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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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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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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離婚給社會帶來的影響 [摘要] 隨著人們婚姻觀念的不斷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的沖擊,我國的離婚率呈遞年上升趨勢,給社會的穩定帶來一定的影響。離婚的原因各家各異,本文從宏觀和微觀的角度分析了離婚的原因,并剖析了離婚對當事者、孩子和社會的影響,最后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和法律現狀提出了降低離婚率的對策。 [關鍵詞] 婚姻 離婚自由 離婚成本 調解 婚姻是兩性結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實生活中人們都渴望家庭幸福,夫妻和睦,白頭到老。但是,近年來隨著各種因素的影響,離婚率在不斷上升。有資料顯示,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家庭離婚率不到5,而現在竟達到20,全國每年有40多萬個家庭解體。1949年10月至今,中國出現了三次離婚高峰:分別是20世紀50年代初新《婚姻法》頒布后、60年代初三年自然災害期間和80年代初至今。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離婚意味著婚姻解體,家庭解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是我國在處理離婚問題的指導思想,其實質就是離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口號由資產階級在18世紀率先提出,它是對封建制度的一種反抗。1792年法國在人權宣言中確認了離婚自由的個人權利。從那以后,離婚的人數緩慢增加。但到最近幾十年,離婚率呈現陡漲的趨勢,離婚問題已經成為最突出的婚姻家庭問題,它不僅具有世界性,而且還帶來了一系列后續問題,如單親家庭、再婚家庭、獨身者增多等。 一、離婚原因分析 從家庭的微觀角度講,離婚的原因各家各異,即所謂“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概括一下,主要有以下幾種:性格志趣不同、家務矛盾、草率結婚、生活作風問題、性生活不協調、家庭暴力、一方病殘、一方犯罪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如兩地分居、不良生活習慣(賭博、酗酒)等。 從社會宏觀角度分析離婚原因,國內外學者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形成的觀點主要有: 第一,當代婚姻脆弱的主要原因來自社會的變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動了整個社會流動,而這種社會流動所形成的大面積的社會交往,勢必沖擊婚姻家庭。過去離家不易,與他人“老死不相往來”;現代科技的發展,便利的交通、通訊等,使得家庭的活動天地大大擴展了,人們的交往頻率、交往范圍都增大了。在這種情形下,婚姻就不那么牢固了。 第二,婚姻的脆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轉型期社會關系的脆弱。舊的觀念、舊的道德規范被打破了,但新的觀念、新的道德規范尚未確立,在這種新舊交替過程中,離婚率必然偏高。 第三,婚姻脆弱、離婚率高是工業化國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跨文化現象。婚姻的脆弱與婚姻基礎有關。有些人認為婚姻只要有愛情就足夠了,忽視了婚姻的世俗性。其實婚姻上的完美主義只能使人步入誤區。 第四,家庭關系已經由傳統的以親子關系為軸心向以夫妻關系為軸心轉化。隨著婦女收入的日益增加及其在經濟上的進一步自立,夫妻之間的關系將更多地建立在平等基礎上。這種平等既體現在家庭日常事務與重大事情的決定權方面,也體現在家庭的角色分工不再因襲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角色模式方面。 第五,離婚人數的日益增多或離婚率的不斷上升,乃是現代文明的產物。隨著現代文明的發展,這種增多與上升還在加速,從而不僅使離婚成為社會中司空見慣的平常事件,而且改變了千百年來的傳統婚姻模式,由追求“白頭偕老”的婚姻轉變為“系列婚”。 從總體上說,離婚率的高低是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適德、民族傳統、社會習俗等諸多因素共同制約的。中國正處在一個社會大變革時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發生快速的轉變,很多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的因素發生了變化。 (1)觀念變化。首先,過去的婚姻是社會意義大于個人意義.婚姻穩定是社會穩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標志之一,個人感情從屬于社會的需要;而現代,個體在婚姻中的自主權增大,婚姻越來越被認為是個人的私事,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普遍是“合則聚,不合則離,好合好散”。其次,人們的離婚觀念也在發生巨大變化。早年人們以離婚為恥,認為離婚是不光彩的事,在人們對離婚的寬容度大大提高了,社會輿論和當事人單位對夫妻沖突和離婚越來越持不干涉態度,法院也實施“無過錯”的離婚判決,以感情破裂與否作為判決離婚的根據。 (2)人口因素。城市化和現代化帶來了人口流動性增加,這一方面使得夫妻兩地分居現象增多,雙方不能相互照顧,雙方的自我發展水平差異拉大,而出門在外者社會交往面大大增加,面對的誘惑因素很多,這些都增加了越軌機會;另一方面,核心家庭增多,它們脫離廣大親屬團體的支持,許多核心家庭因夫妻沖突得不到及時調和而最后崩潰。 (3)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完善使得很多家庭功能外移,婚姻家庭關系維系的紐帶變得越來越單薄,從而導致家庭的約束力、穩定性降低。 (4)理想婚姻與現實的差距。社會整體的物質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質與生存的基本要求滿足以后,人們將眼界放在較高的精神追求上,開始向婚姻尋求更多心理上、精神上的滿足,因而對婚姻的期望值也大大提高,這與平凡的家庭生活形成落差。 (5)婦女地位的提高。婦女外出工作,其經濟地位、社會地位大大提高,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的獨立性加強了,導致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角色發生變化,婦女對配偶的期望值提高。 (6)社會的發展,文化水平的提高,使當代青年更注重自我個性的張揚,他們傾向于實現自己的價值觀念,按自己的標準行事,而不愿在婚姻磨擦中忍讓或遷就對方。現在的夫妻對沖突的容忍力,以及對沖突的調和能力已經大大降低了。 (7)社會為離婚設置的法律障礙減弱。 二、離婚對社會的影響 (一)離婚對當事者的影響 對當事者本人而言,離婚消除了緊張的根源,使他們得以平靜輕松的生活。但是離婚者自身要面對生活水準的降低、責任壓力的加大、感情的創傷和孤獨、不良輿論的困擾等,在此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案例來算一算離婚在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成本。 案例:北京的張先生與李女士現在因夫妻不和,準備離婚。共同財產有: 1、住房一套,價值七十萬; 2、股市、存款、基金等有三十萬。 共同財產合計約一百萬。 如果: (一)協議離婚:提前和所在區的民政局聯系,攜帶必要的材料和照片,交納十元的離婚證工本費,在一個小時之內可以辦理完畢離婚手續。 (二)對夫妻感情或財產分割或孩子撫養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只能向法院起訴。一般必要的開支為: 1、 律師費:5000-10000元左右; 2、 訴訟費:10000元; 3、 房屋評估費:5000元左右; 4、 請假考察律師至少兩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調解、開庭至少二次,每次半天;領判決一次,半天; 5、 精神壓力成本:難以衡量,因人而異。但是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對的路子,案件訴到法院,任何一方當事人會面對來自社會的壓力、來自父母的壓力,甚至來自自身思想的壓力。社會上的目光、鄰里朋友同事的議論、子女分離的痛苦、重新開始生活的壓力,都無時無刻不影響著當事人的心情。離婚的事,將會從兩個人的事,發展到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家族之間的矛盾,這會使當事人產生很大的愧疚感,覺得連累了父母等等。因此,在整個離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煩躁,喜怒不易控制,有時甚至痛苦,雖然長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來自于思想上的壓力當事人還是有所準備的好。 個人由于離婚所造成的危害則更大,由于婚姻的不幸,思想復雜化,注意力不集中,工作上易出差錯,女人要又當媽又當爸,男人要又當爸又當媽,肩負著養育、教育下一代的責任,而影響自己的工作或前途等。 (二)離婚對孩子的影響 孩子是夫妻的紐帶,但執意要離婚的父母,盡管孩子與自己有著骨肉親情,但相當多的父母,為了以后再婚的方便,不愿要孩子。因多數的再婚對象會嫌棄前夫前妻的孩子,更何況有的再婚的父母,還想重新生育自己的孩子。據有關研究表明,這幾年城市離婚者中有孩子的夫妻占77.5,沒有孩子的離婚夫婦占24.5,絕大多數的離婚心理者,為以后的考慮而不想撫育孩子,這使離婚夫妻的子女養育成了一個社會問題。 對孩子而言,如果生活在父母婚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經常發生矛盾沖突的家庭,會感受到父母之間的敵視,也很可能成為父母的出氣筒。這些會使孩子過早地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感到失望,從而對其生理和心理健康及性格的形成產生消極影響。如果父母離婚,孩子就能擺脫冷漠、敵視和怨恨的家庭氛圍。這對孩子的健康成長無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單親父母由于生活的壓力,可能對孩子的生活起居照料不周。但更為嚴重的是,離異家庭子女的心理發育受到影響。通常父母離異已經給孩子造成巨大的心靈創傷,他們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敏感,更缺乏安全感,如果沒有加倍的家庭溫暖來補償,他們會覺得自己受到了忽視,很不幸,于是自暴自棄。在多次社會調查中發現,離異家庭的孩子學習成績可能受到影響,他們在同齡人中的犯罪率較高。離婚夫妻中有孩子的家庭,占總離婚家庭67%。由于父母的離異,單親家庭對孩子的心理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1、他們容易產生強烈的自卑感、被遺棄感、怨恨感等消極情緒。這些消極情緒必將作用于他們與同伴的交往活動,最終影響到他們的人際交往、同伴關系,造成他們與人交往相處能力的下降,結伴難度的增大。在我多年的教學中,發現多起因家庭父母離異,子女在情緒、情感上發生大的變化的事例。他們在父母離異的過程中以及離異后,表現出:膽小怕事、孤僻、易怒、走極端、不相信人等,這些行為和性格表現直接影響到他們與周圍的同學、師長、朋友的交往。 2、他們容易缺失生活和學習上的自信心。大多數離異家庭的子女有不同程度的行為障礙。由于家庭的破裂,導致家庭教育的殘缺不全,生活在單親家庭中的子女往往缺乏較好的生活教養和學習上的指導,同時由于破裂家庭給他們心靈蒙上一層陰影,致使他們喪失生活和學習上的信心,在行為上具有較多的逆常表現,如易怒;與父親或母親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由于感受不到家庭溫暖而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行為的影響,行為的反社會傾向與對立情緒比較嚴重等。正因為如此,原是優等生的學生相當比例由于家庭的父母的離異,使他們在生活態度和學習狀態上,出現明顯的下滑,甚至結識不良的社會分子,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他們容易出現較嚴重的性格缺陷,個性形成和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在個性塑造上,父母親是子女的首任教師,而離異家庭帶給子女的卻是殘缺不全的個性影響與教育,這樣必將造成子女后天性格形成中的缺陷。有的離異父母各自抱著補償子女或者視子女是今后生活的包袱等心理來處理與子女的關系,致使子女在性格形成中,出現多種性格缺陷。 4、他們的心靈上受到的創傷有很長時間的持續性,難以平息和恢復。我所接觸到的高中階段學生中,不少離異家庭的子女,父母是在他們讀小學階段就離異的,但當我問及他們的父母親時,他們一般都是閃爍其詞,不愿多談父母和他(她)的家庭。這現象表明:父母離異的陰影,至今還在影響他們的心理健康,成為他們永久的一塊不愿揭開的傷疤。 (三)離婚對社會的影響 婚姻穩定是社會穩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標志之一,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只有家庭的和睦,才有社會的和諧。許多家庭的不安寧因素,會波及社會,形成對社會的危害。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逐年上升,婚姻當事人因為婚姻糾紛,往往鬧的不可開交,關于離婚對于眾多該類人來說都不是“和平”解決,而絕大部分人是不理智的選擇,為了子女監護權、財產分割而糾纏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婚內爆力引起雙方親友發生矛盾而造成斗爭,牽扯了家庭的大部精力,對構建和諧社會家庭極為不利,嚴重的由此引起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僅使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有的為此荒廢了產業,更有甚者由一般民事糾紛轉化成重大刑事案件,給家庭、社會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因素。 某些草率的離婚,使親人焦急不安,也給家人帶來一定的痛苦。離婚心理及其行為,除了給家庭帶來不良的影響外,還對社會也具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如因離婚而造成的子女無人撫養問題,就會由家庭問題轉化為社會問題。社會為處理家庭離婚而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來加以干預,就會為社會增加過多的支出,如果多增加一個因離婚而無人撫養的孩子,那么,我們的社會就要為此多付出一定量的財力與物力,這無形中增加了社會的經濟負擔與人力負擔。另外,離婚心理與行為,對社會風氣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容低估的。在一個文明社會里,如果離婚隨便而成風,那也不能算作是一種文明與進步,只能算作是一種倒退。 二、針對原因提出降低離婚率的對策 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是保障離婚自由。但是,反對借離婚自由任意遺棄妻子兒女等破壞家庭的行為。近年來,由于西方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第三者介入的離婚糾紛有所上升,對此,人民法院應嚴肅對待。婚姻關系一旦建立,就應當自覺遵守婚姻道德規范,夫妻雙方互敬、互愛、互諒、互助,不斷發展和鞏固夫妻感情。如果在夫妻生活中,感情確已破裂,就應通過離婚結束婚姻關系,然后再建立新的家庭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喜新厭舊,遺棄妻子兒女,就是而主張“權利”而無視對他人、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這就違背了婚姻法,違背了社會主義的婚姻道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努力,以求降低離婚率,減少因離婚率的上升帶來的社會不穩定。 (一)不斷完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在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由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減少,主要是不忠的一方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作第三者的供養費用。精神損害賠償,即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為中受到的精神傷害。人民法院應該根據有過錯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婚姻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決定賠償的數額。但是僅僅將不忠行為的責任方式拘泥于金錢上的賠償,或是賠禮道歉這些輕而易舉的民事責任方式,受害方大多會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損失而重新踏入“雷區”。如此治標不治本。只有加大懲罰,才會讓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為前懸崖勒馬,讓未犯者對婚外不忠行為敬而遠之。我國相關法律還應規定其他責任方式,婚外不忠行為給受害方的人格尊嚴遭到一定程度的踐踏,通過這種方式不僅恢復了受害方的名譽,也使侵害方在強大的社會壓力和嚴厲的法律約束之下,對婚外不忠行為三思而后行。同時,在對方不忠行為中的取證權限應該適當放大。不忠行為一般比較隱蔽,取證難度很大,我國法律也沒有賦予公民足夠的取證權利,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處。所以在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離婚訴訟中對受害方的取證權限上和證據的采用上應給予支持,這個問題時常困擾著受害方。婚外不忠行為往往十分隱蔽,受害方難于取證。現實生活中由于“捉奸”,“私家偵探”弄出的鬧劇屢見不鮮,但往往沒有采取法律所允許的取證方式,法庭也不予支持。受害方大多無功而返。這極大地助長了婚外不忠行為的囂張氣焰,不利于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法律的天平顯然失衡。鑒于此,我國法律應當擴大受害方在不忠行為中的取證權利。 (二)在家庭中倡導傳統美德,用心“經營”家庭。 有研究婚姻的專家提出維系家庭關系的N條重要原則。其實無論多少條,歸納起來就幾點:夫妻間要大度些,寬容些;遇事要多“換位思考”,設身處地替對方想想;夫妻間需要奉獻、犧牲,需要多些理解、關愛。 有這么一個例子,丈夫是一個下崗工人,夫妻間每天都在吵架中度過。生意不順利,孩子不用功,應酬花銷大……一點小事就能燃起火花,越是不順利越愛遷怒于別人。而且每次吵架都理由充足:我這么在外頭奔命,不就是為這個家嗎?他卻很少想想,每次吵架對家庭成員帶來的傷害,遠遠超過掙回來的那點錢。和睦的家庭需要家庭中所有成員的共同努力,對于在外面打拼的家長們更為重要。從增進家人感情角度考慮,不妨訂一些“土政策”,如全家人盡量在一起吃晚餐,想著為每位家庭成員過生日,家里的大事小情要全家人“表決通過”,隔三岔五全家人組織“郊游”等集體活動……這些由全家人共同參與的活動,可以消除隔膜,增進家庭氛圍,共享天倫之樂。 種樹者必培其根,種心者必培其心。營造和諧家庭還要增加傳統美德教育,在家庭成員中形成關心國家和社會,傾情公益事業的氛圍。具體而言,就是在家庭中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勤儉持家、鄰里團結、誠實守信、助人為樂等風尚。作為家長要以身作則,注意自己的言行對子女的影響。在前段時間為印度洋海嘯災區捐款活動中,筆者注意到有不少家長不僅自己捐款,還鼓勵孩子拿出自己的壓歲錢捐給災區,這對孩子成長無疑會起到積極作用。 家庭是社會穩定的基石,是人生旅途中溫馨的驛站,是事業工作的“助推器”。古人用“家和萬事興,家齊國安寧”來形容家的重要性,從這點上說“百姓家事無小事”! (三)加強民調工作,加大調解力度,把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婚姻糾紛案件本身性質所決定的。法官審理此類糾紛,不宜操之過急,應多做調解工作,有和好可能的,要千方百計促使雙方重歸于好;無和好可能的,應注意做好勸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雖然婚姻糾紛的起因多種多樣,但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是由點滴小事引起。要充分發揮村、鄉基層人民調解員的作用,讓他們及時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規,并理解其精神實質,聯合共青團、婦聯等基層組織,把糾紛苗頭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 最后,“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我國處理離婚問題的重要原則。對于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如果繼續勉強維持下去,夫妻雙方不但沒有幸福,反而會增加痛苦。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必須堅持正確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則,同時堅決反對封建主義思想和資產階級的杯水主義思想,反對輕率離婚。 我國婚姻法保障公民的離婚自由,并不是對離婚自由沒有限制,不是說離就離,準予離婚是有原則的,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道德規范。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輕率離婚,其目的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慎重對待離婚自由,夫妻間發生矛盾是難免的,雙方都應該珍惜夫妻間的感情,就應該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任。有的當事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就賭氣離婚,在審判過程中,經過審判人員做工作,調解和好的案件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不但當事人雙方要正確對待離婚問題,而且審判人員也要正確處理好離婚問題,只有這樣才有利于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鞏固,才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才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才有利于社會的不斷進步。 來源青島離婚服務網 ,作者青島肖雪靜律師 咨詢電話1345526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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