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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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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謝銳的無罪辯護意見書 尊敬的公訴人: 我是謝銳的辯護人,根據我所了解的情況,謝銳可能不構成故意妨害公務罪,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案件的事實比較清楚: 1、謝銳當日擺攤雖有違反城管的行政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行為。 2、當城管執法到來時,謝銳的態度是知錯就改,脫離違法行為,到小巷子里去。 3城管執法具有不當性。根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責令其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填寫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謝銳已經知錯就改,已經得到執法的目的,就沒有必要再追趕執法,如果確有必要給予以行政處罰的,也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4、謝銳收拾攤具的不當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當城管追趕執法時,謝銳收拾攤具的行為不違法任何法律。至于在收拾攤位時不小心將水滴在執法人員手上,此行為既不違刑罰,也不違法行政法,充量造成執法人員手傷害的也是民賠償問題,據了解執法人員的手沒形成醫療費的損失。可見謝銳的行為具有不當性,但不具有違法性。 5、謝銳的行為,沒有妨害公務的故意,只是在收拾攤具時不小心的行為。 二、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有四個構成要件:主觀、客觀、主體和客體。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1、主觀方面是故意妨害公務的行為。2、客觀方面是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由此可見,謝銳既沒有妨礙公務的故意,也沒有使用暴力和威脅的方法,而且是情節顯著輕微。 三、國家工作人員不是金枝玉葉,挨不得碰不得,而是人民的公仆。碰一下人民的公仆就成為階下囚,比古代的皇帝還要牛。 四、謝銳不以犯罪論處,合民意、合法意。 以上意見望公訴人認真考慮。 辯護人: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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