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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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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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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內容:婚外情也是導致很多夫妻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辦理離婚時,對于婚外情一些證據的采信程度也是不一定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關于婚外情的認定和影響。 現今由于第三者原因導致的離婚,在離婚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高,超過一半的離婚案件或多或少與第三者介入有關。人們在進行婚姻保衛戰的過程中,當最終無法挽回婚姻時,有的會不甘心就此放手,于是他(她)會想盡一切辦法——跟蹤拍照、請“偵探公司”等去調查另一方與第三者有染的證據材料,想證明對方有過錯從而獲得精神賠償或者更多分得更多的財產。那么,這些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到底是否證明另一方有過錯,以及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雖然,我國《婚姻法》在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中規定了夫妻的忠實義務,但該規定僅有宣言性質,似乎更偏重于道德上的倡導,而沒有將其作為一種法定義務。而根據《婚姻法》第34條中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夫或妻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和司法解釋二“‘有配偶與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規定,一方想以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性關系為由獲得精神賠償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是在離婚訴訟中提起;第二是有證據證明另一方與第三者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如果僅一次“捉奸在床”或者拍攝到有些一親密行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1、那么,無過錯一方是不能只能忍氣吞聲,任由著他(她)對婚姻的不忠? 雖然證明另一方與第三者有不正當性行為,不一定能獲得精神賠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處理。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那么違背忠實義務的一方作為有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應當少分。 另外,如果無過錯方確實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與第三者不正當性行為的證據,那么在訴訟解調時,其能夠獲得主動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讓另一方作出讓步。 2、婚外情證據材料哪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 司法實踐中,無過錯方在舉證證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證明,一般有照片、錄音錄像、短信、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即使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得,單獨使用證明效力也是比較低的,需要與其他證據組合使用形成證據鏈,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1)“捉奸在床”的照片,如果在自己家里拍攝,那么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如果硬闖入他人家里捉奸拍攝,這種手段本身就是違法的,被法院認定的可能就比較小,而且還可能涉及侵權。 (2)錄音錄像,錄音錄像前可能告知對方“你的通話將被錄音”讓對方有知情權,基本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制作的,那么這種“偷拍偷錄”是否合法呢。如果在與對方或者第三者正常對方時錄音錄像應當認為合法,有一定的證明力;如果在他人家里放置攝像頭等都進行錄音錄像,那么就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手段不合法,該證據能難得到法院的認定。 有些錄音錄像是通過“私人偵探”收集取得,那么是否可能作為有效證據取得,該證據的認定,還是要看其取得的手段是否合法,手段合法的,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可。 (3)短信,對于短信的證明效力,目前沒有統一的認定,短信這種電子數據,內容刪改可能性比較大,法官很難作出判斷。如果要作為證據使用,那么首先要證明接收者與被接收者的身份信息——即電話號碼該由接收者或者被接收者持有,其次需要打印電話清單——以證明在某個時間點與對方存在短信往來,最后就是手機本身也必須作為證據。如果這些都能提供的話,短信被法院認可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一種形式,只要證人能清楚的表達自己所親眼看到的,結合其他證據材料,那么該證人證言有可能被法院采信。一般親屬等有利害關系的人比沒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證明效力要低。 目前,還出現、微信等聊天記錄,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網絡交往中形成的證據作出規定,、微信等聊天記錄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被法院采信。但是,如果能確定聊天者的身份,并且由公證機關對聊天過程進行公證,那么該證據還是有可能被法院采信的。 [本文來自:法律快車 WWW.LAWTIME.CN] 【律師介紹】張穎律師,男,民商法學碩士,主要涉及勞動仲裁、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房地產糾紛、婚姻、繼承、拆遷補償、醫患糾紛、知識產權,公司糾紛等民商事糾紛等; 執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6號MEN財貿中心B座8層; 張穎律師聯系方式:業務電話15333142777、 13126837129; 電子郵件ZHANGYING1410@126.COM] 、 582943534 互動博客: ://ZHANGYINGLAWYER.FYFZ.CN/ ://WWW.LAWTIME.CN/LAWYER/LLL103713503103718597 ://YINGLVSHI.FINDLAW.CN/ ://BLOG.SINA.COM.CN/U/3267281515 ://WWW.9ASK.CN/BLOG/USER/GULANG1/ ://USER.66LAW.CN/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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