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要論著 |
|
工傷賠償標準及項目 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編輯本段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一、一般傷情 1、醫療費:【29條3款】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9條4款】【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計算。】【單位支付】 3、交通費:【29條4款】【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因公出差標準計算】【單位支付】 4、 食宿費:【29條4款】【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單位支付】 5、 康復性治療費【29條6款】【基金支付】 6、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30條】【國家規定標準】【基金支付】 7、 工資、福利:【31條1款】【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8、 護理費:【31條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32條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一至四級傷殘待遇【33條】 【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3條1款】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27月本人工資/月】【二級25月本人工資/月】【三級23本人工資/月】【四級21本人工資】【基金支付】 【3】傷殘津貼 【按月支付】【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差額】【基金支付】 【B】五級、六級【34條】【保留勞動關系、適當安排工作】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 【2】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單位支付】【標準 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6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的】標準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32條】【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單位支付】 【4】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的】標準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32條】【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單位支付】 【C】七級至十級【35條】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本人月工資、九級8個月、十級7個月】【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32條】【7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10級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單位支付】 【4】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32條】【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單位支付】 三、工亡 1、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以福建省為例,2009年最低保障標準每月280元】【基金支出】 2、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1、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孤兒增加10。總額不超過生前工資】【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不屬于工傷的情況):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喪葬補助金 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 一次性撫恤金 賠償數額 3個月平均工資 6個月工資 在職的6個月,離休的3個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