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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欲占己有,對簿公堂被判返還! 日前,筆者代理的原告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定支行訴被告何某、王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經羅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兩被告何某、王某將在銀行取款過程中的不當得利6000元返還給原告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定支行,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50元。 2004年3月某天中午12時許,何某持其妻子王某的活期儲蓄存折(余額13025.94元)到廣發行羅定支行儲蓄所取款3000元,業務員在支取何某3000元后,卻在打印“儲蓄取款憑條”時誤寫為“存款3000元”,在交還何某的存折上也打印為“存人3000元”。事隔50分鐘,何某又在該支行的另一儲蓄所取款16500,其存折余額為25.94元,當日下午該支行業務員結數時發現數目不對,便觀看監控錄像,發現誤將何某的取款錄人為存款。其后,該支行要求何某更正存折并返還不當得利,何認為此事與自己無關,并拒絕返還。該支行追償無果,遂將何、王兩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返還不當得利6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羅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取得不當利益,造成原告損失,構成不當得利,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將取得的6000元不當得利返還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作出后,兩被告在上訴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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