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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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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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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工跳槽所引發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張武先 (遼寧百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現代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速度加快,特別是知識經濟的興起,商業秘密已經成為了現代企業在商業競爭中保持絕對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隨著市場對人力資源的配置,職工跳槽已經成為了普遍的社會現象。今天他還是一個企業的業務員,明天也許成了另一個企業的業務骨干;今天她還是一個企業的部門經理,明天已然成為了一家私營企業的老板。這種事情大家都已經司空 見慣了,且屢見不鮮。但在這些企業骨干、業務精英跳槽的背后,存在著一系列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由此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實在令人深思。 張某從一所計算機專科學校畢業后,兩年前被一家私營企業錄用做企業的微機管理員,由于張某所在的企業建廠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沒有辦公室專門的管理人員,再加上張某年青好學,他很快就得到了這家企業老板的賞識。經過了企業一段時間的精心培訓,張某熟悉了網上發布信息和聯系業務,并掌握了該企業的大量商業信息,從而也得到了企業老板的重用。企業將對外的業務聯系,企業的檔案管理以及辦公室的負責工作都交由他來經辦。企業給他配備了手機,并把他的手機號碼留在了網上,作為單位在網上的業務聯系電話,單位為其報銷所有的手機費用。他的工資也由以前的每月幾百元長到了近千元。企業老板考慮到張某在其單位的位置和作用。在2004年,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特意和張某簽訂了一份“保護商業秘密崗位合同”。并依照《勞動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對張某在該企業工作期間及離開該企業三年內泄露商業秘密和禁止同行竟業都作了明確的約定。由于張某掌握了該企業的大量商業秘密和商業信息,并且見到該企業經濟效益可觀。在利益的驅使下,張某利用自己掌管企業檔案的便利,偷偷的將自己與該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保護商業秘密崗位合同”以及客戶聯系名單帶走,然后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再到該企業上班。該企業由于張某的突然離去,業務一度中斷,幾乎面臨倒閉狀態。企業要求張某將本企業在網上公開留的、具有企業商業價值的手機號碼留給企業,張某以該手機號碼是用其自己的身份證辦理,所有權不屬于該企業為由,拒不給該企業。并自己家庭建廠經營與原企業同類產品,并在網上新建網頁,宣傳產品,仍用該手機號碼聯系業務。 這是我身邊發生的真實案例。從事實上來說,張某單方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并利用在原企業工作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息自己建廠經營與該企業竟爭的產品,其侵權行為是明顯的,但作為受害企業,真正想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回一個說法,卻遇到了極大的障礙。問題主要還是存在于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制度和措施不當。從這個事例當中,使我感覺到了目前我國的大部分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所存在著不足。現針對職工跳槽所引發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并結合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提一些粗淺的法律建議。 一 我國保護商業秘密立法的狀況 商業秘密是社會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而產生,隨著經濟的發達而不斷發展的。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凝聚著經營者的勞動和投入,在充滿競爭的市場經濟中,誰擁有商業秘密,誰就會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處于優勝地位。因此,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對經營者的商業秘密進行法律保護。起初,盜用他人的商業秘密所承擔更多的是民事責任。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迅猛發展,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日益擴大,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日益增多,其手段日益惡劣,各國對保護商業秘密的立法也有所改進,不僅在行政上采取了對侵權者的制裁措施,而從刑事上也采用了刑罰的手段來保護商業秘密。我國的《勞動法》第22條和第102條分別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宜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20條、第25條分別規定了不得采用侵犯商業秘密的手段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強,對企業的商業秘密正努力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護。在保護對象上,從要求合同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擴大到要求其他侵權人承擔責任。從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擴大到給予當事人行政上的制裁,甚至是刑事上的制裁。在法律體系上,從民事立法擴大到各種經濟立法,再到刑事立法。 二,企業應當認定自己的商業秘密范圍并明確具體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通常以有形的物質載體加以體現或記載,如圖紙、軟件等,也可直接以人的大腦為載體。 企業在對自身所擁有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進行認定時,不僅要依據商業秘密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判斷,還要把目前無法預見其經濟價值的信息列入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以免使這些信息失去成為商業秘密的機會。根據企業的實際,企業應把以下信息列入商業秘密的范圍: 1,自生成就成為商業秘密的信息 (1)企業中長期發展計劃、規劃;(2)未公開的重大合同(如項目引進合同、對外貿易合同等)談判的意圖、標底及方案;(3)特定的經營信息,如產品的庫存量,用戶名單、產品營銷方案,未公開的產品價格調整方案。(4)簽署的協議或條款中需要保護的第三方的商業秘密。 2,生成后需進一步認定為商業秘密的信息。 (1)未申請知識產權前的技術開發成果,包括企業獨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配方和科研攻關項目。(2)對企業經營管理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技術總結或未公開發表的論文。 三、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1,只重視對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的保護,輕視對其他的具有實用性、而且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保護。 2,企業在實際工作中重科研開發,輕商業秘密的保護。各企業充分認識到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深刻含義,重視并全力提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但企業往往把所開發的一些技術先進、效益顯著的技術開發改造項目申報領取“科技進步獎”,從而沒有有效的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失去了企業領先技術的優勢。也失去了該領先技術能給企業帶來的隱含的經濟利益。 3,保密制度和相關的保密措施不完善。有的企業根本沒有制定一個系統的保密制度,有的企業雖然制定了一些保密制度,但不夠具體,致使保密措施無法落實到位。有的企業雖然保密制度比較健全,但是沒有認真、有效的落實,沒有真正的按照所制定的制度行事。仍然還是無法有效的遏制對商業秘密的侵犯。就如上述提到的張某所在的企業,企業雖然和員工簽訂了保密合同,可是在員工違反合同時,本來可以對該員工采取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但由于其在公司管理環節上存在了漏洞,為侵權者提供了可趁之機。使侵權者利用職務之便,竊走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合同,帶走了原本作為企業辦公電話的手機號碼和大量的客戶名單。為侵權者順利實現侵權創造了便利;為受害企業維權制造了障礙。 4,保密范圍不到位。企業在劃定商業秘密范圍時,不僅要包括企業自身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所取得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還應當包括與第三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第三方的商業秘密。企業往往對于第三方商業秘密沒有規定保護要求,或忽略了對第三方商業秘密的保護,這就可能使得企業因員工泄露第三方的商業秘密而承擔責任。 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對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我們應當始終堅持積極防范、突出保護重點、隨時更新保密范圍的原則。要未雨綢繆,防患與未然,消除一切可能產生的泄密隱患,一旦發生泄密事件,要盡快采取措施,將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另外,還要作好時段性的保密工作,在不同的時段要突出保密工作的重點,對已經不需要保密的、無保密價值的資料和信息要隨時劃出保密范圍之外,以免浪費人力和財力資源。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企業有必要作好以下幾點工作: 1,要制定完備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商業秘密雖然能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其所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企業已經采取了保密措施。對哪些“商業秘密”企業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由企業自行決定。商業秘密的保護完全是企業的事情。因此,制定企業保密制度時,首先企業要明確所要保護的對象。 2,建立認定或撤消商業秘密的機構。商業秘密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密切相關,且對技術性和經濟性有一定的要求。如何確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和確定為商業秘密,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所以需要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完成。 3,加強對涉密員工的選擇和管理。目前的商業秘密糾紛案件都主要表現為雇員帶走雇主的商業秘密,然后與原雇主展開激烈的不正當競爭。因此企業有必要加強對涉密員工的選擇和管理。首先要認真選擇涉密人員,在選擇涉密員工時,不僅要從其工作能力、經歷、性格、嗜好等多方面進行考察,還要在聘用期間跟蹤考核,并在員工進入企業時就講明保密責任及違約的后果。其次,企業還應當與涉密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竟業限制合同。《勞動法》第22條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可與員工約定保密條款。為此,企業可依法與涉密員工簽訂保密條款,規定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及其后三年內保守其所涉的商業秘密,并規定違反保密條款所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另外,還要強化對涉密員工的保密教育;強化保密措施;建立商業秘密被泄露后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綜上所述,職工跳槽、人才流動是現今勞動力市場存在的普遍現象,如何能減少或避免因職工跳槽和人才的正常流動所帶來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發生。除了需要有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各個企業也應當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采取積極有效的保密措施,真正做到把企業的商業保密工作落實到實處。這樣,企業在市場的競爭中,才能穩步發展,永遠立于不敗之地。 撰稿人:遼寧百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武先 20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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