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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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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合同范本解析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 期限勞動合同。 【解析】:(勞動合同分為(1)固定期限、(2)、無固定期限和(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不能與員工解除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解析】: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只約定了試用期,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勞動合同期限,就以約定的試用期來推定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的試用期約定超過該限制期限時,超過部分是無效的,超過的部分應以正式員工待遇對待。 本合同于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解析】:對于員工應達到什么工作標準,如果企業能夠表述清楚,就填上這一條,如果表述不清楚就取消這一條款。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解析】:法定節假日是指㈠元旦;㈡春節;㈢國際勞動節;㈣國慶節;其中除元旦法定節假日為一日外,其余法定節假日為三日。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 元或按 執行。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解析】: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解析】:這一條企業一般不寫入勞動合同,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待工企業應支付員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費用。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解析】:社會保險基本分為四險一金,分別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供基金。四險一金的員工與企業繳存比例為: 一、 養老保險 員工繳納比例: 1、 被保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3、 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比例:企業按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二、 醫療保險 員工繳納比例: 1、 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企業繳納比例: 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 失業保險 員工繳納比例 1、 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2、 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3、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企業繳納比例: 1、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按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2、 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 員工不繳納工傷保險,企業要依據企業經營性質確定繳納比例。 五、 住房供基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注:2005年度北京的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2734元。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解析】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解析】: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 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 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 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 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 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 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 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約定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員(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三十九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煉、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2002年1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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