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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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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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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理解與適用 作者:余偉安律師 單位: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 15891701615 一、概念分析: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亦即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制定的由單位行政權力保證實施的組織生產勞動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章程。 所謂“嚴重”,一般以勞動法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二、研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相關問題的法律意義: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及其他企業等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研究這個問題對于企業規范化管理以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都意義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四、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 其次,勞動者的違章行為客觀存在,并且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故用人單位應平時做好管理工作,對于勞動者的違章行為及時指出并做出相應的處理,還要注意作相應的取證。 五、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情形列舉(筆者總結,僅供參考) 明細列舉 (一)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 1,盜竊同仁或單位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者。 2,對同仁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3,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單位內聚眾賭博。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500元以上為較大)。 6,在單位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7,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8,對同仁有強制猥褻或者強奸行為者。 9,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者。 11,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經公檢法部門給予行政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二)違反單位考勤制度的行為: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2,連續曠工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內請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無故曠工未向領導匯報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5000元以上)者。 6,違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內累計計大過三次或者計大小過累計10次者。 (三)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范及工作紀律的行為: 1,多次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范年度內因此累計被記大過三次以上者。 2,故意違反公司員工行為規范,給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3,因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范記大小過年度內累計10次者。 4,上班時間長時間從事非工作范圍內的活動,被發現經批評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類似行為者。 (四)違反單位誠信保密制度的行為: 1, 虛報工作成績騙取公司獎勵或者規避公司懲罰者。 2, 遺失重要公文未及時匯報者。 3, 故意撕毀公文者。 4, 故意泄漏重要商業秘密者。 5, 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響生產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1, 在外從事第二職業或其它也非法經營活動者。 2, 借用公司名義承攬業務謀取私利者。 3, 非法收授商業賄賂或者回扣者。 4, 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5, 非法攜帶或擁有危險品或違禁品(如槍支、彈藥、刀械、毒品等)進入公司者。 6, 工作嚴重失誤導致公司大量產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導致公司利益重大損失者。 7, 故意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六)違反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的行為: 1, 員工拒不服從單位正常工作調動者。 2, 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目無領導,頂撞上級,而影響公司指導系統的正常運作,情節嚴重者。 3, 造謠生事,捏造需要事實,導致其他員工降薪、降職或受處分者。 4, 利用職權,散步虛假信息或者擅自發布命令,擾亂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規定: 1,違反公司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2,損害公司利益情節嚴重者。 3,違法亂紀,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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