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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制新法規對外資并購的影響 最近兩年來,中國相繼頒布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及《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這使得外資并購中國國有企業的基本法律框架日益豐滿和充實。隨著國企改制的日益深入,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國國有企業的改制行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于2003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先后發布了《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上述兩份文件的發布和實施對擬并購中國國有企業的外商投資者的并購行為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的程序 在《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中,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程序,或曰,國有產權轉讓給外資并購方的程序如下:1、改組方應當向同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改組方和外國投資者簽訂的轉讓協議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報批,即向有權審批的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報批,轉讓協議自批準后生效;3、依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4、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5、辦理產權交割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手續;6、改組方辦理外匯收入的結匯手續;7、限額以下由地方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涉及國家重點企業、國家批準的債轉股企業和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產業的企業的改組申請、轉讓協議及其批準文件,應當分別報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而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于2003年11月30日頒布的《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及由國資委和財政部于2003年12月3日聯合發布的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則進一步細化并規范了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因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資并購國有企業還須履行下列程序:1、改制方案報國資委和/或同級人民政府批準;2、對改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3、由直接持有擬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4、資產評估;5、委托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轉讓公告,競價轉讓;6、在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手續等。 二、新法規使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更為公開化 雖然《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款已明確規定,改組方應當優先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外國投資者及轉讓價格,采取協議轉讓的,也應當公開運作,但該規定并未進一步明確公開的渠道及操作方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則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按照該辦法的規定,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并須在公告中公開轉讓標的有關情況及擬對征集之受讓方的要求。同時,該辦法還明確了若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上述新規定無疑將使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更為公開化、透明化和規范化,對于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當中作為受讓方的外國投資者來說,將可能通過公開途徑獲得更多信息并將使交易條件更為公平合理。 三、交易方式的選擇 在交易方式上,雖然《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中已規定,改組方應當優先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外國投資者及轉讓價格,但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實施之前,外資并購國有企業一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而通過公開征集、競價轉讓方式的例子很少。 上述兩個新規定,特別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反映了國資委更傾向于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轉讓國有產權,雖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為協議轉讓方式留下了一定的空間,即“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在實踐操作中,在外資并購國有企業中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比較方便、快捷,但新規定無疑限制了協議轉讓方式的使用,因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采用公開競價方式并購國有企業對外國投資者來說雖然在表面上延長了并購的過程,增加了并購的環節,但是更有利于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這對轉讓方和受讓來講應是有利的。 四、轉讓價款的支付時限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中對轉讓價款的支付時限亦作了同樣的規定。 但后出臺的兩份國企改制新規定則有所不同。《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特別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上述關于轉讓價款支付時限的新規定明顯嚴于以前的有關規定,因而外資并購方作為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在并購國有企業的過程當中不得不考慮新規定的影響并相應安排好資金問題。同時,若不能一次性付清的,還須考慮好如何提供合法的擔保。 此外,國企改制的上述新規定還明確規定了在國有產權轉讓程序中須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這也是以往的國有產權轉讓法律法規中所未曾明確規定的。 綜上所述,上述國企改制新規定的出臺確實對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有關程序和條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總體上講,這種影響是良性的,且有利于外資并購程序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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