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信息 |
|
|
|
|
|
主要論著 |
|
音像制品權利淺議 第一章: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一、 音像出版單位持有《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實施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兩年一次的審核登記制度 正規的音像出版單位向省級出版行政部門上報出版計劃及出版調整計劃,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回復審核意見,新聞出版總署備案。(重大選題備案有特殊規定。)實行編輯責任制度。 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向省級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樣本, 20日內審核同意配發版號,發放復制委托書,并報署備案。 二、 音像制作者:音像出版單位和持有《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獨立音像制品制作單位 音像出版單位也可委托持有音像制品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需訂立制作委托合同,驗證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證明,音像制品制作委托書。 音像制作單位不得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音像制品。 三、 音像復制單位:《音像制品復制許可證》,與委托出版單位訂立復制委托合同, 驗證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新聞出版署印制、省級出版部門領取)、著作權人的授權書,辦法還需要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各承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國權(1995年2號文)復制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還應出示經過登記的出版合同。制品管理條例(2002年)規定保存2年,辦法(1996年)規定保存3年 音像復制單位不得批發、零售、出租音像制品。辦法規定不得自行出版、復制、批發音像制品。 四、 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單位、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 五、 批發、零售、出租單位《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音像出版單位可以不辦理審批手續和登記手續,就可以批發、零售本單位的音像制品。 第二章:出版社、發行公司、音像制作者關系 1.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時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編輯作品(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應取得編輯作品著作權人和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并付酬。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法定許可的情況,聲明不許使用除外。 錄音錄像制作者(即音像制作單位)只有許可權(許可復制、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版社復制,許可出版社或者發行公司發行,作為被許可人還必須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并付酬。說明版權交易必須清楚上手的上手的交易的情況。另出版社去委托光盤廠復制。 如果錄音錄像制作者能出具授權證明,同時正版署名,出版社是否就可以因此享有復制、發行權,從而在鄰接權訴訟中作為原告? 網絡案件焦點分析 一、海南師院 許志安 2004。9。22 提供下載服務(將涉案歌曲上載到其域名為WWW.HAINNU.EDU.CN的網站服務器中向公從提供網絡下載服務) 被告答辨:1.非營利,用于教育目的,_____________無證據證實 2.使用時間短 3.賠償損失與合理費用,依據不足 4.賠禮道歉不應得到主張 原告:每首曲目2萬元人民幣,依據為99美分(約折合人民幣8元)2500次(推算每首曲目的點擊數)13首=25萬元 反駁:該收費標準針對并非本案爭議的歌曲,與本案事實不具有關聯性, 并非本案當事人 被告提交的證據:1.許的歌曲的一個界面,證明這些歌曲不在,被告服務器上只是一個鏈接. 反駁:未經公證,未說明是鏈接. 原告:律師費\公證費-雖人異議,但是沒有提供相反證據 律師差旅費__不屬訴訟費范圍,不屬于本案的全理開支 二正東對世紀悅博 4.23下判 陳慧琳 停止網絡傳播和下載服務 被告答辯: 1. 是鏈接,不是下載,不提供本地下載,通道作用,沒有與其它服務器產生數據交換,也未產生復制品, 被鏈接的文件從被鏈接網站服務器上直接進入互聯網用戶的計算機的 內存或硬盤中,而不是在設置鏈接者的設備上產生復制伯件. 被鏈接網站改變IP地址后,鏈接將失去指向作用. 用右鍵點擊曲目列表中每首歌后的”下載”,選擇”屬性”,顯示各個歌曲的名稱擴其相對奕的地址(URL),()舉例:其中一首歌曲的地址為://MUSIC.NX.CNINFO.NET,上述地址非被告所擁有的IP地址(IP地址究竟為數字還是英文,?) ,,,, 2. 鏈接不違法 3. 不具有主觀過錯,作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 被告證據 1. 歌曲下載地址及網站所有人與本網站無關 2. 主機托管協議及服務器對應的IP清單,證明下載服務的IP地址不是被告使用的,因此被告未侵權. 原告質證: 關聯性有異議 下載時,在被告的網頁上覆蓋了一下載小框,小框記載了:正在保存KELLY.MP3來自MP3.ZSNET,上面還有計時時間等信息. 焦點:鏈接行為是否構成了對原告權利的侵犯 法院:根據被告與他人網站的鏈接方式,被告的過錯及鏈接的客觀后果等諸因素和權利義務相致的原則,可以確定網絡鏈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1. 鏈接方式,從被告網站的頁面上就提供了下載的服務,被鏈接下載的網站也是被告事先選定并推薦給網絡用戶的,下載的操作步驟是被告逐層遞進引導的,所下載的傷口是被告事先通過搜索選編并整理的.由此認定,鏈接行為不是提供鏈路通道,而是直接參與了相關信息的加工處理,并對加工處理后的信息通過異站進行深層次的鏈接. 2. 過錯:一是從提供的服務看,用戶下載時界面仍顯示為WWW.CHINAMP3.COM的網站標志,并以其頁面為主要內容.雖然下載時,在在被告的網頁上覆蓋了一下載小框,但是歌曲下載的過程長未顯示鏈接網站的頁面,而是通過被告的網站的頁面實施并完成的.(鏈接與本地下載的關鍵應是內容存儲于哪個服務器中), 二是用戶只要通過被告網站,無需通過被鏈接網站,即可滿足其搜索和下載的需要,而被鏈接網站在該項服務中起到異站存儲或外置存儲器的作用,,而被告網站卻始終處于信息傳播的在線狀態. ,, 因此被告搜索選定并編排敕理的網站,使用被鏈接網站的信息資源卻疏于合法性進行合理審查,主觀上具有過錯. 法院認定,版權認證報告中附有的封面封底復印件與公司提交的CD封面封底相同. 三華納與榕樹下 2004.2.14 被告1. ..,,,1.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錄音制作 2.民訴狀只能在北京使用 3.合理使用 3. 賠償依據, 4. 已刪除了下載的視聽鏈接, 提供了音著協網絡音樂試聽下載收費標準. 榕樹下網站的域名包括了三個:WWW.RONGSHU.COM WWW.RONGSHU.COM.CN WWW.RONGSHUXIA.COM.CN,名稱為榕樹下全球中文原創作品網,提供了下載試聽鏈接. 合理使用的概念? 亞洲區辦事處的認證資格? 法院認定合理的賠禮道歉的方式應為基于被告侵權 給原告所造成的影響 律師費用無相關證據映證,難以采信,但考慮 到原告確為聘請了律師發生了相關費用,酌情確定了律師費用. 六,環球與四川公用信息產業 提供了MP3格式歌曲的下載和在線試聽服務 1. 被告質疑律師費發票背面無復寫痕跡,法院是由于未加寫復寫紙填制而成,由于發票上加蓋了財務專用章,并無相關證據予以推翻. 2. 被告的版權聲明不能成為減責或免責的法定理由. 3. 被告提供的音著協的收費,是未填寫內容的空白合同,無關聯性和證明力. 法院認定被告開辦的經營的網站是在國際頂級域名”COM”下注冊的網站,而”COM”屬于商業類用戶,所以是以市場經營和贏利為目的的商業網站,侵權人獲利并不是承擔責任的法定理由. 律師費7萬,該主張是基于訴請40萬,而本院實際賠償數字小于40萬,故應按比例降低,同時就考慮律師收費的行業慣例. 正東,110+7萬15860+4758,判11萬(一張專輯1萬) 華納130+7萬1660+1000, 判13萬+38225) 環球40+_7萬10710+000判4萬(一張專1萬 七.青島鄰接權糾紛 八,天津著作權糾紛,分支機構經營,理由為欄目內容由其它網站提供. 工傷索賠計算表(重慶) 職工月平均工資99年525元 00年581元 01年695元 02年913元 項目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4個月 22個月 20個月 18個月 16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10個月 8個月 6個月 (本人工資) 傷殘津貼(按月) 90 85 80 75 70 60 (本人工資) 15年(傷殘津貼) 15年(傷殘津貼)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5個月 12個月 9個月 6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24個月 22個月 20個月 18個月 12個月 10個月 8個月 6個月 4個月 2個月 附:上圖中的陰影部分為重慶市的規定 一.工傷死亡待遇: 1.喪葬費是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4個月(48-60個月) 3.供養親屬撫恤金 年限(遺屬為子女的撫養至16周歲,配偶或父母的發放20年,5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的按5年計算) 數額:配偶每月40,其它親屬每月每月30,是孤寡的另加10() 二.工傷津貼:職工在工傷期間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按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收入計算,不足12月按實際計算.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由本人工資確定,不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高于300的按300計算,第二,按月發放的傷殘撫恤金一次性領取為20年,50歲以上的每增加1歲減發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企業按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五.工傷護理費按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平均工資的一級為50,二級為40,三級為30 工傷賠償案件思路 一, 相關概念解析 (因為要認定工傷的前提就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勞動關系,所以對相關概念的辨析相當重要), 這說明排除了雇用關系、承包關系、定做加工關系、承攬關系、諸如保姆、鐘點工,不具招工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招用的臨時工,農村承包經營遍及雇用的長短工、農村及社會族群之間的幫工。 但是對于離退休人員因工受傷是否屬工傷,在重慶萬州已有判例認定為工傷 相關鏈接:1951年政務院勞動保險條例,1996年10月1日勞動部辦法,2004年1月1日國務院條例 一、 非法用工:現階段能進入仲裁程序,或叫能立案受理的只有兩種情形: 一是非法用工單位(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單位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被 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與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發生的爭議 二是用人單位與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之間變賠償數額之間發生的爭議。,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用人單位作為當事人,應有經營字號,商業品牌,或是對外使用權的稱號,只是另不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而已,說明并不包括包工頭雇用工人的情形。 非法用工與事實勞動關系 非法用工是不一定構成工傷,因為沒有勞動關系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二、 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種特殊的雇用關系,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 判斷一是雙方對工作內容是否約定,即是否達成了合意,當然有中介人員證明更好 二是員工的工作內空是不是屬于單位經營范圍內的日常性工作,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的意圖,并非一次性工作, 三是是否接受了單位的管理和支配以及控制關系,比如對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比如遵守規章制度(考勤與考核等到)這是關鍵。勞動關系中,有從屬關系,勞動者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另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 另也可以借鑒英國的雇員與獨立承包人的區別標準,即控制標準,并且綜合組織標準,(所做工作是不是組成部分,比如護士對于醫院與旅客對于出租車是不同的),還可以去考慮一下工具因素,即生產工具的歸屬。 勞動關系與承包關系, 所謂內部承包,企業將部份工作承包給企業自己的職工,實際上是企業的一種管理待業,職工的行為變是代表企業行使的職務行為,該職工自行招用的人員與企業之間應是勞動關系。 而外部承包,如果承包方是工商登記具備經營資格的獨立主體,則承包方招用的人員與該承包企業形成了勞動關系,與發包方無勞動關系, 如果承包方是自然人,自然人與發包企業是承包關系,與招用人員之間是勞務關系,承包方與其招用人員和發包企業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而對于無資質和經營資格的農村包工隊承包建筑工程,對外施工以建安公司的名義,建安公司又默許,而且建安公司對工程量負責,應認定包工隊的農民工與建安公司是一種用工關系。 三、 承攬關系 看提供是一種勞務還是一種勞動成果, 一是可以從工作的具體時間是由承攬人定的, 二 不是由對方來負責監督和管理,也就是有沒有人在場, 三 是所需的主要材料是承攬人負責采購和使用,以及技術是由承攬人負責,要保證質量,比如質量不符還要維護。 四、 勞務關系 廣義的勞務合同除了雇用,還有承攬、出版、運送、委托、行紀、居間、寄存、倉儲、旅游、演出、銀行轉、勞動等。 分為兩類,一類是標的是勞務,二類標的是側重于勞務行為結果,包括承攬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用合同。 五、 雇用關系 (雇用關系)特點有三 一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 二是雇工受雇主控制,即存在隸屬關系,這種控制表現為在對于雇員在職務活動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是指導,就是說雇員在工作時是聽命于雇主的,必須服從于監督和指導, 三是雇員為雇主所選任,以親自選任為原則,以授權選任為例外,如無授權雖從事工作也不構成雇用關系 附1.與勞動關系 而勞動關系是從雇用關系發展而來的,它只是受勞動法調整的雇用關系 一是勞動關系涉及到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方面,作了強制性規范,體現了國家意志和雙方當事人的意志的雙重屬性,而雇用關系則只是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 二是勞動關系當中用人單位必須要有用工權,即五類主體,如無則按雇用關系, 三是勞動關系隸屬性較為規范,體現為勞動合同,而雇用關系隸屬性不具體,勞動者幾無權利可言,, 法律的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公布的幾個典型勞動爭議 ,把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用工關系,應適用勞動法,而作為雇用關系以民事法律來處理賠償,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了總結,第十一條規定了雇主責任,。 但是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卻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告知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實際上就是將那些具有勞動因素但實為雇用關系的也納入了勞動法的范疇。 案例有劉明,羅友敏、龍健康,姜建國,張連起張國莉等。 附2.與承攬關系, 一是雇用中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是從屬性勞動,雇主可以對于工作可以干預,雇工沒有自主選擇權,承攬則是獨立勞動,承攬人對工作有完生的自主權。 二是雇用偏重于出賣勞動力的行為,而承攬重于完成的勞動成果, 三是雇用中的合同義務不能轉移,而承攬是可以的, 簡要一點即是農村中的點工與包工的區別。 附3與家政服務合同產生的勞務關系, 一是一個在生產經營活動國中,而一個存在于生活消費服務中, 二是,一個有隸屬關系,有人身依附關系,一個則是地位平等,, 三是家政服務不適用雇主賠償責任,只是根據過錯原則來確定責任,如無過錯也只是以其對方是受益人來讓其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附4與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一般是指聘用的臨時工,試用工,是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發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了勞動關系,實際上就是欠缺了訂立勞動合同這一形式要件,在執行勞動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條和第89條有規定。,仍屬勞動法的調整范圍 附5現行雇主責任, 過去對于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部分法院在自己的會議紀要中按如此原則來辦,雇工在從事雇用活動中自身受到損害,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雇工有重大過錯的,可以減輕雇主的責任,雇工有故意的,雇主不承擔責任。建議按無過錯原則來辦理。 現在執行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附6未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關系, 未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關系,此類勞動關系一種意見認為是非法用工,只能由行政部門處理,一種認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種認為宜作為雇用法律關系。 附7法理探討 舉例說明: 事實如下,糧管所與村小組之間簽訂了搬運合同,村小組通知村民搬運。 一論文認為糧管所與村小組是勞務關系,村小組與受傷者是雇用關系 雇用人與受雇人之間是勞動關系或是雇用合同關系,而雇用人與勞務接受人之間是勞務合同 一論文認為糧管所與受傷者是勞務關系, 二、 操作實務 一.工傷范圍:享受工傷待遇的主體包括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雇工以及人們一直稱呼的臨時工。但據相關法律已無臨時工這個概念。 二.工傷要考慮的因素, 理論專家的觀點:一是特定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二是勞動關系,三是勞動過程,時間要素,區域要素,利益要素,公益要素。 法院法官的觀點:工傷認定案件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工作原因、勞動用工關系。工傷界定的一般標準是在工作時間內,在生產工作區域,因執行職務或從事工作業務,主觀并非故意,統稱為四要素為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工作原因、主觀故意。 三.工傷情形:(參考了各地司法判例或是各地的具體條例規定) 1.發生交通事故已死亡,在工作中,負全責,因為只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未以法院判決有罪,不列入犯罪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2001)深中法行終字第176號,中國天誠深圳公司訴深圳市社保局 2.上斑第一天,洗涮工因地滑不慎摔倒搶救無效死亡屬工傷 3.上班前十分鐘因為如廁而摔傷,因為已進入工地,如廁是為工作而作準備,是工作的延伸,一審認定為工傷 4.因賠喝酒而出病算工傷,如果醉酒原因是為公事的話 5.司機違章肇事算不算工傷,是指負全責嗎 6.白領伏案工作落下頸椎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壓不算工傷,未納入115種職業病范圍 7.在單位組織的比賽中或是在旅游集體活動中受傷是否屬工傷,不明確,但在事業單位人員公傷中有規定 8.為個體戶的工作而受傷, 9.因工傷而患上了非典,即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了疾病,應視同工傷 10.在單位食堂用餐時中毒視同工傷,并一般要經過縣級衛生部門的驗證 11.農民到鋼材市場為個體私營業主從事搬運業務,但是勞動主體不固定,勞動對象不特定,勞動時間不確定,勞動內容(勞務多少)不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只能認定為因臨時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勞務(幫工)關系。因此,被告尹某在提供勞務的活動過程中受傷,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告紀臣廢舊經營部,就應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予以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 工傷待遇與人身損害比較 工傷主要有伙食補助費,醫療期停工留薪補助,生活費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傷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而人身損害主要有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傷葬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三.勞動爭議操作點滴實務 1. 勞動爭議案件的種類有去職糾紛、管理糾紛、待遇糾份、勞動合同糾份、其它勞動爭議糾紛 2. 時效審查,即要在收到裁決書之是起十五昌內向法院起訴 3. 地域管轄,由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發工資歷的單位 4. 按上海及最高院的規定,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可以不給予經濟補償,因為是終止,只能證明是單位故意不簽,則要求損害賠償, 而按勞動部的規定,解除又可獲經濟賠償。 5. 解除勞務關系可否經補償,不給 6. 勞動合同是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比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7. 對非法用工主體實施行政處罰 8. 現對工傷的操作實務上,一般是當事人已申請勞動仲裁,如對工傷有分歧,則仲裁委委托勞動局進行工傷認定,二是當事人自己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第一種情況,對其提出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是有問題的,另外勞動仲裁委是否就可以進行工傷認定,應該對此予以立法。 9. 對于工傷鑒定有三種情況,理當事人申請,二是仲裁委委托,三是法院委托,應委托法定的鑒定部門,即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10. 重慶一中院運用法律精神進行工傷判案,對于事業單位改為企業之后,參照了事業單位的公傷認定辦法,二是對企業內設機構組織活動視為單位的組織活動。 11. 仲裁的時效,勞動法規定的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而貫徹勞動法的意見則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要知道爭議是發生在雙方之間,而且侵權在前,爭議在后。爭議處理條例又是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 12. 資料,每一分鐘全世界有四個工傷,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有職業傷害代替工傷。 13. 工傷免責。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包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只簽定了經濟承包合同,合同中對工傷問題有明確規定,則按合同執行。 14.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待遇的資格核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15. 第三者致傷打工者可獲得雙份賠償,按人身損害司法解釋12條規定,工傷賠付和侵權賠償不沖突。因為工傷與人身是分屬不同部門法的請求權救濟方式,應各自在不同的訴訟制度下解決,按各自實體法進行處理。 而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施的是補償性原則,不能獲得雙份賠償金,應按照保護最高標準來進行。 16. 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實體上作過裁決,二是在程序上作出過不予受理的書面結論,包括裁決、決定、通知書等,體現在司法解釋第2至第4條 17. 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進行全面審理,體現在被仲裁判裁決承擔責任的一方在訴訟中作為原告并無具體的訴訟請求,無非是通過起訴使裁決不生效,但是法院卻要不得不處理原告未請求的事項,并未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 18.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提出增加具有不可分性的訴訟請求,,應在訴訟程序中另行提出, 19. 勞動爭議程序不存在反訴的問題,應為反訴有三個條件,一是反訴是用來抵銷本訴的,二是反訴是獨立的訴,三是反訴與本訴有一定的關聯性,而在勞動案件中被認為提出 反訴的是為了反駁本訴,而如果一旦是獨立的訴訟請求也只能另行去仲裁,所以有違上述一二點。 20. 起訴與原仲裁裁決效力的關系 有關法律規定,收到裁決不起訴則發生了法律效力,如果提起訴訟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中一般認為法院駁回了訴請后原仲裁裁決即視為生效,而法院司法解釋認為起訴 后又生效的只有兩種,一是申請撤訴又被準予撤訴的,二是當事人因超過訴訟期間被駁回起訴的。 21.企業破產案件中,訴訟主體可以是清算組或者是主管部門或是開辦單位。 22.企業破產案件中,訴訟主體在訴訟中發生變化,是否一定要通過撤回起訴,重新起訴才能解決呢,由于法律關系與法律性質并不發生本質的變化,且原告享有放棄或變更訴訟請示求等到處分權,另也按照兩便原則。 23.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不同之理解,一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晶,二是指用人單位作出處分決定之日,三是當事人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一方向對方提出解決爭議之日 以及勞動爭議時效中止只有調解委員會調解期三十天,或是仲裁委受理后的答復期。并無中斷的規定。但是有延長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可另外的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應當受理。至于說適用民法的訴訟時效,則可以說不是一回事, 另有觀點認為勞動部的意見也是將60日作為可變期間規定的,不能理解為除斥期間,而只是時效制度,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比如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承諾履行義務,或是提起訴訟(向有關部門解決爭議等外),都應可以引起時效中斷。 24.勞動局不能對傷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進行確認,否則就是超出了職權范圍。 25.外派勞務人員在外造成工傷,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否則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與外派單位之間有無勞動工傷的關系還須商榷。 26.工傷認定現在有無時效,時效是否有延長中斷中止的情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