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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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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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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常用勞動法數據安陽市常用勞動法數據 一 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安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安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安陽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為40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為6元/小時 安陽縣、林州市、湯陰縣、內黃縣、滑縣最低工資標準為3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為5元/小時。 二 標準工時和加班工作時限(依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長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三 試用期時間 合同期限 試用期限 不 滿 6 個 月 不 設 試 用 期 6 個月 ~ 1 年 最長不超過1個月 1 年 ~ 3 年 最長不超過3個月 3 年以 上 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 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五 標準工時制度 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此計算:平均月工作日20.92天,折合月工時數167.4小時,每年工作日為251天,折合年工時數2008小時 六 2005年度社會(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 2005年安陽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19元,安陽縣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944元 七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停工醫療期及工資(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規定》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工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八 由于勞動者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扣減工資限額(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扣減工資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并且扣減后工資數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九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因職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超過12個月工資。 2)額外經濟補償金:企業拒不支付上述經濟補償金的,另支付相當于上述費用的50的額外補償金。 3)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十 女職工產假期和人工流產假期 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產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產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20—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90天。 十一 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市直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為671元,最高為3357元;各縣(市)、區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為566元,最高為2832元;全市范圍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統一按1119元作為繳費基數,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的繳費費率繳費。 十二 工傷待遇((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一次性傷殘補助:一至十級傷殘分別為24、22、20、18、16、14、12、10、8、6個月本人平均工資。 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90858075。五至六級如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津貼為7060。七至十級無津貼。 一次性醫療補助:一至四級無,五至十級分別為16、14、12、10、8、6個月統籌地職工平均工資。五、六級如保留勞動關系則無補助。 一次性就業補助:一至四級無,五至十級分別為56、46、36、26、16、6個月統籌地職工平均工資。五、六級如保留勞動關系則無補助。 因工死亡待遇: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4個月統籌地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供養無勞動能力親屬撫恤金為配偶40死亡職工平均工資,其他親屬30,總額不超職工本人工資。 其他費用(略) 十三 申請勞動爭議處理時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限: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2)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時限: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十四 申報工傷事故時限(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 1)單位申報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并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2)個人申報 用人單位未按前項申報的,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后30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 十五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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