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信息 |
|
|
|
|
|
主要論著 |
|
論國際組織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 宋 曦 提要 恐怖活動歷史悠久且危害深遠,而當代恐怖主義更是猖獗,尤其是“9·11事件”及后來的恐怖活動,漠視無辜民眾的生命,踐踏人道主義與國際公認的規(guī)范和準則,使美國,甚至整個世界處于極度的恐慌之中。美國布什總統(tǒng)立即組成“戰(zhàn)時內(nèi)閣”,對以本·拉丹為首的“基地恐怖組織”宣戰(zhàn)。但由于當代恐怖主義日益國際化,反恐戰(zhàn)爭的勝利不可能靠某個或某幾個國家的力量取得勝利。要取得反恐戰(zhàn)爭的完全勝利,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充分發(fā)揮國際組織,尤其是聯(lián)合國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 關鍵字 反恐戰(zhàn)爭 國際組織 聯(lián)合國 ABSTRACT: TERRORISM HAS LONG HISTORY AND IS VERY HARMFUL TO THE WORD.THE CURRANT TERRORISM,ESPECIALLY AFTER THE “9.11”,IS MORE FURIOUS THAN EVER.THEY TREAD ON HUMANISM AND VIOLATE INTERNATIONAL RULES.THEY NEVER COMSIDER THE LIVES OF INNOCENT PEOPLE.THE WORLD ESPECIAL THE USA,IS BADE IN A COMDITION OF PANIC BY TERRORISM.BESIDE,USALAUNCHED THE WAR AGAINST AFGHAN IN THE PRETENSE OF ANTI TERRORISM.BUT,IT IS IMPOSSIBLE FOR SOME COUNTRY OR SOME AREA TO WIN THE WAR AGAINST TERRORISM.IN ORDER TO WIN THE WAR,WE MUST STRENGTHEN THE INTRTNATIONAL COOPERATION,MADE FULL US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ESPECIAL THE UIV. KEY WORD THE WAR AGAINST TERROR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一、關于恐怖主義 作為人類沖突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恐怖活動有著悠久的歷史。細究起來,恐怖活動應該追溯到古希臘和羅馬時期。古希臘歷史學家色諾芬就曾專門記述過恐怖活動對敵方居民造成的心理影響。中國古代的荊軻刺秦王,古羅馬的凱撒大帝遇剌都是著名的歷史恐怖事件。 這里所說的“恐怖”是指人的害怕和畏懼心理,是受害者或受驚擾者的感受,即人對某些人或事物所感受到的懼怕。而人們所稱的“恐怖主義”則是根據(jù)西文相應詞匯TERRORISM轉移過來的,在中國歷史上,是沒有這個詞匯的。“恐怖主義”一詞最早出現(xiàn)在18世紀法國大革命時期。當時為保衛(wèi)新生政權,執(zhí)政的雅格賓派決定用紅色恐怖主義對付反革命。國民工會通過決議,“對一切陰謀分子采取恐怖活動”。但就何為“恐怖主義”并未作具體解釋。直到1937年,由國際聯(lián)盟主持制訂的第一個針對恐怖主義的專門公約——《防止和懲處恐怖主義公約》,在其第1條第2款將恐怖主義定義為,“針對一個國家的犯罪行為;該行為意在或者是用來在某些特定人、某一部分人或公眾當中制造恐怖。這是國際社會就如何定義恐怖主義所作的第一次嘗試。后經(jīng)多次改進和補充,曾有過很多針對”恐怖主義“的定義,而各國學者,政府也多次嘗試著給”恐怖主義“下定義,但時至今日,尚無一個統(tǒng)一明確的解釋。 事實上,一定要為恐怖主義確定一個明確的定義在國際立法技術上是困難的,對打擊國際恐怖主義也沒有多少直接的好處。而提及國際恐怖主義的意義更多的是在增強推動有關國際立法,在打擊相關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的國際合作所需要的政治氛圍和輿論導向上。 而有關恐怖主義的歷史發(fā)展,如前所述,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和羅馬時期,但在18世紀以前,恐怖活動基本上是以暗殺、投毒為主要表現(xiàn)形式。從18世紀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恐怖主義則主要是在沒有群眾支持的情況下,通過某一政府要員向社會宣傳自己的政治目的,吸納民眾參與。二戰(zhàn)結束后,直到60年代末,可以說是恐怖主義非常活躍的時期,而真正形式上的國際恐怖主義也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的。在此其間,恐怖事件明顯增多,手段也日趨多樣,劫機、爆炸、綁架與劫持人質都有;襲擊目標和活動范圍已超出國界,越來越具有國際性,逐漸形成了國際恐怖活動。 進入90年代以后,恐怖活動有了明顯的變化,老的恐怖組織開始逐漸退出歷史舞臺,新的恐怖組織開始出現(xiàn)。恐怖活動日趨殘酷地襲擊無辜平民,并使用爆炸力更大的炸藥和炸彈;恐怖行為更具有隱蔽性和殺傷性,事件發(fā)生后,再也沒有人像過去那樣站出來聲稱對此事件負責。而到21世紀,恐怖主義活動又有了新的變化,特別是“9·11事件”后,恐怖活動有了新的跡象和特點:(一)恐怖襲擊頻率高,范圍廣,形成從中東到東南亞的“恐怖新月地帶”;(二)恐怖分子已經(jīng)本地化并各自為戰(zhàn);(三)所有恐怖襲擊均有伊斯蘭激進主義的特征,第三次伊斯蘭浪潮似乎風起云涌;(四)“基地”組織和本·拉丹的影響非常明顯,恐怖組織在有意無意地相互呼應;(五)西方國家利益仍然是恐怖分子襲擊的主要對象,但打擊方式更加靈活。 但是,雖然今天的恐怖主義活動呈現(xiàn)上述特點,并且在實際上也常給人以嚴密的組織性和預謀性,似乎他們的活動是在一個統(tǒng)一的號令下進行的.但事實上,國際恐怖主義并非一個統(tǒng)一組織,依據(jù)各自的目的和特點,恐怖主義有著不同的劃分類別。依是否有政府參與,可劃分為政府恐怖活動和非政府恐怖活動。而非政府恐怖活動,以其各自的特點,又可劃分為奉行民族分裂主義的恐怖主義、新法西斯主義的恐怖主義、國際販毒集團搞的恐怖主義和邪教性質的恐怖主義這四種。而恐怖主義組織也是成百上千,目前,世界上已為人知的恐怖組織就有上千個之多,而讓人熟知的本·拉丹就在世界50多個國家建立了恐怖組織,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恐怖主義類別。 那么,恐怖主義何以這樣盛行呢?在當今,恐怖主義盛行并不偶然,從它的產(chǎn)生、發(fā)展、到引起世人關注,與國際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的發(fā)展等均有著復雜的關系。 首先,恐怖主義泛濫,是宗教沖突加劇的結果。在這幾年中,影響最大的無疑是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又稱“伊斯蘭復興運動”,是伊斯蘭教中一股極端保守的宗教勢力。隨著信息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西方文化開始滲透進了一些穆斯林國家,諸如基督教等各種非伊斯蘭的宗教的教義也得以進入這些穆斯林為主的國家。此時,那些極端的原教旨主義對此無法接受,他們極力反對非穆斯林文化的異端邪說,號召全面實現(xiàn)政治、經(jīng)濟以及社會生活的“伊斯蘭化”。 其次,在許多國家存在著恐怖主義得以滋生的新土壤。在不少國家,貧富懸殊,社會不公,種族歧視,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加上經(jīng)濟的衰退以及失業(yè)等原因,許多年輕人希望與現(xiàn)實抗爭而不斷以恐怖事件來宣泄。 此外,許多民族矛盾并未獲得很好的解決。在巴以之間,由于以色列政府推行的是強硬的對巴路線,因而巴以之間相互報復的事件層出不窮,這導致處于弱勢群體的巴勒斯坦少數(shù)激進組織以自殺性恐怖事件來報復以軍士兵的狂轟爛炸。在西班牙北部在區(qū),由于巴斯克分離分子一直要求成立一個獨立的國家,因而在未得到滿足后,屢屢制造諸如爆炸等恐怖事件。在斯里蘭卡以及印尼,都存在類似的情況。 最后,不能不提到,高科技的發(fā)展,現(xiàn)代科技知識的普及,也是新型恐怖活動產(chǎn)生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自90年代以來,隨著新科技革命的發(fā)展,恐怖分子也開始采取高科技手段來制造恐怖暴力事件,從而使人們更加難以防范。 恐怖襲擊日益瘋狂,發(fā)生頻率也日益提高。面對瘋狂的恐怖襲擊,我們?nèi)绾畏婪逗痛驌艨植乐髁x呢? 二、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 從目前的國際實踐來看,各國防范和對付恐怖主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談判 與恐怖活動分子談判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非常危險的活動,有時可能要做出犧牲。與恐怖活動分子的談判目的應該明確,絕不能向恐怖分子妥協(xié)。政府真正的反恐怖武器是不向恐怖分子妥協(xié),或者說不向恐怖分子作大的讓步,絕不能給恐怖分子提供儀器或武器,不能讓恐怖分子占據(jù)的地盤合法化。 第二、軍事或準軍事措施 采取軍事或準軍事措施打擊恐怖分子是常見的行為。美國進兵阿富汗,推翻搭利邦政府,搜捕本·拉丹,打擊恐怖主義分子,使其“基地”受損,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恐怖主義,便是最好的例證。 第三、保護重點目標 保護重點目標要措施有力,像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安全分分秒秒都馬虎不得。像美國自東非使館被炸后,在一些國家的大使館都加強了警衛(wèi)。 第四、情報工作 情報工作是打擊恐怖活動的關鍵。可以說反恐戰(zhàn)爭能否成功取決于準確可靠的情報。美國中央情報局的聯(lián)邦調查局在反恐活動中提供了一些有價值的東西,尤其是在追蹤和逮捕紐約世貿(mào)中心被炸事件的的主謀之一尤素福的過程中發(fā)揮了關鍵作用。他們行程幾萬里,在幾十個國家取證跟蹤,最終將尤素福逮捕。 第五、國際合作 固然情報工作在反恐戰(zhàn)爭中起關鍵作用,但目前面對越來越國際化的恐怖襲擊,國際合作則顯得更為重要。“加強國際合作與協(xié)調,一致對敵,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反恐戰(zhàn)爭,不是某一個或某幾個國家的事,而是國際社會共同的責任與義務。當然,在求助國際合作時,應充分尊重各主權國家,而不能像澳大利亞總理提出的“先發(fā)制人”1的反恐措施,去侵犯別國主權。 三、國際合作及國際組織及其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 下面我們就國際合作及國際組織及其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加以論述 (一)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或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是指兩個以上國家或其政府、民間團體或個人為特定的國際合作目的,通過協(xié)議形式而創(chuàng)設的常設機構,是一種跨國聯(lián)合體。2它有兩大類,一類是國家或其政府設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lián)合國、世界貿(mào)易組織、歐洲聯(lián)盟等;另一類是民間團體及個人所組成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紅十字會等。另外,還可將國際組織劃分為一般性國際組織和專門性國際組織;全球性國際組織和區(qū)域性國際組織;開放性國際組織和封閉性國際組織。 現(xiàn)代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是在工業(yè)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之后,經(jīng)由歐洲的會議制度和行政聯(lián)盟,于19世紀發(fā)展演進而來的。不過整個19世紀 不具備現(xiàn)代國際組織大規(guī)模發(fā)展的時代特征,真正為國際組織提供土壤的還是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以來的后半個世紀。隨著新興獨立國家的不斷增加,政治、經(jīng)濟與科學技術的多樣化地迅速發(fā)展,國際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xiàn)。這些眾多的國際組織活躍在人類生活的所有方面,從解決區(qū)域沖突到救助非洲災民,從全球的環(huán)境控制到人權的國際保護,乃至于艾滋病的防治等等,上至外層空間,下及海床洋底,國際組織的活動范圍包羅萬象,并相互作用,彼此協(xié)調,構成一個龐大的組織網(wǎng)絡,在調整當代國際關系,促進人類的和平與發(fā)展方面發(fā)揮著巨大作用。具體講,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有國家間交往的論壇、管理者、分配功能、增強成員國的軍事能力、維持和平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職能等六方面的作用。3 那么,國際組織面對當前的反恐戰(zhàn)爭,為什么,又如何起著重要作用呢? (二)加強國際合作,充分發(fā)揮國際組織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的分析 第一、國際恐怖主義活動頻繁發(fā)生,尤其是重大恐怖主義活動的發(fā)生,使得國際社會切實感到對付國際恐怖主義的必要性。雖然早在1937年國際社會就制訂了第一個針對恐怖主義的專門公約《防止和懲處恐怖主義公約》,但由于對概念及表現(xiàn)的理解分歧,恐怖主義并未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 加上某些國家濫用“恐怖主義”一詞,將“恐怖主義”作為其對外政策的工具,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恐怖組織活動,恐怖襲擊頻繁發(fā)生。在這種情況下,1972年12月18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對付恐怖主義的3034號決議,開始介入防止和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國際努力。但是,自那時以來,由于各國在所處地位、政治立場和利害關系相差很大,出發(fā)點和目標不盡一致,國際社會一直未能就“國際恐怖主義”一詞的含義達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預防恐怖主義暴力行為的有害表現(xiàn)所必需的措施共同取得充分的一般意見。4 第二,新的恐怖組織不斷涌現(xiàn),其數(shù)量激增;恐怖襲擊頻率高,范圍廣;恐怖行為更具隱蔽性和殺傷性,其活動日趨殘酷地襲擊無辜平民并使用爆炸力更大的炸藥和炸彈;并且恐怖分子采取高科技手段來制造恐怖事件,使人們更加難以防范。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利用國際社會的力量,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取得反恐戰(zhàn)爭的勝利。 第三、反恐戰(zhàn)爭并非一場常規(guī)戰(zhàn),其面對的是一群無視國際公認的規(guī)范、準則,踐踏人道主義,漠視無辜平民生命的玩命歹徒。他們采取的手段靈活多樣,殘忍至極。他們利用現(xiàn)代高科技手段,不僅針對政府及其官員,甚至針對毫無抵抗能力的平民發(fā)動大規(guī)模的襲擊,造成大量無辜平民的傷亡,引起社會的恐慌。而更為頭疼的是,其主謀者隱蔽手段高明,要想捉拿到他們,不僅耗費巨大,且“工作”難度更大。如聲稱對“9·11事件”負責的主謀本·拉丹至今生不見人,死不見尸,仍令各國、尤其是美國等西文國家擔憂。 第四、某些國家和政府在背后支持恐怖主義,是加強國際合作的又一原因。瘋狂的恐怖襲擊之所以仍存活于世,為非作歹,不可不尋責于某些國家和政府在背后支持和庇護。在歷史上,尤其是在冷戰(zhàn)時期,某些國家就支持恐怖主義分子,以達到其政治目的,在這方面表現(xiàn)的尢為突出的便是美國。在冷戰(zhàn)爭時期,美國將任何針對親蘇政府武裝定性為合法的,不管反政府武裝在其反政府活動中采用了什么手段。相反,任何針對親美政權的反叛活動都被自動地定性為恐怖主義。在當代,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對本·拉丹及其“基地”組織的支持則顯得尤為突出。 也正因為于此,打擊恐怖主義則更顯得“撲朔迷離”,而也正因為這樣,只有利用國際社會的力量,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通過國際組織的影響,鏟除恐怖主義的“庇護所”,才能取得反恐戰(zhàn)爭的勝利。 另外,我們不僅難以防范恐怖襲擊,更困難的是因恐怖襲擊給人們造成的心理影響和危害難以克服與消除。“9·11事件”給世人以震驚,更令美國人民恐慌,本·拉丹和薩達姆下落不明,人們的恐慌心理仍無法消除。還有,現(xiàn)在令國人極度恐慌的SARS,雖然還沒有查清病源,但這極有可能為恐怖分子所為。從發(fā)現(xiàn)至今,已快有半年之久,但仍未發(fā)明有效治療措施,亦未得到有效控制。所有這些難題,單靠單個國家和政府是難以克服的,而加強國際社會的力量也許是更為有效和捷徑的途徑。 (三)國際組織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及其表現(xiàn) 既然在反恐戰(zhàn)爭中國際組織發(fā)揮作用是必要的,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它是如何發(fā)揮其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的呢? 第一、國際組織發(fā)揮國際論壇的作用,以供各成員國公平自由地表述本國的立場觀點,討論共同關心的恐怖主義這一國際問題,達成某種協(xié)議,形成和宣示某種世界輿論,協(xié)調各成員國的政策的行動,以便有力打擊恐怖主義。 世界各國因政治、經(jīng)濟、文化、國防軍事、歷史以及所處地位和利害關系相差很大,出發(fā)點和目標也不盡一致,對某些國際問題,不可能做到“異口同聲”,更不可能做到“一言令下,全軍待命”的程度。即便是對某些國際問題,各國有著一致的態(tài)度,但對某些具體的細節(jié)問題,未必有相同的看法與理解。世界各國總是從本國利益出發(fā),本著為本國政府和民眾的利益服務,提出自己的立場觀點,以及措施政策。例如對國際恐怖主義這一國際問題,就何為“國際恐怖主義”分歧很大。在歷史上,1937年國際聯(lián)盟主持制訂的《防止和懲處恐怖主義公約》,將恐怖主義定義為,“針對一個國家的犯罪行為;該行為意在或者是用來在某些特定人、某一部分人或公眾當中制造恐怖”。但到冷戰(zhàn)時期,美國為其對外政策服務,將任何針對親美政權的反叛活動都被自動地定性為恐怖主義。這就使得國際社會無法對國際恐怖主義有一個比較一致的定性,從而也加大了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的難度。為了打擊和防范恐怖主義,也更為了各國政府和民眾的利益,各國政府有必要進行雙邊或多邊的接觸,通過討論、協(xié)商,“求同存異”,對恐怖主義這一國際問題達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以便有利地打擊恐怖主義。而在這一點上所采用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便是利用國際組織。國際組織主要的功能便是“在那些為所有國家或大多數(shù)國家?guī)砝娴念I域提供國家間進行多邊合作的手段,提供國際合作得以作出的場所,并且提供將這些決定轉化為行動的行政機能”。5國際組織之各成員國利用國際組織提供的場所,公平自由的表述自己的立場觀點,討論協(xié)商共同關心的恐怖主義這一國際問題,在“求同存異”原則的指導下,對有關恐怖主義的問題達成某種共識,協(xié)商制定相關措施,并以條約的形式加以確定,以便共同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例如南亞地區(qū)合作組織共同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的地區(qū)公約》,就是在經(jīng)過1985年達卡峰會、1986年班加羅爾峰會及1987年加滿都峰會這三次峰會的激烈的討論的基礎上,最終簽署的。此公約的通過,為南亞地區(qū)的反恐提供了措施與政策,有利與這一地區(qū)開張反恐工作。 而作為世界最大的國際組織聯(lián)合國更是如此。聯(lián)合國總部大廈及日內(nèi)瓦、維也納聯(lián)合國組織常駐中心,為各成員國討論議事提供場所,在遵循一系列議事規(guī)則的前提下,各成員國提議、討論并通過有關對付恐怖主義決議。這些決議的出臺,一定程度影響著各成員國的國內(nèi)立法及對內(nèi)外政策,有利與各成員國協(xié)調一致,共同打擊恐怖主義。當然在這方面做出貢獻的還有其他區(qū)域性國際組織通過的有關反恐的公約,如蘇聯(lián)原加盟共和國1999年在明期克達成的《在獨聯(lián)體成員國之間開展合作以打擊恐怖主義的公約》;非洲聯(lián)盟(當時是非洲組織)于1999年在阿爾及爾通過的《防止與打擊恐怖主義公約》;阿拉伯國家聯(lián)盟1998年在開羅會議上通過的《打擊恐怖主義的阿拉伯公約》;伊斯蘭大會組織1999年通過的《打擊恐怖主義公約》,以及2001年6月上海合作組織在成立大會上通過了《反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公約》。所有這些公約的通過,表明了國際社會反對恐怖主義的決心,也顯露了在某一區(qū)域,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有了較一致的看法,這推動了反恐戰(zhàn)爭的順利開張。更為重要的是,這些公約的付諸實施,縮小了恐怖分子活動的范圍,有利于鎖定目標,摧毀恐怖主義基地組織。 第二、國際組織發(fā)揮增強成員國的軍事能力職能,增強成員國軍隊戰(zhàn)斗力與防衛(wèi)能力,防止和有力的打擊恐怖主義,在戰(zhàn)略上取得主動權,為全世界創(chuàng)造一個和平穩(wěn)定的生存環(huán)境。 每一個國際組織都有其各自的宗旨,盡管各組織的宗旨不盡相同,同一組織的宗旨也包含多個方面,但其基本宗旨不外乎是通過國際合作與維護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各國經(jīng)濟、社會、文化、科學技術的發(fā)展。而某些國際組織也一向被創(chuàng)立用以增強成員國的軍事能力,抗擊外敵入侵,維護地區(qū)和世界的安全。如在公元前三世紀,希臘城邦國家就組成過德利安邦盟,抗擊波斯人的入侵。晚近,國際聯(lián)盟(THE LEAGUE OR NATIONS)聯(lián)合國都謀求為成員國提供集體安全。而一些區(qū)域性組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在本質上都是軍事性的。 面對恐怖襲擊,國際組織的此種作用則顯得尤為突出。“9·11事件”后,各個國際組織加強了安全范衛(wèi)體系,尤其是針對大型國際會議,加強了軍事防御能力,以免再次發(fā)生類似于“9·11”的事件。如北約在2001年各成員國首腦會議上,美、英等國分別派遣軍隊,以保障會場的安全,避免發(fā)生可能有的恐怖襲擊,造成巨大損失。更為可喜的是,面對恐怖襲擊,國際社會不再“坐以待斃”,而是主動出擊,打擊和摧毀“基地”組織,維護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如“9·11”后,北約依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51條、以及《華盛頓條約》第5條的規(guī)定,無論在軍事上,還是戰(zhàn)爭合法性上均給美國以支持,使美軍在三個月的時間里,就摧毀了阿富汗境內(nèi)的“基地”組織,取得了反恐戰(zhàn)爭的階段性勝利,為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又爭得了一方凈土。 第三、國際組織發(fā)揮管理者的職能,充當管理者、調整者的職能,制定相關規(guī)則,約束成員國,防止成員國支持或有可能發(fā)動恐怖襲擊,并切斷恐怖主義的人力和資金來源,沉重地打擊恐怖主義的勢力。2001年,聯(lián)合國安理會第1373號決議書,由于出現(xiàn)了新情況,安理會著重強調了對于恐怖活動資金來源和人員及武器裝備供給方面的打擊,要求凍結所有與恐怖主義活動有關的資金及其他金融財產(chǎn),加強邊境控制,防止恐怖分子流入一國境內(nèi)或通過該國竄入他國境內(nèi)。且很多國家依此凍結了與本·拉丹及其“基地”組織有關的資金及金融財產(chǎn),斷了其財路,削弱了其抵抗力量,也使其很難再“東山再起”。 第四、國際組織發(fā)揮其講壇職能,支員世界輿論、伸張國際正義。面對瘋狂的恐怖襲擊,國際組織積極活動,出版和傳播有關恐怖主義的資料,進行廣泛宣傳;舉行各種國際會義,與世界不同階層的人士交換意見,喚起各國人民對人類自身安全的注意與重視,并設立機構進行調查研究,建立世界性調研檢測體系,呼吁各國人民投身于維護人類安全的活動。如國際恐怖主義研究中心、國際恐怖主義政策協(xié)會便是這樣的機構。他們通過對恐怖主義概念的剖析,產(chǎn)生根源的分析研究,以及對其歷史發(fā)展的研究歸納,掌握有關恐怖主義組織的過去與現(xiàn)在,防范新的恐怖襲擊,對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wěn)定,保障人類的生命與財產(chǎn)安全發(fā)揮著巨大作用。 當然,國際組織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各個不同的國際組織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也是多樣的,其中最全面、最突出的莫屬聯(lián)合國。 (四)聯(lián)合國在反恐戰(zhàn)爭中的作用 聯(lián)合國是接受1945年在舊金山會議上簽訂的《聯(lián)合國憲章》所載義務的國家組成的一個全球性組織,它是在集體安全原則基礎上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職能非常廣泛的一個一般性政治性組織,它的成員國遍及全球,是當今最有影響的和最大的綜合性的國際組織。其最早是在上世紀70年代開始介入防止和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 聯(lián)合國作為世界性的國際組織,不僅在其憲章中對威脅、破壞世界和平的行為加以規(guī)定,而且如同其他國際組織一樣,為各成員國提供交換意見和多邊交往的機會和場所,并且在公平、自由、平等、“求同存異”的基礎上通過多項決議,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行動。聯(lián)合國大會1994年第49/60號決議附件《關于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的宣言》第10條規(guī)定了聯(lián)合國秘書長在采取實際措施以推進國際反恐方面的相關職責。(一)在從相關公約的保存方和成員國那里獲取的資料的基礎上,收集有關現(xiàn)存的涉及國際恐怖主義的多邊、區(qū)域和雙邊條約地位及執(zhí)行情況的信息,也包括恐怖事件及刑事控訴和判決的信息。(二)在從成員國獲取的資料的基礎上,匯集關于防止和打擊各種形式的有關國際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和條例的摘要介紹。(三)對現(xiàn)有的有關國際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文件中進行分析和評論,以便協(xié)助各國確定還未被現(xiàn)存公約覆蓋的領域,并進一步發(fā)展出一個針對恐怖主義的綜合性的條約法律框架;(四)要各國組織有關打擊與國際恐怖主義有關的犯罪的機構和培訓課程方面,對在聯(lián)合國體制內(nèi)提供有關協(xié)助的可行性進行評價。 1994年聯(lián)合國大會《關于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的宣言》強調了各國應對有關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信息交換實行機制化。而1999年的第1269號決議的主要內(nèi)容就是在打擊國際恐怖主義方面的國際合作問題,其中強調了聯(lián)合國在促進這種國際合作中的主要作用,同時呼吁各國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加強在打擊國際恐怖主義方面的合作,防止和打擊在其境內(nèi)為恐怖主義行為進行準備和融資的行為,確保對恐怖事件制造者進行抓捕、起訴或引渡,避免給予恐怖分子以受庇護的地位,交換信息和行政司法方面加強合作以杜絕恐怖行為。聯(lián)合國大會及安理會相繼通過的這一系列有關對付恐怖主義的決議,顯露了恐怖襲擊的猖狂和其極大的危害性,更表明了世界各國反對恐怖主義一致的態(tài)度。這為世界各國加強國際合作,共同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奠定基礎。 而更重要的是,聯(lián)合國安理會還采用軍事或非軍事化的制裁措施,對打擊本·拉丹及其“基地‘組織發(fā)揮著主要作用。2000年12月19日安理會通過的1333號決議要求各國禁止向塔得班控制地區(qū)銷售或運送武器彈藥,軍用汽車及裝備、準軍事裝備以及前述物資的零配件;禁止提供與塔利班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咨詢、幫助或培訓,……并凍結本·拉丹“勢單力薄”,不僅其直控范圍縮小,而且無資金與武器來源。“巧婦難為無米之飲”,面對強大的軍事攻擊與世人的反對,“基地”組織還能存續(xù)下去嗎?另外,聯(lián)合國成立的聯(lián)合國反恐委員會對反恐戰(zhàn)爭信息收集也起著重要作用。 恐怖主義一次次地威脅、破壞著世界和平,極大阻礙了世界各國的發(fā)展。中國人民熱愛和平、向往和平、積極維護和平,深切地希望能夠在一個各個國家和平共處、各個民族和睦相處友好往來的和平的國際環(huán)境中發(fā)展建設自己的國家,實現(xiàn)國家現(xiàn)代化的目標,故中國政府一貫譴責和反對一切恐怖主義的暴力活動。并作為負責任的大國,積極參加反恐主義的國際立法活動。特別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11月舉行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會晤期間,中、俄、哈、吉、塔、無、烏六國總理發(fā)表聲明,表示“上海合作組織”將打擊恐怖、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視為最主要的任務之一,改組織成員國愿與國際社會一道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為根除恐怖主義帶來的全球性危機而進行毫不妥協(xié)的斗爭。 結 語 “9·11事件”的傷疤在很長一個時期中不會被人們淡忘,由此而引發(fā)的對“反恐怖主義”國際法的研究將日益深入而全面地開展下去。而這一研究課題,作為國際法的一個新領域,有著很大的發(fā)展空間;對于反恐怖主義也是一個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希望更多的中國學者投入到該領域的研究中來,為創(chuàng)建和平、安定的世界環(huán)境積極獻計獻策。 注釋: ①澳大利亞總理霍華德在去年12月報日聲言要在別國先發(fā)制人地反恐。他認為,另外一個國家的恐怖分子計劃襲擊澳大利亞,他就準備在那個國 家采取行動。摘〈參政消息〉第15999期。 ②《國際法新論》,黃建文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第1版,P139頁。 ③《國際組織法》,饒戈平主編,1996年版 ④黃建華大使在42屆聯(lián)大六委關于反對國際恐怖主義問題的發(fā)言,《國際公法卷》,丁偉、朱欖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⑤《國際組織法》,饒戈平主編,1996年版 ⑥《國際公法卷》丁偉、朱欖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主要參考文獻 ⑴《簡論恐怖、恐怖主義與恐怖主義犯罪》,卜安淳,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5期,第39卷。 ⑵胡聯(lián)合,《當代世界恐怖主義與以策》,[M]東方出版社2001 ⑶張汝倫,〈恐怖主義的來源〉[J]讀書2001 ⑷《國際組織法》,饒戈平主編,1996年版 ⑸第九次亞太經(jīng)合組織(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發(fā)表的“亞太經(jīng)合組織領導人恐聲明”。 ⑹《國際法新論》,黃建文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第1版,P139頁。 ⑺《國際公法卷》,丁偉,朱欖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