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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觀點未投保交強險,誰承擔責任? 關于涉交強險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體參考《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2008年第3集 總第35集 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對涉交強險有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先后趕往6個中院和13個基層法院,召開了由辦案法官、保險公司、律師等共同參加的座談會,并在綜合司法實踐和理論探討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處理意見,現總結匯報如下: 十、關于未投保交強險的問題 我們認為,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于不足部分賠償的規定進行賠償。因為,交強險的目的在于通過保險這種分散風險的手段使受害人得到及時、便捷的賠償,但保險責任的成立必須以機動車投保為前提,且投保為法定的強制義務。《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如果應當投保的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就無法通過保險這種手段分散風險和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在某些情況下,因為沒有保險公司的參與,如果通過一般的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規則來確定賠償責任的分擔,將對受害第三者造成不公平。特別是在受害第三者具有一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本來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由于致害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而轉嫁為受害第三者應當承擔的一部分責任。因此,為了促使機動車一方參加強制保險,推動強制保險法律規定的貫徹執行,應明確: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至于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于不足部分賠償的規定進行賠償,即“……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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