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勇 ]——(2009-7-5) / 已閱20955次
[備注]說明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的具體方式可以是定期年度檢驗的方式。
5、《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備注]說明對行政許可履行監督職責的法定性。
6、《控制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規定》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
第六條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經濟檢查每年一般不得超過一次;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除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檢查費用轉嫁給企業。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有理由認為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依法進行調查的,不受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限制。
[備注]說明以年檢的方式進行經濟檢查也符合國務院的具體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備注]此條說明參加年檢的主體僅限定為企業法人。此立法目的在于通過年檢的方式進一步加強對負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的監管,更有效的維護當時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
[備注]此條也說明參加年檢的主體仍然限定為企業法人。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備注]此條說明參加年檢的主體依然限定為企業法人。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備注]此條第三款說明,第一款規制的主體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其二款規制的主體(包括企業法人和獨立營業單位),登記管理具體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即分支機構也需要參加年檢,此條在行政法規上已經把年檢的的主體擴大到了企業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備注]此條說明具體的登記管理內容和方式已授權國家工商局進行規定。
8、《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
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備注]此條說明企業應似乎特指企業法人,而不包括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或者獨立營業單位,在當時沒有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這些組織形式的情形下,應是符合當時的歷史現實的。
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備注]此條出現了“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的立法語言,且同時和經營單位并列,并具體進行了列舉。
第十六條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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