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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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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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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成本降低 維權不再尷尬 —解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筆者在河北某縣承辦過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害人被撞傷頭部昏迷達20余天,被害人方為了籌集巨額的醫(yī)療費已近傾家蕩產,而肇事方拒不支付醫(yī)療費用,無奈之下,欲提起民事訴訟,根據(jù)原《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計算,約為5000元左右,當筆者持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困難證明到事發(fā)當?shù)胤ㄔ荷暾堅V訟費緩減免時,法院答復:一、醫(yī)療費不屬于法定的緩減免范圍;二、該法院因經費緊張,還要收取相當于受理費一倍的其他訴訟費,即共計10000元。被害人方只能是望法院而哀嘆,最終放棄了訴訟以及對被害人的治療…… 這就是一起真實的由于維權門檻過高而導致的人間悲劇。 國務院于2006年12月19日公布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筆者在通讀之后,認為該《辦法》以其史無前例的勇氣作出了以往所沒有的突破,以下筆者就該《辦法》中的幾個“亮點”解讀如下: 一、可退費情形增加。 以前法院對于訴訟費除撤訴外,幾乎是只進不出,要么是原告承擔,要么是被告承擔,而該《辦法》對于民事轉刑事無需審理的案件、駁回起訴、發(fā)回重審等案件作出了全額退還的規(guī)定,并在第五十二、五十三條中明確了退費的相關程序,這可以說是開法院收費之先河的驚人舉措,筆者對此確實嘆為觀止。 二、緩減免情形更加貼近生活,凸現(xiàn)人性化。 原《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緩減免的五種情形,即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該《辦法》除繼續(xù)延續(xù)前四種案件外,又不吝筆墨地以專章八條的篇幅針對社會弱勢群體明確了緩交、減交、免交的案件范圍,并規(guī)定了適用的對象以及當事人應提供的相關證明,且強調如果法院不予批準,應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這正是結合現(xiàn)實社會,開展司法救助的明令之舉。 三、取消了“其他訴訟費”這一亂收費的借口。 該《辦法》取消了原《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其他訴訟費用”,在第二章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交納的訴訟費用的范圍,例如第六條;也明確了無需交納費用的案件范圍,例如第八條;并且最重要的是第十二條,對于訴訟當中的實際支出的一些費用,明文規(guī)定法院不得代收,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這樣就杜絕了法院借收取辦案費、其他費等之名、行亂收費之實。 四、牢牢與訴訟成本相聯(lián)系。 原《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對于訴訟費用的交納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做法,也就是無論是上訴、反訴等均以單一標準進行交納。而該《辦法》在第十六至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上訴、反訴、再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案件采取了減半交納、按照所請求的數(shù)額等多種靈活方式進行交納案件受理費,切實實現(xiàn)了訴訟費用與訴訟成本的正比例反應。 五、針對“執(zhí)行難”從訴訟費入手。 該《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申請執(zhí)行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情形,申請人無需交納申請費用,待執(zhí)行后交納。這相對于以前的執(zhí)行費用的預先交納而言無疑又是一便民利民措施,同時把執(zhí)行費用收回與否的風險收歸到了法院本身,這從很大程度上來講,這也體現(xiàn)了國家對于徹底解決“執(zhí)行難”的決心。 六、增加了對法院收費有異議的救濟途徑。 該《辦法》沿襲了以前“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的做法,但同時在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相關的救濟途徑,即如果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以上即為筆者對即將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幾點體會,同時筆者對于國務院制定關于訴訟費用交納事項的立法權限存在疑惑,期望讀者與各界同仁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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