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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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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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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銀行貸后追蹤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本文載于《廣東城鄉金融》2001年第6期) 2、 新世紀 新希望 ——21世紀中國律師業展望(此文載于《廣東律師》2001年第四期) 3\法律需要細致 商業銀行貸后追蹤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重要業務之一。商業銀行要避免貸款風險的發生 , 除了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工作外,貸后追蹤檢查工作也至關重要。通過貸后追蹤 , 商業銀行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主張權利,及時消除隱患。筆者認為,現時商業銀行在貸后追蹤工作中應注意的主要法律問題有時效問題、債權人代位權問題、債權人撤銷權問題等。 一、時效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對時效問題作了大量具體的規定 ,其中與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聯系密切的主要是訴訟時效和保證時效。 ( 一 )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O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對商業銀行來說 , 貸款合同逾期之日就是權利被侵害之時,從貸款合同逾期之日起二年內 , 商業銀行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其債權。 法律對訴訟時效早已作出了明確規定 , 但商業銀行在實踐中仍存在著不少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失去法院保護的貸款債權 , 這或者是因為商業銀行信貸人員不知道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規定 , 也不知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 或者是因為信貸人員對貸后追蹤工作不負責任,或者是因為信貸人員以貸謀私 , 明知故犯, 但以上原因畢竟是少數,更主要的原因是一些貸款, 商業銀行因種種原因決定暫時不予起訴 , 但信貸人員卻沒有掌握使貸款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方法從而喪失訴訟時效。如何在暫時不起訴的前提下,使訴訟時效期間有效中斷呢 ? 結合法律實踐 , 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供商業銀行借鑒和運用。 L 、制作《貸款催收通知書》、《還款協議書》、《法律意見書》讓借款人簽收 , 未簽收視作未向債務人主張權 利 , 訴訟時效不中斷。 2 、讓借款人出據還款保證書、承諾書。 3 、對借款人進行問話筆錄 , 問話筆錄中記錄向債 務人追債的情況。 4 、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 不論申請是否受理 , 訴訟時 效期間都因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主張債權而中斷。 5 、向法院遞交訴狀但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 案件按自動撤訴處理 , 訴訟時效期間相應獲得中斷。 6 、通過新聞媒介曝光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 以上方法可以針對債務人對債務履行的不同態度選擇運用 , 對態度較好的 , 一般選擇第一、二 種方法 , 對態度惡劣的 , 一般選擇后四種方法。 ( 二 ) 保證時效 保證時效是指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及時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我國 《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保證方 式。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的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 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 ,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 O 當事人對保證 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 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我國《擔保法》還規定 , 保證人可以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 中約定保證期間 , 如果未約定保證期間 ,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保證期間,如果是一 般保證,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 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 , 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對保證時效的規定也相當明確 , 但是,就如訴訟時效一樣 , 商業銀行在實踐中仍存在著不少保證時效喪失的情況 , 加大了貸款資金面臨的風險 , 為什么? 原因主要是商業銀行對保證時效存在著認識上的 重大誤區 , 常常將保證時效和訴訟時效相混淆 , 而兩者根本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具體來說 ,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 第一 , 認為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相同 , 在訴訟時效期間 ( 已超過保證期間 ) 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 利 , 從而喪失保證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 , 除非商業銀行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為兩年 , 訴訟時效期間和保證期間不會相同 , 保證期間或是六個月 , 或是約定的其他時間 , 超過六個月而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主張權利 ,保證時效當然喪失。第二 , 對連帶責任保證,認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就是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對連帶責任保證 ,債權人要取得保證時效 ,必須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 而不能僅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把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視作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實踐中 , 商業銀行制作《貸款催收通知書》等文書只是讓債務人簽收后即了事 卻沒有相應制作《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讓保證人簽 收 , 甚至連《貸款催收通知書》也不抄送保證人 , 債務人簽收《貸款催收通知書》只是證明銀行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 , 但證明不了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 因此 , 訴訟時效雖獲得中斷 , 但保證時效卻喪失了。 第三 , 對一般保證 , 認為所有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方法也都是獲得保證時效的方法。根據《擔保法》規定 ,債權人對一般保證獲得保證時效的方法要比訴訟時效中斷的方法嚴格得多 , 其只限于兩種形式 , 即訴訟或者仲裁 , 而訴訟時效期間 ,只要有證據表明債權人主 張了權利或者債務人愿意履行債務就可中斷。因此 , 在 保證期間 ,商業銀行如只是向債務人簽發《貸款催收通 知書》而未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 帶來的法律后果只能是訴訟時效中斷 , 保證時效喪失。 保證時效對保證銀行貸款的安全至關重要 , 保證時效的取得與否 , 關系到保證人對貸款的償還是承擔保證責任 , 還是免除保證責任 , 為此 , 商業銀行在貸后追 蹤工作中 , 必須走出以上認識上的誤區 , 嚴格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 , 只有這樣 ,才能避免喪失保證時效 , 才能有效地保證貸款資金的安全回收。 二、債權人代位權問題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為避免其債權受到損害 ,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權作了如下規定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 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O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代位權屬債權的保全制度的內容。《合同法》實施 前,根據我國當時的法律 ,對于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合同法》確認代位權后 , 打破了原有的 規則 , 使得債權人主張債權追索債務時 , 處于更加主動 的有利地位 , 而且追索的范圍也更加廣泛 , 措施也更加 及時有效 ,凡是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的 , 債權人就可行 使代位權 ,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不愿主張或不敢主張的債權 ,從而最終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 代位權既然是債權人主張債權追索債務時的一 項重要權利。那么 ,作為貸款債權人的商業銀行理應認真理解和掌握這項權利的涵義和行使這項權利的 法定條件 , 適時加以行使 ,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信貸資金免遭損失 O 結合實踐 , 商業銀行在行使代位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 1 、債權人 ( 銀行 ) 行使代位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 三個條件 , 缺一不可 :(1) 債務人需對第三人享有到期 債權 ;(2)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怠于行使是指應行使的權利 , 能行使而不行使。 (3) 債務人怠于行使 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 銀行 )造成了損害 , 債權人 ( 銀 行 ) 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O 這是說債務人因怠于行使自 己對第三人的權利 , 而又無資力清償自己的債務 , 債 權人 ( 銀行 ) 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自己的債權有不能 實現的危險。 2 、債權人 ( 銀行 ) 行使代位權應以自身的債權為限 , 即債權人 ( 銀行 ) 代位行使債 務人權利所獲得的價值應與需要保全的債 權的價值相當。 3 、代位權行使必須請求人民法院來行 使 , 即只能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 , 而不能采取與第三人協商等方式來行使。 4 、應注意第三人對債務人不僅負有到期債務 , 而且還有財產用以償還債務時 , 才可行使代位權 , 否則 ,代位權不應行使。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我國《合同法》 對撤銷權作了如下規定 :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 者無償轉讓財產 ,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 債權人可以請 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 的低價轉讓財產 ,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 并且受讓人知道 該情形的 , 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 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 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也屬債權的保全制度的內容 , 其與代位權共同構成了債權保全制度的完整內容 , 如同代位權 , 債 權人享有和行使撤銷權也大大加強了債權人主張債權 追索債務的主動性 , 尤其是對防止通過轉移財產或變 相轉移財產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不法行為 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這同樣是商業銀行必須詳 細了解和掌握的重要權利 , 結合實踐 , 商業銀行應注意 以下幾點 : 1 、債務人須實施了一定的危害債權人 ( 銀行 ) 債權 的行為 , 債權人 ( 銀行 ) 才能行使撤銷權 , 這是行使撤銷 權必須具備的客觀要件。危害債權人 ( 銀行 ) 債權的行 為是指債務人的行為導致財產的減少而且將會使債務 得不到清償。危害債權人 ( 銀行 ) 債權的行為包括放棄 到期債權 , 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財產等形式。 2 、債務人在實施危害債權人 ( 銀行 ) 債權的行為時 主觀上有惡意 , 即債務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債權 而故意為之。當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而危害債權時 , 還要求受讓人有惡意即受讓人知道轉 讓財產價明顯不合理而且目的是為了損害債權人 ( 銀 行 ) 的利益 , 這是撤銷權成立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 3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不得超過債權人(銀行)對債務人所具有的債權限額。 4 、債權人 ( 銀行 ) 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5 、債權人 ( 銀行 ) 行使撤銷權必須通過法院以訴訟的方式進行。 以上具體論述了與商業銀行有關的時效問題代位 權問題和撤銷權問題。此外 , 商業銀行在貸后追蹤時還 應密切關注借款企業分立、合并、轉制、破產等帶來的 問題。借款企業發生合并、分立和股份改制 , 對商業銀 行的直接影響是商業銀行的貸款由誰償還。解決這個 問題不及時必然會造成對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互相推讀 的不利情況。為避免糾紛的產生 , 明確償還貸款的責任 最為重要和緊要。為此 , 商業銀行應及時與分立、合并、 股份制改造后的企業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 以落實債權債務 , 明確還款責任人和還款范圍。借款企業破產的 , 商業銀行應注意的主要問題和應做的主要工作是在法 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 , 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 ,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 后 1 個月 , 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 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 , 視為債權 人自動放棄債權。因此 , 為最大限度地挽回貸款損失 , 首先 , 商業銀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 權 , 不得遲誤。其次 , 商業銀行申報債權應認真區分有 財產擔保的債權和元財產擔保的債權并提供相應資 料。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 商業銀行有權享有優先受償 權 , 即以該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擔保財產 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 以挽回貸款損失 ; 對無財產擔保的 債權 , 商業銀行只有權在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 , 并且清償了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及 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后與其他債權人共同獲得清償或按 照債權比例受償。 (本文載于《廣東城鄉金融》2001年第6期) 新世紀 新希望 ——21世紀中國律師業展望 1979 年,伴著改革開放的春風 ,中國律師 制度得以重新恢復。 20 多年來,在中國共產黨 的領導下,在鄧小平理論的正確指導下 ,中國改革開放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中國律師也從無到有 ,從小到大,迅速向前發展。1980 年《律師暫行條例》頒布,律師制度以法 律形式得以確認。199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頒布實施,中國律師逐漸擺脫了對國家行政和編制的依賴實現了律師職業社會化。黨的十五大確定的依法治國方略,更是極大地推動了中國律師業的發展。中國律師為維 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律師的社會地位由此日益得到提高,律師已成為社會公眾尊敬而向往的高尚職業。 時光荏苒,人類社會已匆匆走過二十世紀,大步邁進二十一世紀,這不僅是一個經濟繁榮的時代,更是一個社會民主和法制健全的 時代。機遇與挑戰并存。中國律師如何正確定位新世紀,續寫新的篇章,成為中國律師關注的熱門話題。回首過去,放眼未來,筆者認為,中國律師在新世紀必將出現六大趨勢。 一、律師的經濟地位將更加鞏固 改革開放20多年,中國律師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中國律師的收入也得到了很大改善 , 成為社會高收入的一個階層,更有為數不少的律師成為百萬富翁 , 千萬富翁。律師的高收入是好是壞 ? 筆者認為律師的高收入無可厚非,律師先富起來是大大的好事,不僅符合小平同志改革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思想,而且是社會走向法制、走向光明、走向進步的標志,它說明了國家的法制在不斷完善和健全人民、社會、國家需要律師。試問,沒有國家法制的不斷完善,沒有社會的需要,律師有何作為可言? 又如何先富起來 ? 二十一世紀 , 中國改革開放將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將進一步發展 , 加入 WT0, 將使中國更加貼近全球經濟,在全球范 圍參與激烈的國際競爭,依法治國方略的推 行將使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依法行政、公正執 法進一步加強,人民大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 意識不斷提高。可以想見,在新世紀,法律將 貫穿于社會的每個角落 , 律師的服務也將滲 透到社會每個角落,中國律師不僅要在國內舞臺,而且還要在國際舞臺發揮無可替代的作用, 更多的律師將憑著自己的智慧、汗水、 勇氣成為百萬富翁、千萬富翁 , 并載入中國律師的史冊。 二、律師的政治地位將大幅度提高 二十一世紀 , 是中國民主與法制空前繁榮的時期 , 隨著中國律師參政、議政范圍的擴大和力度的加強 , 中國律師將會成為中國政治生活中不可忽視的政治力量 , 政治地位也將會隨著政治力量的壯大而大幅度提高 O 1 、受聘擔任各級政府的法律顧問 1999 年吉林省率先在全國建立省級政府法律顧問團 , 在短短一年多時間里即取得顯著的成績 , 得到了吉林省政府的高度評價。2000年12月25日至26 日 , 司法部在長春召開全國省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座談會 , 要求積極推進省級政府法律師顧問工作的開展。隨著省級政府法律顧問在全國的成功開展 , 各級政府聘用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也必將實現 , 甚至會成為一種常規制度。律師作為政府法律顧問 , 進入政府決策層 , 不僅可以貫徹依法治國方略 , 保障政府依法行政 , 而且可以通過政府對律師執業行為的尊重 , 帶動全社會的尊重 , 從而提高律師在國家政治生 活中的地位。 2 、作為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參政議政 律師來自民間 , 生活在民間 , 他們了解中國民眾的疾與苦 , 隨著中國民眾民主與法制 思想的加強 , 越來越多的能夠代表中國民心聲的律師將會進入名級人大政協 , 參與立法 討論和行使監督權 , 促成法律的及時出臺和修改 , 監督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執法 , 這也必將提高律師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3 、轉變社會角色 , 直接進入各級政府和 公、檢、法工作 改革開放二十年 , 中國出現了一大批懂法律、懂外語、懂經濟、懂科技的復合型律師 , 他們當中不乏滿懷政治熱情者。為了貫徹依法 治國的方略 , 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 保障司 法機關認真執法 , 提高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 作人員的自身素質又勢在必行。在新世紀 , 兩 者的結合將會促成更多的、高素質的優秀律 師進入政府及司法機關 , 西方國家引以為傲 的律師成為總統、成為法官在中國不再是遙不可及 , 而將成為歷史必然 , 更多的律師出身 的省長、市長、法官、檢察官將會出現在中國 的歷史舞臺 , 并將影響中國的歷史和政治格局。 三、律師業務的重心將出現重大改變 1 、以非訴訟業務為重點 訴訟業務長期以來一直是中國律師的業務重點 , 人們一提起律師便會聯想到麻煩和官司, 人們也只在有了糾紛打官司的時候想起律師 , 中國律師似乎成了打官司的化身。其 實這種狀況并不值得稱道 , 因為律師的主要作用應該是預防糾紛 , 而不應該是解決糾紛。這種狀況的存在 , 恰恰說明人們的法律意識還相當薄弱 , 他們只是被動的接受法律 , 而不是主動的運用法律。在新世紀, 這種狀況將得到有效改變 , 中國法律制度的日趨完善 , 中 國民眾法律意識的進一步提高是促成這一改 變的根本原因。為了保證行為的合法性 , 避免糾紛 , 人們在從事某種行為前將更多的借助于、依賴于律師的法律服務 , 草擬合同、參與 談判、出具法律意見書、見證書、論證書、代辦法律手續將成為新世紀中國律師的工作重點。 2 、以涉外業務為熱點 新世紀中國將加入 WT0, 中國經濟的發展將融入全球經濟的發展,中國企業將前所 未有的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 , 外國企業也 將前所未有的走入中國努力在中國開辟新的 市場空間 , 由此,也給中國律師帶來廣闊的發 展空間。為中國企業家投資國外和外國企業 家投資中國提供全方位熱情、周到的法律服務,使他們合法合規地參加市場競爭 , 將是新世紀中國律師業務的熱點。 3 、以訴訟業務為難點 隨著非訴訟業務在新世紀比重的不斷增加 , 訴訟業務將退居次席 , 但訴訟業務仍將是律師業務中的難點。律師對復雜案件敏銳的分析 ,對證據全面調查 , 對訴訟過程恰當的把握 ,律師的能言善辯和機敏的反應都將在訴訟這一舞臺得到全面檢驗 , 中國律師的風采 也將在此得到充分體現 。 四、律師事務所規模化發展勢在必行 二十一世紀 , 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加強 ,中國經濟的發展也將繼續快速發展 , 中國加 入 WTO 不僅給中國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機遇 , 也帶來了殘酷的國際競爭。二十一世紀中國的這種經濟氛圍迫切要求中國律師提供全方位一條龍的法律服務 , 規模小、人員散、管理 水平低、綜合能力弱的律師事務所沒有提供復雜、系統的法律服務的能力 , 而分工細致、 部門齊全的大型律師集團卻能滿足社會公眾的這種迫切需求 , 具有小所無可比擬的明顯的優勢。可以預見 , 為了適應社會的需求 , 為了迎接中國加入 WTO 后外國律師的抗戰 , 中國律師在二十一世紀必將走向聯合之路, 共同打造中國律師業的航空母艦 , 增強自身實 力 , 贏得公眾的信賴 , 樹立品牌 , 鞏固已占領的市場 ,努力開拓新市場 ,只有這樣,才能在未來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五、特長型律師日益受到歡迎 , 萬金油式 律師日益沒落 社會經濟活動分工越來越細 , 帶來法律規 定也越來越細 , 律師作為一個精力有限的人 ,不可能在紛繁復雜的法律領域中全部做到最好,只可能在某一領域做得更好。社會公眾不 相信萬金油式的律師就在于此類律師博而不 精 , 什么案件都代理 , 什么案件都代理不好。由此可見 , 掌握法律特長 , 是做一名新世紀律師必需具備的素質。就某一方面提供細致周到的專業法律服務 , 是未來律師業務發展的趨勢。 六、律師的執業環境將大大改善 中國律師在新世紀政治地位、經濟地位的提高 , 使得中國律師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影響力越來越大 , 律師這一職業不僅將得到社會公眾的尊重 , 而且將得到政府及司法部門的尊重 , 律師的執業活動也會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 司法機關任意限制和剝奪律師享有的訴訟權利 , 政府有關部門漠視 律師享有的調查權橫加干涉的現象將會越來越少,當今中國律師界為維護權利而斗爭 " 的口號在二十一世紀將最終定格為歷史。 (此文載于《廣東律師》2001年第四期) 法律需要細致 ——淺議物權法草案 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以來,迅速成為社會各界議論的熱點。物權反映的是“私權神圣”的法律精神,強調的是對私有財產權利的尊重與保護。因此,在中國特有的法律環境下,物權法草案的公布與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突破性條款被寫入憲法一樣,具有非凡的歷史意義,標示著一個私權利受到平等對待時代的開始。 但是,無論是有突破,還是有歷史意義,法律需要明確無誤的執行,法律需要明確無誤的遵守。也只有這樣,法律才能定紛止爭,私權才能得到切實的維護和保障。而綜觀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其條文規定的并不細致,有的甚至過于原則而顯得粗糙,遵守起來難,執行起來也難,沒有具體的操作性。物權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物權法草案第六十八條規定:“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才是“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對這些關乎私權保護的關 鍵內容,物權法草案卻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標準。而不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含義和衡量標準,不規定“補償”和“安置”的程序、方式和標準,就不能有效制止公權對“公共利益”和“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概念的濫用,就不能有效防止公權對私權的侵害。甚至,為私人的財物隨時被政府收走留下巨大的法律隱患。諸如此類的問題,還體現在物權法草案的其他方面,如居民小區會所、車庫的歸屬,侵犯相鄰權的具體標準、情節和損害程度等等。 筆者認為,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嚴謹和細致,不僅要有現實性,而且還要有預見性,也就是超前性,要盡可能窮盡一切可能。要做到這一點,立法機關責無旁怠。既然要制定新法,既然社會生活中已經出現了諸如此類的問題,那么,作為立法機關,就不能予以回避。因為回避解決不了問題,只能使對問題的認識更加混亂。我國立法機關在以往的立法中常常采取粗放式的方式,即對復雜、敏感問題采取先回避再交由最高院解釋,如何?效果并不好,問題更不少。為什么在立法中就應解決的問題,非得在解釋中來解決?既然在立法中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又為什么還要立法?立法都解決不了,解釋就能解決?因此,立法機關應充分審視這一問題,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條文,以使物權法更加嚴謹和細致,更加具有操作性,并使其真正成為老百姓身邊的一部法律。 作者:宋萬俊 廣東邦達律師事務所 電話:020-33488489 (本文載于<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200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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