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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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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所有,謝絕下載 試論我國加入WTO后制訂《反壟斷法》的基礎條件 黃祖華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有賴于競爭機制的形成和運轉,反壟斷法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當前國內外環境來看,我國制定一部以反行政壟斷為主的《反壟斷條例》已迫在眉睫。 一、從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的經驗看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可行性 壟斷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一個多世紀以來,資本主義國家通過多種政策措施推動了壟斷資本的形成和發展,結果又不得不實施相反的政策措施,對壟斷資本的發展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以消除由于壟斷對市場競爭機制所帶來的破壞性。1890年美國通過了《謝爾曼法》,1904年又頒布了《克萊頓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及其修正案,1926年頒布了《反托拉斯民事訴訟法》,這些法律及判例共同組成了以反托拉斯為中心的法律體系。1957年德國頒布了《卡特爾法》,對市場壟斷進行制約。1973年英國頒布了《公平交易法》,1976年通過了《限制性貿易慣例法》。日本也于1947年、1948年頒布了《關于禁止以壟斷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排除法》、《財閥同族力量排除法》。不僅發達國家制訂了反壟斷法,而且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制定了反壟斷法,1969年印度制定《壟斷與限制性貿易行為法》、1974年前南斯拉夫制定《防止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協議法》、1980年朝鮮制定《壟斷與不公平貿易法》,1990年俄羅斯做出了反經濟壟斷措施決定,反壟斷立法在世界范圍內的風潮顯現,從而推動了本國經濟的迅猛發展。 我國已改革開放多年,市場經濟的規模初步形成,各行各業的競爭更趨于激烈,各地區,各行業為了自身的利益聯合起來操縱市場的情況將會越來越多,會對我國經濟市場化和社會公平競爭造成妨礙,我國加入WTO后面臨與世界經濟接軌,因此進行反壟斷立法切實可行。 二、中國加入WTO后反壟斷立法的必要性 1、目前我國正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市場經濟運行的機制尚未完全形成,從建國初期的緊缺物資生產到商品流通以至到全國范圍內的一切生產流通,都實現了行政性壟斷。這種管理模式根深蒂固。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央集權的松動,地方利益的加強,在國家壟斷削弱的基礎上又形成了以地區,部門,行業壟斷為主的行政壟斷,并愈演愈烈,以至于危害我國社會經濟整體的運行格局。比如,全國彩電最低價格聯盟和彩顯價格聯盟即為行業壟斷的例證。 2、從我國反壟斷的實踐看,我國至今還沒有制定出統一的反壟斷法典或單行法。已有的反壟斷法規范,都是以個別法條的形式,零星的散見于眾多的其他法律文本當中,其對市場的規范作用相對較小,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第7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它僅對市場出現的個別壟斷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但對于以地區,部門,行業壟斷為主的行政性壟斷并沒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因此,必須制定反壟斷法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徹底規制。 3、我國己于12月11日正式成為WTO的成員方,按照中國加入WTO的承諾,WTO的全部協議將在中國予以履行,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 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 “1.每一成員應保證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壟斷服務提供者在有關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不以與其在第2條和具體承諾下的義務不一致的方式行事。;”“2.如一成員的壟斷提供者直接或通過附屬公司參與其壟斷權范圍之外且受該成員具體承諾約束的服務提供的競爭,則該成員應保證該提供者不濫用其壟斷地位在其領土內以與此類承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3.“其他成員的監督”;4.“ 通知之義務”;5. “如一成員在形式上或事實上(A)授權或設立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且(B)實質性阻止這些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相互競爭,則本條的規定應適用于此類專營服務提供者。”又如《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 》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規定的消除非關稅壁壘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都涉及到反壟斷法的內容。我國加入WTO后如不及早制定反壟斷法,國外的企業和產品大量涌入中國后,他們必將利用資金技術及產業優勢聯合起來壟斷中國的市場,勢必阻礙我國科技水平的提高,有違我國入世的宗旨,因此制定一部反壟斷法是十分必要的 三、關于反壟斷立法模式 筆者以為:我國經濟的市場化進程為時尚短,采用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手段制約壟斷的經驗尚不成熟,不足以大規模、系統的立法,市場力量自發形成的壟斷尚在萌芽階段,且不足以危害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但以地區、行業、部門為主的行政性壟斷卻較為普遍,這些行政力量與市場行為扭合在一起,成為我國經濟民主發展的主要障礙。制定反壟斷法應以現實的壟斷為導向,由國務院制定《反壟斷條例》,當市場經濟體制趨于完善,隨著市場競爭和經濟的發展,再由立法機關制定《反壟斷法》為好。 發表于江西省律師協會民事代理專業委員會2001年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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