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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件名稱:“同在藍天下”中國AS《新世紀》大型巨星演唱會楊艷、黃成竹等68人訴主辦單位AS市殘聯和AS市文化局違約返還票款案: 一、起因:2000年9月8日,“同在藍天下”中國AS《新世紀》大型巨星演唱會(以下簡稱“大型巨星演唱會”)記者招待會在安召開。隨即,在AS有關電視、報紙、廣播、招貼等各類媒體,有關“巨星演唱會”的廣告鋪天蓋地而來,印有董文華等八位影視巨星的精美宣傳畫廣為張貼和散發。稱由AS地區殘疾人聯合會、AS地區文化局主辦,中國金秋藝術團貴陽代表處、貴陽市京劇團承辦的同在藍天下2000年《新世紀》大型演唱會將于9月23日晚8時在AS體育場舉行。其演員名單列明有董文華、閻維文、湯燦、屠洪剛、任靜、付笛聲、龔琳娜、朱廣龍、以及青春美少女五人組合(背背佳),蔚為壯觀。在其廣告宣傳中,插入了“理解與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內容,聲稱還有由公證處公證的抽獎活動,并特別聲明“此次演出不直播、不轉播、不錄播”。如此策劃與炒作,叫無數AS市民不能不情不自禁地掏錢購票、對堪稱“AS歷史上第一規模”的大型巨星演唱會,翹首以待。 殊不知,9月23日晚,原定于8時開演的大型巨星演唱會,觀眾直等到8點30分舞臺燈光才亮、8點45分主持人才上場,而廣告聲稱的“大型”、“巨星”演唱會,在整個演出過程中只有閻維文一人在實際開演約一個小時后出場,其余演員純屬充數。為此,觀眾群情激奮,現場發生了一定程度的騷亂。 二、起訴:事情發生后,從媒體到公眾,無不憤憤不平,有稱此舉實拿AS觀眾“開涮”,有稱此為AS文藝史上前所未有的一場大欺騙。個別觀眾現場砸壞演出設備,更多的觀眾恨痛交加地將自己以勞動收入購得的門票捏成團砸到溝里、撕成片撒向天空……激憤之余,部分觀眾,在表現得無可奈何的同時,似乎在思考著什么。畢竟,這是AS人民以前所沒有遇見過的一件大事。 幾天以后,在聯通律師事務所內部議論此事的同時,便不斷有人用電話、甚至上門咨詢,征求此事的法律解決辦法。而且,部分試圖“說法”的觀眾向AS地區消費者協會多次投訴無果。畢竟此案對于消費者協會來說,客觀上具有太大的處理難度。 隨著咨詢人數的增多,越來越激起了聯通律師事務所基于法制與社會正義、為觀眾討說法的決心,并決定把此案作為公益性的集團訴訟,依法起訴。 2000年11月8日,基于該大型巨星演唱會、由聯通律師事務所義務代理的一起要求民事索賠的公益性集團訴訟案件,送到法院。 由于此案所具有的特殊性,在中級人民法院與基層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的具體落實,占用了一些時間,后于2001年4月18日由西秀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于2001年8月2日在報紙上發布了公告。但是后來,經反復研究,并結合具體情況再三對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此案報AS地區(現AS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審理。 三、審判:2001年11月12日,AS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AS地區司法局也派員到場。法庭上,在審判長和審判員的主持下,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石祥龍律師、李先龍律師,與被告AS市殘聯、AS市文化局及其代理人,依法進行舉證、質證,并就案件事實、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充分、激烈的辯論。 貴州省AS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同在藍天下”中國AS《新世紀》大型巨星演唱會入場券后,雙方即成立了娛樂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依法成立后,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同在藍天下”中國AS《新世紀》大型巨星演唱會的主辦單位AS市殘聯和AS市文化局利用多種方式發布廣告,廣為宣傳將舉行有眾多明星參加和陣容強大的演唱會,但在觀眾購票后,其不能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系違約行為,演唱會大部分演員的缺場,系其提供的服務有重大瑕疵,因此,被告應退還原告已支付的票款。 據此,貴州省AS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的規定,作出初審判決,判令二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共同退還楊艷、黃成竹等68人票款1748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931元。 四、執行:2002年5月23日,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石祥龍、李先龍作為68名觀眾的特別授權代理人,依法向AS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對二被告依法強制執行,以維護人民法院判決的尊嚴,實現原告的權益。2002年9月23日,AS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并進入實際執行程序。 五、啟示: 1、關于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本案“巨星演唱會”事件發生后,大部分觀眾出于激憤、發泄而扔掉了門票作為演唱會觀眾所持有的、唯一的“權利證書”。他們不僅沒有想到依法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對此根本沒有起碼的信心,甚而至于在別人已經依法提起訴訟、本人只需憑權利證書進行登記,然后就可以“坐享其成”的時候,也只能望權興嘆。相反,有一部分觀眾則具有較強的法律和權利意識,當事件發生后,會想到尋求法律解決,或者咨詢律師,并在多次協商或者行政調處不能解決問題時,敢于堅決地委托律師代理,依法提起訴訟。事實證明:當事人法律意識強弱的不同,帶來相應的結果也大不一樣。 2、律師的社會服務。律師是“法律之師”,其天然職責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常,律師的服務是有償的,委托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費用。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律師基于委托人的特殊困難,或者為了社會公益等等,可以減收或者免收費用,或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在本案中,律師基于一種應當承擔的社會正義,決定依法提起訴訟、維護“巨星演唱會”廣大觀眾正當權益,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和執行,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3、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固然,本案起訴后,就法院的管轄問題費了一些周折。在這個案件中,由于被告系一定級別的國家行政機關,客觀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具有一定的壓力。但是,本案畢竟在人民法院得到了合法、公正的審理,以及全面的執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AS市中級人民法院從立案、審理、判決,到執行,各個司法環節的承辦法官,尤其是執行局的承辦法官,不辭辛勞,苦口婆心,依法辦事,最終使這個案件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這是法律的勝利! 同時,通過法院的審判,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對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心,產生了重大而良好的影響。 4、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的法律意識。由于歷史的原因,以及各種認識問題,長期以來,一部分國家行政機關在一些社會性、商業性活動中,憑借政府信譽和形象,以為只是“掛個名”,有利益可分享,無責任承擔可言。而事實上,在現代法治社會,任何主體均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概莫能外。 本案中市殘聯和市文化局作為“巨星演唱會”的主辦單位,被判承擔法律責任,實為一個深切的警示。值得慶幸的是:本案中被告單位都能鄭重對待訴訟、依法應訴。這也反映出我們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意識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 當然,在本案判決書生效后,被告人未能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而使案件不得不進入執行程序,甚至原排在首位的一家主辦單位個別負責人,在案件執行程序中以種種借口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這種現象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還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5、法制的趨勢。當今世界,法制成為一種必然性的客觀要求,“依法治國”也成為我國執政黨的治國方略。法制的趨勢,是任何力量也阻擋不了的。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遵守法度應當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首要義務,而依法維權也應當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首要意識。在法制的進程中,律師職業,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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