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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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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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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證據開示的意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192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施行至今以有20多個年頭了.當時在審判實踐中,是全案移送制.也就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無論有利還是無利的,都必須全部移送.但是至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并通過關于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至今,對犯罪嫌疑人證據的移送,就不必然的走向了不是全案移送的道路,公、檢機關提供的證據只是有利于他們,也就是向著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方向發展,而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卻并不移送。這不能不說是中國法制建設的悲哀。現今社會發展的步伐一日千里,但我們國家起著保護統治階級最重要的刑事訴訟法卻還停留在歷史的最初階級,它不單單體現的是中國法制的落后,最重要的是漠視人權的保護。綜觀世界各國的刑事審判都是“控辯制”為基礎,這種制度可以更好的使位于中間地位的法官更好的了解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維護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從中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盡而公正的審判。畢竟現今的社會并不是“亂世重典”的社會。也并不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法制不健全的“人法”大于“國法”的社會。那種“私權”擴大的結果更多的導致了冤假錯案的蔓延。法體現的是公平和正義,但現在給犯罪嫌疑人的保護真是少之又少。這也是為什么刑辯律師普遍認為刑事辯護難的原因之一。 這次全國人大決定修改刑事訴訟法,我個人覺得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現在的這部刑事訴訟法以明顯的落后于社會的發展,對于它篇章中過多的不足之處,現筆者不發表更多的意見,僅對證據的開示進行一下簡要的探討。 證據的開示即為對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要向了解案件的人進行毫無保留的公示。我個人認為知道證據的人越多越有利于法律的公正審判。以前那種證據只掌握在“一家”的方式并不利于法律的實施和執行。刑事案件分為涉秘案件和非涉秘案件,而對這兩中刑事案件,證據向律師開示的方式就各不相同。筆者認為,無論是什么樣的刑事案件,都應作到明確的開示,而且開示的主體應更廣泛、更具體。從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史及外國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史來看。偵查機關調查的結果只是一種證據。在證據法中分為民事證據和刑事證據,而對于證據的認定必須經過公示后進行質證和審查才可予以確認。筆者認為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對于證據應該(1)擴大知悉的主體即開示后了解的主體(2)證據開示要全面,即客觀的將全部證據向公眾開示。(3)證據開示體現公平和對等。(4)證據開示后的保護和證據開示所遵守的規則及違法的懲罰。這樣有利于社會對偵查機關和控方的監督,和對事實真相的徹底了解。這對于公安腐敗、司法腐敗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旦失去監督的權利就不是權利了,就成了損害社會的蛀蟲。所以證據開示的廣泛可以更好的讓人民群眾監督公檢法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行。也可以使辯護律師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維護權益。對于證據全面客觀的開示,也有利于法官公正審判,更好的維護人權。這樣從根本上解決了律師辯護難和減少冤假錯案率。筆者認為對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大勢所趨的,是符合社會發展和法制發展的。先有經濟的發展而法制發展的滯后,將是不健全的發展。世界的呼聲都重視人權,法制的進步也體現了對人權保護的進步。這樣才能使法律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刑事訴訟法的公正決定了社會制度的穩定,否則必將增加社會更多的不利現象。故從全社會利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出發,修改是必要的,也是符合馬克思主義唯物論和辯證法的。法制是經濟發展的保障,只有法制的堅固,國家的經濟才能更好的發展。中國的國力才能夠更為富強。 李哲彬律師 010-8639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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