》:經中國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或核準注冊的商標 2.《議定書》:經中國商標局受理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或核準注冊的商標 三、《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 1.《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 截至2006年10月13日為止,該協定已有56個成員國: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羅斯、比利時、不丹、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中國、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埃及、法國、德國、匈亞利、伊朗、意大利、哈薩克斯坦、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萊索托、利比里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納米比亞、荷蘭、波蘭、葡萄牙、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圣馬力諾、塞爾維亞、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蘇丹、斯威士蘭、瑞士、敘利亞、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越南。 2.《議定書》的成員國 截至2006年10月13日為止,《議定書》的成員國有67個:阿爾巴尼亞、安提瓜和巴布達、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白俄羅斯、比利時、不丹、博茨瓦納(06年12月5日生效)、保加利亞、中國、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伊朗、愛爾蘭、意大利、日本、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萊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納米比亞、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韓國、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塞爾維亞、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斯威士蘭、瑞典、瑞士、敘利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土耳其、土庫曼斯坦、烏克蘭、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越南、贊比亞。 其中,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挪威、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贊比亞、23個國家屬于純《議定書》國家。 外國商標注冊 一般注冊指的是通過代理人到國外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辦理商標注冊。除此之外,向國外商標注冊申請還包括向國外組織或聯盟(如:國際知識產權組織,歐盟,比荷盧聯盟等)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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