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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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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論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及其實現 作者:[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陳軍] 發布日期:[2009-4-13] 作者:山東陳軍律師事務所 陳軍 本文在全省第十二次律師業務理論研討活動中榮獲三等獎,收藏于山東省律師協會出版的《律師業務理論與實踐》 “律師”即律師法規定的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執業的人員,“刑事辯護律師”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律師。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是執業律師的重要業務。它對律師業的發展以及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都起著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來,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不高,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發揮令人擔憂。為此,本人就刑事辯護律師作用的認識、作用發揮,注意問題和幾點建議,粗略論述如下,愿與熱衷于刑事辯護的律師同仁商榷。 一、 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 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規定了“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自那時起,刑事辯護就成為律師的重要業務之一。法院對于當時的“刑事審判庭”有“天下第一庭”之說,對于律師業務也可以稱得上“第一業務”。尤其是在1957年打右派的時候,作為律師為被告人辯護,被一些持不正常觀點人誤解,到底律師“為什么人說話、立場問題”是當時社會對“右派”律師的主要觀點。1978年我國恢復律師制度至今已有三十多年了,但由于受這種觀點的影響,社會上仍然有些人不理解,當我具體辦案子從看守所會見被告人出來或者開完刑事辯護庭,告訴人們我為誰辯護時,好多人搖頭,“那種人你還為之辯護?!”讓人思緒萬千。但是隨著依法治國的進程和普法宣傳,現在的情況已比57年時好多了。這說明從思想上改變對刑事辯護律師的認識還有一個過程,那么到底刑事辯護律師有何作用呢? (一)律師積極參與刑事辯護有利于推動律師業務的發展 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出色完成,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光榮任務。律師刑事辯護工作的效果直接影響到律師制度和律師業務的發展,可以說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多少,辯護效果如何,直接影響到社會對律師的看法,辯護律師的形象直接影響到全體律師的形象,其中包含著人們對律師的態度和對法律保護的渴望。律師作為專業法律服務人員,遵守法律,按法律規定積極參與刑事辯護,有利于推動律師業務的發展。 (二)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公民的權利受到格外重視和保護。中國作為在歷史上曾經長期封建專制的國家,它的突出特點和根本就是“人治”,反映在刑事案件中,重口供、刑訊逼供、有罪推定等思想至今仍在影響著我們的司法人員。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一特殊群體的公民,特別是被羈押后,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訴訟權利如何保護仍是我們研究的課題。雖然刑事案件正在進行“控辯式” 改革,但顯示的問題仍非常嚴重。對此,參與刑事辯護的律師的作用就尤為突出,律師應充分認識到刑事辯護對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律師的正義性在此體現得最為明顯。同時,律師參與刑事辯護有利于防止和糾正“冤、假、錯”。 (三)律師積極參與辯護是刑事司法審判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律師通過參與具體刑事案件的辯護,推動刑事案件審理的公開、公正,同時也為律師業務改革發展提供了基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無罪推定”等重要原則的實現,都離不開刑事辯護律師的辛勤勞動。 (四)律師參與刑事辯護有利于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起著重要的作用 刑事辯護律師通過辦理具體的個案,從一點一滴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但在案件的公開審理程序中為刑事訴訟改革提供經驗,而且對刑事司法改革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這是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能夠盡早得到有效處理。律師通過自己的努力,使我國的刑事訴訟朝著更文明、更公正的方向發展。法制的春天就會更明媚。 二、 如何發揮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 (一) 積極承接刑事辯護案件,積極投入 律師的作用是通過辦理個案體現的,不參與、不積極就談不上什么作用。在我國絕大部分律師事務所是綜合性的,特別是邊緣地區、落后地區的律師所,專業化程度進展緩慢,執業律師一定要積極承接刑事辯護案件,積極參與刑事辯護;另外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大中城市律師所的律師,也應積極參與刑事辯護,起帶動作用。律師一定要克服刑事辯護收費少,刑事辯護有風險的思想,要以一定的社會責任感和律師神圣職責的要求多接刑事辯護案子,多辦刑事辯護案件,充分依據法律提高我們律師發揮刑事辯護的作用。 (二) 熟練掌握刑事辯護的知識和技巧 刑事辯護案件與其它案件相比較,比較規范,對鍛煉律師的規范從業有積極作用。那么執業律師如何才能辦好刑事辯護案件呢?筆者認為: 1.一定把法理學深、學透、掌握明白。 作為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不但要系統地學習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而且要把理論學深學透。刑事法理是刑事辯護知識的根本,法理不通,你就不可能全面吃透案情、掌握案件,更不能駕馭工作。有的辦案律師,在具體辦理案件中常常翻書就是不深不透的表現。對待法理,不僅重視總則和原則方面,還要深入到某一章某一節某個罪,這個罪為什么規定,一定要從法理、淵源、現實和未來中去理解掌握,只有做到法理通,掌握的明白才能勝任刑事辯護工作。 2.一定要全面、熟練地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以法律為準繩”首先要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熟練掌握,這是辦案的依據。79年刑法、訴訟法經過96年的修改,內容大不一樣,尤其刑法由原來的192條增至452條,刑訴法也增加了很多相應的司法解釋,而且有好多部門的規范解釋又有好多不一致的地方,這就需要我們辦案律師全面熟練掌握。 3.掌握一定技巧 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檢查院審查起訴階段,一個是法院審理階段,當然也可以延伸到公安偵查階段。公安階段雖然不叫辯護,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也是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上百姓對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公安階段請律師的越來越多,根據每個程序的不同要求,律師工作都有一定的技巧需要研究和掌握。比如在公安階段怎么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等;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律師怎么調取證據、怎么及時與辦案人員溝通、提出律師意見,以及法庭上的發問、質證等均有技巧,技巧因人而異,靠辦案實踐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舉個例子:比如法庭上的律師發問,就要庭前列好發問提綱,特別是辯護意見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和證據在庭審中還要根據公訴人的發問內容,隨時增加或減少發問內容,以免造成重復和浪費時間,發問過程中要簡單扼要、引起法庭注意、被告人能回答清楚等等。 (三)大膽辯護,有禮有節 在現實工作中,很多律師不敢“大膽”辯護,不僅體現在法庭開庭辯論中,而且體現在各個方面。比如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發現無罪的情節,要大膽給辦案人員提出來,以免最終造成錯案、冤案。刑事辯護律師只有大膽辯護才能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否則人家花錢請律師干什么?律師的責任心哪里去了?所以,一定要大膽辯護,怕有風險就更不應該了。是的,一些殺人、傷害案件有對立面的當事人親屬,法庭上有公訴人,甚至還有社會及有關領導的關注,但“怕”絕對不是好辯護律師的風格。再者,刑事辯護中,律師取證是個難題, “客觀”上也存在一定風險的,但我們仍不要怕,我們依法行事,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現在控辯式,應該調查的證據,不調查不掌握,法庭上你拿什么進行控辯呢?當然“大膽”辯護,不是亂來,不是違法辦案,在大膽辯護的同時,我們要盡力做到“有禮有節”,我們不僅嚴格依照程序辦事,而且要尊重司法人員,不能帶有感情色彩,不追求個人效果,要體現一個律師的良好形象,通過自己的認真工作和自己的人格力量來影響司法人員,贏得他們的尊重,這樣才能更有利于我們的工作,發揮律師的作用。 三、 刑事辯護律師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不要包打官司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時是依法履行職務,千萬不要包打官司。當事人及其親屬大都關心結果。作為辦案律師,首先在辦案時一定要給當事人和其親屬講明白:律師的工作是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是根據案件事實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對被告人定什么罪,判什么刑最終是法院的職權,不是律師說了算。這樣講,也許有些當事人不明白、不滿意,但這是法律規定,也是律師接案時必須說清楚的。如果包打官司,也可能當事人滿意,或者能多收費,但其結果不僅不合規定,而且有可能對律師產生負面影響。我們律師千萬注意這一點,絕對不能單聽當事人一面之詞,感情用事,或為其他目的,包打官司。 (二)收費與工作分開 律師辦案收費是按規定行事,但不能把工作和收費多少相提并論。有的案子難度大,費時費力可以多收費;有的案子簡單或者當事人比較困難,可以適當少收費;還有些法律援助案子不收費。當然收費、不收費或收費多少要按照規定,但不論收費是否及收費多少,都要認真工作,對于工作不能有一點馬虎,不能因為不收費或少收費就敷衍了事,這是律師職業道德所不允許的,更重要的是:案子無論大小都牽連到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千萬要注意。我們辦案律師一定要以高標準、嚴要求辦好每一個案子,一定要把收費和工作分開,才能體現律師的優良品質,才能贏得社會上當事人的贊許。 (三)尊重司法人員和同行 一般律師在辦理刑事辯護過程中,要接觸檢、法的司法承辦人員,還有多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尊重他們。首先想到的是他們依法執行公務,尊重他們是法律所要求的,尊重他們就是尊重法律,千萬不要因為意見不一致或其他矛盾貶低他人的人格,否則,不尊重他們法律不允許,同時矛盾了也不利于工作,最終律師的意見不被采納,達不到辯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相互尊重不是無原則的謙讓,更不是違法亂紀,對一些原則規定一定要說明白,有不同的意見也是正常的。因為個人的觀點和意見客觀上允許存在不同,加之個人理解角度不一致,對待不同意見一定要正確對待。相互尊重也是一種美德,只有尊重別人才能尊重自己,才能有利于自己的工作。 (四)不能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罪行或重大犯罪情節,不能正面直接控告,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是基于當事人的信任,如果控告其罪行,這不僅違法超越律師的辯護職責,而且影響了與當事人的關系,會給律師辯護工作帶來很大不利。再說,被告人有權拒絕律師辯護或要求更換辯護人。實踐中律師沒有控告自己當事人的權利;另外,社會的負面影響極壞,甚至使社會上的人不知律師是干什么的,他到底為誰辯護,如果不注意這一點,社會上誰敢再請律師辯護,那樣就與發揮律師的刑事辯護作用背道而馳。 (五)要注意律師形象 律師形象體現在多個方面,不僅要講究工作態度、認真程度,還要注意自己的衣著。特別是在法庭上,面對國徽和旁聽群眾,一定要讓人感覺到自己是個律師,自己的言、行、衣著與自己的執業相適應。記得前幾年司法部有統一律師服裝,但這幾年各穿各的,沒有什么統一。但無論統一服裝,還是各自選擇,一定注意自己的律師形象,良好的形象也是律師執業所要求的,也是社會和法庭所要求的,我們要一定注意。同時良好形象也是我們律師素質的體現,律師就應該有律師的樣子。 四、 幾點建議 面對刑事辯護律師的現狀、作用發揮的程度和存在問題提以下建議: (一)法律要修改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使刑事辯護工作困難重重,法律應為律師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否則律師作用難以發揮。 1. 律師的調查權應是徹底的、完整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律師調查權不徹底、不完整,已經不能適應律師的刑事辯護工作了,甚至是妨礙了律師的辯護工作,與刑事訴訟改革也不相適應。 現在刑事訴訟改革的特點是“控辯式”,律師沒有完整的調查權,如何在法庭上與公訴人“控辯”?大家都明白,法庭上完全是公訴人在舉證,辯護人又能有幾份有利證據提供呢?這根本原因就是律師的調查權受到限制。什么律師調查取證需要被調查人同意,經檢察院、法院許可或者申請檢、法調查等,那么證人不同意怎么辦?檢、法不許可怎么辦?申請檢、法調查他們不調查怎么辦?律師沒有完整的調查權,控訴時就成了單方控訴式,這樣,律師的作用何在? 所以,一定要修改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定,還律師一個完整徹底的調查權,才能發揮其作用。 2.律師執業的正當權利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律師作為公民,不僅享有公民的正常權利,而且更享有律師工作的特殊權利,特別是律師的工作權利一定在法律中寫的明明白白,否則,律師的工作權利都得不到保護和落實,律師又怎么去伸張正義維護別人的合法權益呢? 現行律師法、刑訴法及司法部的規章,對律師的懲戒規定的很明確,當然這是必要的,律師應該依法行事,應該規范,但為什么保護條款那么少那么無力呢?本人建議在現行法律中增加對律師的保護條款,要仔細明白,或者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做出司法解釋,專門寫明白律師何種工作權利不受追究等。 (二)刑事辯護律師的專業化、制度化 1.專業化 刑事辯護是刑事訴訟的重要部分,又是律師的專門業務,它與民事、經濟、行政及其他律師業務有不同的特點。我國還沒有一家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這與我國法律服務需求是不相適應的。僅刑法就452條,是一個牽扯面廣、法律關系及其復雜的部門法,要系統掌握這些法條,就需要多方面的知識;再加之刑事訴訟法條中所涉及刑事證據、刑事偵查等等,不專業化是不行的。律師什么都干,什么也干不好,這已成為現實。要造就好的辯護律師,為社會提供好的辯護服務,非走專業化道路不可。刑事辯護律師的專業化是發揮作用的重中之重,沒有素質高、知識面全、法庭能力過硬的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刑事辯護的前景是令人擔憂的。 2. 制度化 作為專業性極強的刑事辯護工作,一定要制度化、規范化。 (1) 建議設立專門的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 可以參照設立一般律師事務所的條件,規定3人以上或經刑事辯護理論和實踐專門考試合格后持證組建,也可以設立個人刑事辯護事務所等形式。 (2)建議在律師協會設立專門的刑事辯護工作委員會的基礎上設立刑事辯護律師分會,以專門對全國刑事辯護工作的指導。 (3)對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實行級別制,進入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刑事辯護,應相應具備不同級別。 (4)建立對刑事辯護律師特殊行業的規范、收費、考核晉升等規章制度或標準,以利于刑事辯護律師成為律師中的一個專門群體。 (5)根據社會需要,可參照公安110,設立刑事服務專門接待、接案系統,這樣才能全方位、及時地為需要刑事服務的當事人及時提供刑事法律服務。 這一工作可由專門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完成,或專門的刑事辯護律師完成。面對龐大的刑事司法人員和眾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們律師服務怎么能跟上呢? (三)重視刑事辯護實務的調研 面對復雜的刑事案件,律協部門要組織律師所、承辦律師等有關人員進行調研,以便于總結刑事辯護經驗,培養人才,更好地服務于律師的刑事辯護,以利于更充分地發揮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 (四)積極做好宣傳,加大宣傳力度 律師刑事辯護與打擊犯罪一樣重要,是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是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是實現依法治國、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途徑,也是體現我們民主與法制重要標志。對其積極宣傳有利于發揮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 筆者相信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會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會對我國的安定和發展起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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