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信息 |
|
|
|
|
|
主要論著 |
|
合同簽訂、履行等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法律風險問題 在焦作市園林園實業有限公司員工座談會上的講稿 發言人:趙振華 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稱為契約、協議,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為什么要有合同,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為實現經濟利益而與其它經濟主體之間進行交易,這些每時每刻都發生的、紛繁復雜的交易關系,都需要表現為合同關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規則予以規范,可以說依法成立的合同是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 通常情況,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考慮過多的是合同能夠帶來的利益,而非合同風險。合同在避免交易行為的不確定性的同時,也可能由于合同約定的缺陷為當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 應當注意的法律風險: 第一、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應該注意的問題: 當前,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性質、種類、背景比較復雜,再加上有關部門(主要工商部門)的管理不到位現象比較普遍,往往出現 1.1、不具備簽約資格的主體單位和個人在合同上簽了約,這主要表現在沒有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例如我市某企業向一些經營部、市場里的商戶供貨)、特種行業許可證、其他資質證明(包工頭、建筑隊)、將租賃物買賣等。 注意:查看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特種行業許可證、其他資質證明等。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因為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2、沒有代理權限,或雖有代理權限,但是超越代理權限代理。表現在除單位負責人以外的人沒有授權或授權不明而簽訂合同。 應注意: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副總、項目負責人簽訂合同。 1.3、簽訂合同的當事人與簽字、蓋章人不一致或為親戚、分支機構。 例如:市某建筑安裝公司在合同上加蓋資料專用章的糾紛,王強女兒代簽合同。 第二、合同條款是否完備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的必備條款,這些條款在合同當中是必不可少的。當然,由于合同的復雜性,有些條款是需要簽約雙方或多方另行進行約定的。 2. 1、合同條款的概念,當事人依程序訂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條款,構成作為法律行為的合同內容。合同條款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成為法律關系意義上的合同的內容。 2. 2、合同條款的內容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3)數量;(4)質量; (5)價款或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應該注意的問題:以上是《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的必備條款,除此之外建議還包括以下內容: 2.2.1保密條款、當事人的聯系方式、標的交付形式、結算方式等; 2.2.2同時合同簽訂時對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點)的約定原則上應為公司注冊地或公司倉庫,結算方式的約定對于不能及時結清款項的供應合同應明確開具發票入帳后付款; 注意:市某化工公司數百萬的貨款沒有發票。 2.2.3簽訂銷售合同時應明確貨款不能交付違約金,簽訂采購合同時應明確質量保證違約金,同時也應明確質保金的數額及支付時間。簽定其他合同時應明確相應違約金; 注意:違約金是交易雙方履行合同的保障。 2.2.4如果是再次與同一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約定對方在以前所簽訂合同中未履行完部分的處理辦法。 2.2.5合同用語要簡潔、精練。不能有“等、大約”表述。 2. 3.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形式的種類: (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 應該注意的問題: A. 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并打印的形式; B. 傳真合同應慎用或不用,非用不可的應注意保存; C. 合同為多頁的應有騎縫章。合同有清單、附件的,清單、附件部分也應蓋章。 第三、合同內容須合法: 3.1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咨詢和案件,本來其合同就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其交易的內容是嚴重違法的,如: 3.1.1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 3.1.2農村宅基地買賣,因為農村宅基地有特定身份的福利性質; 3.1.3賭博資金往來合同等。 3.2合法房產的五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3.3商品房出售前廣告宣傳風險: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鑒于以上規定,在廣告宣傳時一定要講究策略,即對廣告用語切忌明確具體,例如樓盤的規劃指標、容積率、綠化率、配套生活設施,不要用具體的數字或設施名稱來表述。可以用一些形容詞來表述,例如綠化率極高、容積率極低、生活配套設施比較完善。更不要說配備了醫院、學校、超市,如果能夠做到這些可以大肆宣傳。 第四、合同履行中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4.1、對簽訂的有效合同應嚴格執行發貨、入庫等手續,保留相關原始憑證,正確、完整的履行合同。 4.2、在銷售合同中,對先付款后發貨的,可以開具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對先發貨后付款的,開具發票時應由主管領導簽字,并在發票聯上加蓋轉帳結算章(或注明貨款未付字樣);財務在記帳時,對轉帳結算的,應同時具有對方的收貨證明,方能入帳。 4.3、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對方有違約行為,應及時報告部門領導并商議解決,做出書面記錄;超過半年的,業務人員應將情況書面報告公司主管領導。 第五、合同保管與保密的法律問題 5.1、簽訂合同的部門應妥善保管合同,并建立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一)合同;(二)對方提供的各種合同資料;(三)履行合同的記錄。 5.2、防止以上合同檔案內容發生遺失、損壞和滅失等現象。 5.3、正式生效的合同應報法律事務部門一份存檔留查。 5.4、各部門應對合同實行集中管理。 5.5、合同簽訂部門、簽訂人、經辦人員、法律事務部門、合同審核人員等知道合同內容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合同內容。 第六、 其他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對外業務中的遺留問題,當事人無論在崗與否,不宜出具任何形式的證明材料,其他相關部門也不宜出具任何形式證明材料。 第七、合同條款爭議解決的約定要清楚: 在合同條款中,這樣約定“甲乙雙方產生糾紛后,由仲裁機關和法院受理管轄”,從法律上將,這樣的約定是錯誤的,因為我國實行的是要么選擇仲裁,要么選擇某地的法院,不能既選擇仲裁又選擇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