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新動態 |
|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出賣其房屋時,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于其他購買人購買房屋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承租人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必須將出租的房屋賣給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條件下愿意購買該承租房屋的,出租人與第三人成立的買賣合同無效。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既指出賣房屋的價格條件,又包括價金交付的期限、方式等。是綜合各個因素的同等條件,而不是針對每項而言。所謂“優先”是指在條件等同時,只有享有優先權的承租人放棄購買之后,房屋所有權人才可以將房屋出賣給他人。 2,在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房屋共有人基于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應當享有第一順序的優先購買權,若共有人放棄該權利,則承租人方可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3,若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承租人起訴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房屋所有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關系無效。 ://WWW.132LAWYER.COM/A/FALVJIEDU/FANGDICHANFA/2013/0201/2608.HTML房產律師網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