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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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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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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脫鉤“移交”,集資款債務該誰承擔? 河南天時達律師所 段書予撰稿 一、案情簡介 1997年6月,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籌資建設大型市場,下文要求全體職工在規定期限內必須交納市場建設集資款若干(科以上干部集資金額適當增加),“集資期限兩年,一年一付息,滿兩年歸還本金,月息15,并參與利潤的50分紅。”在領導干部帶頭及高息分紅的誘惑下,該局全體職工按期交納了每人萬余元的集資款。之前,X局下文設立了“市場經營服務中心”。X局給職工開具的集資款收據上收款單位及印章是“市場經營服務中心”。X市工商局利用全體職工的集資款及銀行貸款,很快建成了大型市場。 X市工商局市場經營服務中心未領取營業執照。人員是工商局指派,辦公場地是工商局提供,辦公設施是工商局調配、購買,負責人是工商局任命,中心人員工資報酬由工商局發放。該中心財會人員的任務主要是收取市場房屋租賃費、場地攤位費、市場設施租賃費等,每月收取的費用及時上交X市工商局。市場建成前幾年,經濟效益較好,X市工商局按照原來承諾的利率,由市場經營服務中心每年向集資職工支付了利息,職工也較滿意。 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黨政機關不許經商辦企業。隨后,國家、省工商局陸續發布文件,要求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所辦市場管辦脫鉤,實現機構、人員、職責、財務“四分離”。2000年,省、市政府又陸續下發文件,限期徹底完成市場管辦脫鉤。 面臨與所辦市場管辦脫鉤,X市工商局領導班子2001年7月決定:將市局職工(含領導干部)的集資款本息全部清退,分局干部職工的集資款本息先清退一部分,以后利率下調。 為完成管辦脫鉤任務,X市政府設立由工商局、財政局、審計局、國資局派員組成的聯合清產核資組,對X市工商局市場經營服務中心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資產清查。X市工商局未向清產核資組提供市場經營服務中心自設立到清產截止日期辦市場的全部經營收入、支出資料,清產核資報告對此未涉及。 為辦理市場交接,X市政府于2000年下文設立了X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經X市政府協調,自2001年11月起,X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與X市工商局依據清產核資報告陸續辦理了人、財、物及債權債務移交手續。此時,X市工商局幾個分局職工的集資款尚未得到全部清退。集資職工不斷向X市工商局領導反映,局領導答復債務已移交,X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負責退還。職工們又了解到市局領導及職工的集資款早已全部清退,非常氣憤,對市局領導不顧基層職工的做法難以接受,紛紛要求市工商局負責退還集資款。 2003年8月,X市工商局職工D先生將X市工商局訴至法院,要求市局盡快清退集資款。 市工商局辯稱:集資款債務已全部移交X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應當由市場發展服務中心償還。于是,市場發展服務中心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原告認為:集資款是工商局以原市場經營服務中心名義收取。該中心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中心的債務實際是市工商局的債務。集資款債務移交給經濟效益很差的X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未經過本人同意,債務轉讓無效,市工商局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X市工商局辯稱:市場脫鉤移交是根據省、市政府文件進行,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此移交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集資款債務移交,不需經集資者同意。市場發展服務中心對集資款債務及債權、資產均已簽字接收,應當由市場發展服務中心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人X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辯稱:集資款債務轉讓未經債權人同意,違反法律規定的轉讓無效。另外,服務中心經營困難,效益不好,職工自移交當月起至今月薪每人400元(移交前由工商局發放月薪近千元)。工商局要求職工集資兩年,早應清償,拖延移交給中心不合理,應當由工商局承擔清償責任。 二、處理意見 對于此案糾紛的處理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清償集資款債務應當由X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承擔。 省、市政府有關市場管辦脫鉤的文件要求,管辦脫鉤要以“債(債權債務)隨中心(市場發展服務中心)交、人隨中心走的整體移交為主”。X市政府組織的聯合清產核資組對原中心的資產進行了盤點。原中心總資產大于總負債,在此基礎上,把人、財、物移交給第三人后,第三人完全有能力清償集資款,第三人也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案應當由第三人和X市工商局共同承擔退還集資款連帶責任。 集資款債務移交給第三人是根據上級政策進行,雖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但此移交應當有效。X市工商局與原中心管辦脫鉤前曾經收取了原中心的全部經營收入,移交時未將這些收入、支出賬目全部移交給第三人,訴訟中又拒絕向法院說明原中心財務收支狀況,可視為市工商局抽逃、轉移或隱匿原中心的財產。最高法院法釋(2001)8號第四條規定:“開辦單位向被開辦企業收取資金或實物的,應當在所收取的資金和實物的范圍內對其開辦企業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第五條規定:“開辦單位抽逃、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以逃避被開辦企業債務的,應當將所抽逃、轉移的或者隱匿的財產退回,用以清償被開辦企業的債務。” 本案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清償集資款的責任,市工商局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由X市工商局承擔清償責任。 首先,由于X工商局下文設立的原中心未獨立核算,不是企業法人,人、財、物統由工商局統一調配,中心經營市場期間的場地、設施等租金收入全部上交工商局。X市工商局所辦中心移交前的清產核資不真實,原中心的集資款債務應當視為工商局的債務。 其次,第三人是管辦脫鉤前X市政府下文設立的事業單位法人。集資款債務移交依法應征得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無效。 再次,最高法院法釋(2001)8號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是以黨政機關所辦企業或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為前提。本案原中心無法人資格,X市工商局以該中心的名義收取的集資款,實際上是X市工商局自己的債務。加上X市工商局拒絕提交原中心建設經營期間的收支賬目,無法查明X市工商局共收取原中心多少資金及資金去向。所以,償還集資款債務應當由X市工商局承擔。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刑事被害人權益維護與律師閱卷范圍 河南天時達律師所 段書予 刑事案件辯護人開始閱卷的時間及閱卷范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有明確規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閱刑事案卷的開始時間及閱卷范圍,《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刑事案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件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作了列舉性詳細規定。其中可以查閱的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在法院審理階段,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閱卷范圍、內容受到諸多限制,其他訴訟代理人的閱卷范圍及內容更不理想。檢察院移交法院的起訴卷內容不完整,往往只拿出一部分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供閱卷,甚至有的只拿出被告人供述及對證人的詢問筆錄,導致辯護人及其他訴訟代理人無法了解全部案情及偵查機關的工作情況,繼而影響刑事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最近,筆者代理一起故意傷害致死人命被害人親屬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這是一起雙方多人打架,其中一人持水果刀捅死一人、重傷一人。案發后,公安機關曾將兇手一方幾個人拘留,對涉嫌包庇的兇手女友刑事拘留、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時,僅對兇手一人提出起訴意見,對涉嫌包庇的兇手女友及同案幾個參與打架者以罰代刑(或許是取保候審)結案。檢察機關監督不力,只對兇手一人提起公訴。筆者接受被害人親屬委托到法院閱卷時,僅看到被告人供述、對證人的詢問筆錄(同案其他涉案人都是以證人身份接受詢問的),看不到涉嫌包庇的兇手女友及同伙的訴訟文書,不清楚這些涉案人員是如何結案的。 由于兇手是農村青年,家庭經濟貧困,檢察機關未將其女友及其同伙列為同案刑事被告人,被告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判決是“空判”。被害人親屬認為:公安機關對兇手同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放縱同案犯罪嫌疑人、以罰代刑結案,公安機關通過罰款經濟上收獲不小。檢察機關不履行監督職責,官官相護。法院依據檢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惟有被害人親屬未得到任何經濟賠償。 幾年前筆者也曾辦過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五個十八歲左右的青年酒后將另一青年打昏后抬起來拋入公園小湖中,致該青年溺死。幾個青年被抓獲后,被害人親屬多次找公安民警提出賠償請求,被告知案件到法院再說。后來,案件移交到法院,被害人親屬了解到該案嫌疑人只有一人因其他犯罪行為被訴至法院,同案其他四人早已被放。有的上了學、有的打了工、有一個入伍當了兵。被害人親屬感覺經濟賠償將要落空時,委托筆者幫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要死亡賠償金。 筆者接受委托到法院閱卷時,法官將該案訴訟文書及技術性鑒定材料卷宗全部交給筆者查閱。通過閱卷筆者發現:該案五名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的首次訊問中都承認將被害人打昏后抬扔到湖水中。后來的訊問筆錄均變為“我們幾個人打了他我們就走了,他如何淹死我們不清楚”。發現這一重大疑點,筆者即向法官提出。同時向法官表示:被害人親屬的賠償請求得不到落實,會對公安機關的徇私舞弊行為提出控告的。后經法官協調,涉案青年的親屬很快湊了四萬多元錢,轉交給被害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對賠償結果表示滿意,未再追究公安機關徇私舞弊、放縱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兩個不同的案例說明,被害人親屬合法權益的維護,與律師閱卷范圍、內容有著一定的關系。被害人委托的律師完整、認真的閱卷,可以掌握案件全部情況,才能對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予以監督,防止司法腐敗嚴重侵犯被害人親屬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被害人委托的律師通過認真閱卷,了解全部案情,可以幫助委托人甄別附帶民事訴訟中除負有賠償責任的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外的人。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司法實踐中,不少地方的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審查比較嚴,只圖案件快審快結,能省事則省事,對原告列舉的附帶民事共同被告,往往以不屬民事賠償責任人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將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合格被告排除案外,導致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不由使人想起美國黑人橄欖球星辛普森案。法律雖未追究辛普森的刑事責任,但法院判決辛普森仍要對刑事被害人予以巨額經濟賠償。美國司法制度下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值得我們借鑒。作為刑事被害人的委托律師,在此方面,應當結合我國國情為被害人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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