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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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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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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風險代理的意義有哪些? 1、律師風險代理,訴訟效率高。由于律師報酬的取得與案件的訴訟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甚至律師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案件的“當事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必然會極盡自己的智慧、能力,認真謹慎對待案件,從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律師風險代理,律師的積極性最大化。風險代理將委托人和律師的利益高度結合在一起,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律師的工作熱情來自最大化的原告訴訟回報,對風險的態度更接近于委托人對風險的態度,從而大大增強律師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心。 3、律師風險代理發揮著替代代理費用援助制度的作用。與固定收費和按小時收費制度相比,缺少資金的人可以利用可能獲得的經濟利益來聘用律師,從而明顯增加了委托人訴諸司法制度的機會。同時緩解政府法律援助的壓力。 4、律師風險代理使委托人某些風險轉移到律師。風險代理費為委托人提供了資助,并將絕大多數的損失風險轉移給了附條件收費的律師。 5、律師風險代理制度有利于實現社會正義。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有賴于律師的積極配合,而律師風險代理則為律師的積極配合提供了制度支持。同時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而言,引導大量難以通過非訴方式解決的民事糾紛進入司法訴訟程序,這對于增強人民的法律意識和加快我國社會法治化進程無疑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正義。 6、律師風險代理制度的產生有利于增強我國律師的國際競爭力。合理的律師收費制度是平衡和解決律師法律服務商業價值與當事人要求服務內容及其經濟支付能力沖突的原則和標準。律師風險代理的出現,在更好地滿足當事人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強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自身的責任感,有利于增強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國內外法律服務市場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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