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戎朝 律師 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上海市第四屆優秀青年律師 2007~2008年度靜安區優秀青年律師 上海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上海市靜安區律工委委員 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律協世博法律研究委員會委員 戎朝律師是國內數起版權業疑難案件并且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代理律師,全國首例音樂P2P案件(步升訴KURO案)代理人、全球首例奧運會轉播侵權案代理人(央視訴21CN)、全國首例體育賽事直播侵權案(央視訴世紀龍)、全國首例網絡電視案件代理人(霍元甲UUSEE定時播放案)。 榮譽及獎項 由于其執業生涯中的出色表現,戎朝律師獲得了一系列獎項: 上海市第四屆優秀青年律師 2007~2008年度靜安區優秀青年律師 2007年和2009年獲得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十大知識產權案例獎” 2009年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2006年、2007年北京高院之“北京十大知識產權案例獎” 2006年司法部和法制日報主辦的“律師風云榜”名列第二 專業技能 全國知名知識產權律師,擅長版權授權及維權、影視劇及音樂版權授權制度的建立,資產證券化、版權質押貸款、藝術品基金、音樂反侵權、影視劇反侵權、美術作品維權、非物質文化遺產、版權合同糾紛的前沿疑難案件的訴訟和非訴業務,擁有包括合同糾紛、著作權維權、商標侵權、奧運會轉播權保護和足球世界杯轉播權保護案件、P2P侵權案件、軟件技術保護措施破解案件在內的豐富訴訟經驗。 數起全球及全國首例的新類型案件(奧運會轉播權侵權案件、P2P、NET TV、電子商務、軟件技術保護措施破解案件等,均勝訴)原告代理律師。 目前戎朝律師擔任多家著名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特色法律服務 特色訴訟業務 音樂、影視劇、體育賽事、電視頻道及邊緣版權客體的相關權利維權訴訟業務; 版權授權合同糾紛訴訟業務; 版權及新技術前沿案件的訴訟和法律論證; 特色常年業務 協助客戶草擬、修改、審查音樂、影視、視頻、軟件、體育賽事、電視轉播權(包括邊緣版權客體如軟件技術保護措施破解、版權信息保護、重大事件電視直播、體育比賽直播等)、其他版權之授權或版權交易合同及與之相關的法律事務文件; 協助客戶完善藝人經紀合同及藝人唱片合同; 接受客戶委托,參與版權交易之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 知識產權質押(包括著作權、商標權等)金融服務中相關合同、授權、原始權利合法性的審核、部分文化產品的價值評估、法律風險咨詢服務; 提供知識產權引進之行政審批、正版出版、網絡播放下載、增值業務、手機3G應用、IPTV等類點播和直播應用的法律事務咨詢,同時就出版物的版權標識、權利人之間的版權授權分配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等提供法律意見; 根據目前中國專業法律之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設計版權引進方案和授權鏈條、審查版權提供方相關檔,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引進方獲得無瑕疵之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應客戶的要求,就客戶已經面臨或可能發生的訴訟糾紛,進行法律論證; 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隨時為客戶解答相關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包括但不限于產品風險評估、業務風險評估; 接受客戶委托,參與單獨拍攝、或者對外合作拍攝影視劇節目過程中有關涉及版權方面的法律問題之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 應客戶的要求,就客戶已經面臨或可能發生的以客戶為被告的版權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應客戶的要求,就客戶日常經營方面已經出現或可能發生的合同、函件往來及糾紛等,提供法律意見、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等; 在知識產權前沿法律課題方面,顧問律師擁有充足的學術積累和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如貴方需要此方面的法律服務,我方將可以提供強大的法律支持。 具體詳見法律服務建議書內容 主要客戶 包括國際唱片業協會、百代音樂集團、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誼兄弟音樂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風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愛貝克思音樂影像制作(中國)有限公司、相信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牌大風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德美藝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品藏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慧金文化藝術策劃有限公司、上海香地雅道藝術品中心、上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北京電視臺、北京京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海潤影視集團、海潤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德國慧魚集團、北京文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星美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榮信達影視藝術有限公司、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文交所、浙江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方美達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康高美達醫療設備銷售有限公司等。 代表性案例 自執業之日至今,戎朝律師所承辦的案件均全部勝訴或促成良性和解,并獨立承辦了一系列包括音樂網絡侵權、影視劇網絡侵權、奧運案件、商標侵權案件、軟件知識產權案件在內的在中國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同時接受了《第一財經日報》、《每日經濟新聞》、《中國知識產權報》、SHANGHAI DAILY、香港有線新聞、BILLBOARD等國內外知名媒體的采訪,主要有: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飛行網音樂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全國首例P2P侵權案(KURO音樂版權分享侵權案);(2006全國十大知產案例、06年北京十大知產案例); IFPI訴卡拉OK系列案件 NBA體育比賽視頻授權及維權的指定法律服務提供商; 2008年北京奧運會系列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世紀龍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之2008年北京奧運會珠穆朗瑪峰奧運圣火傳遞直播非法網絡轉播侵權案(已勝訴并生效),作為全球首例奧林匹克運動會電視轉播侵權案已獲(2009年全國律師協會十大知識產權案例獎、2009年廣東十大知識產權案例獎); 本案為重大涉奧案件,全球第一個奧運新媒體轉播侵權糾紛,本案開創了重大社會活動電視直播的權利屬性在一定情況下屬于作品的認定。 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世紀龍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之2008年北京奧運會第一場正式比賽 德國VS巴西 女足小組賽 網絡轉播侵權案; 本案是典型的體育比賽直播過程中的互聯網轉播侵權案件,重大涉奧案件,涉及體育比賽直播之網絡轉播侵權的定性問題,本律師提出有關廣播組織者權中禁止他人轉播權中“轉播”在中國國內法中同樣包含有線轉播的概念。對與論證體育經濟中占據重大比重的關鍵性的轉播問題的法律合法性探究有前瞻性意義,對以后體育比賽被網絡盜播如何維權進行探索。 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之2008年北京奧運會吳忠市奧運圣火傳遞網絡轉播案; 北京文泰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訴楊全月商標權異議案件; 安樂影片有限公司訴北京悠視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時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UUSEE網絡電視未經合法授權定時播放李連杰主演的《霍元甲》)全國首例網絡直播侵權案(權利屬性認定為侵犯著作權人其他權利,已勝訴并生效); 本案關于侵權行為定性為: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而非信息網絡傳播權,北京高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10條中采納了本律師的意見,屬于全國首例案件并且目前正在修訂的最高院關于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中已經訂入。 代表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就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案件系列侵權案提供法律服務; 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全部文化組合產權產品的法律顧問; 全國首例文化產權證券化產品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黃鋼藝術品組合產權產品 總法律顧問和法律架構設計者; 薛松藝術品產權組合產品法律顧問; 趙準旺先生藝術品產權組合產品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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