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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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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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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一、開發商的辦證義務有那些 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大致步驟為:首先,開發商要向房管局提供齊全的房屋前期資料,如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開工證、竣工圖紙等。第二,根據上述資料,由測繪部門進行實地測繪并繪制圖。第三,根據實際測繪的面積結果到房管局交易部門立契過戶。第四,憑借買賣契約,房管局房政部門審核后裝訂齊備的檔案并擬定、發證。從這個過程看,要把房產證如期地辦理出來,開發商起主要作用,不是開發商一家就能獨立完成的。因此,有些購房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仍拿不到產權證,原因由可能是開發商本身存在的諸如:房產開發前期資料不全、未能通過有關部門綜合驗收、未能委托辦理實地測繪手續。對于非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的逾期辦證,如房管局有關測繪級行政部門因作業繁忙而延緩了發證時間。開發商承擔辦證的具體義務有: 1、權屬登記通常先由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之后才由各個買受人分別辦理商品房買賣登記。初始登記主要系由開發商向權屬登記機構提供立項批文、土地使用權證、測繪資料等證明文件,在此過程中開發商可要求買受人配合提供相應材料。在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后買受人可自行申辦產權,其間需開發商提供相應材料(如單元測繪圖紙等)的,開發商負有相應協辦義務。因此,開發商負有的辦證義務主要分兩部分:一是初始登記時以其為主的辦理義務;二是買受人申辦產權時其所承擔的協辦義務。 2、當開發商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各項規定資料(共約計13件)備齊交給權屬登記部門進行初始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收件單,應視為開發商已完成初始登記辦證義務。在合同無特別約定時,且買受人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申辦產權,開發商即完成其辦證義務。 3、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約定辦證義務的,從雙方當事人約定。如合同約定“開發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備齊資料,為買受人向登記機構辦理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應按要求提供有關證件”,開發商應在完成整個房地產項目的初始登記后,還負有為買受人主動辦理單元權屬證書的義務,買受人應按開發商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證件,開發商承擔辦證義務直至其取得權屬登記部門關于申辦單元權證資料的收件單時止。 二、如何理解因為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買受人不能按期辦證。 只要開發商應盡辦證義務而未盡,開發商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政府行政行為等所造成的原因,卻不能一概認定為是開發商的原因,由開發商承擔責任。以下幾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開發商的責任: 1、政府行政行為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由于權屬登記相關法律規定滯后,政府相關權屬登記管理制度長期相對不規范,造成提供了相關資料,卻因政府行政行為至使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過長。 2、不可抗力原因。審判實踐中對不可抗力原因的理解在于:一是原因系非開發商所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的;二是該不可抗力原因對于開發商履約已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即存在導致開發商無法履行辦證義務的因果關系。 3、買受人原因。當買受人存在不按約交付房款、拒不履行相應辦證義務時,根據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及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等之規定,開發商逾期辦證具有相應的免責事由。 三、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 房屋權屬證書是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買賣中,出賣人交付房屋并辦妥房屋產權證是房地產出賣人約定的基本義務。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商品房買賣中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如:1998年7月20日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2000年4月4日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等。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對商品房買賣中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義務和期限作出了十分具體的規定,該解釋第18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蓖瑫r,該解釋對于出賣人遲延辦理產權證,買受人可依此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確規定,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四、賠償數額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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