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9-7-7) / 已閱10331次
企業家如何防范法律風險:之五
企業家如何處理與下屬的關系
唐青林 項先權
戰國著名思想家荀況在《荀子•王制》篇中說:“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者載舟,水者覆舟。”意思是說:統治者像是一條船,而廣大的民眾猶如河水,水既可以把船載負起來,也可以將船淹沒掉。
這個道理在現代的企業治理中也是同樣適用的。你的下屬平時是你的戰士,可以為你戰死;但是當你和下屬關系處理不恰當、利益嚴重沖突時,下屬可能成為敵人。當下屬利益遭受嚴重侵犯的時候,他們就會倒戈。身邊的人最熟悉你,他們知道你的軟肋,他們倒戈的刀槍最難防范、甚至是無法防范的!
很多企業家落馬不是因為在和商業競爭對手的斗爭中敗北,而是因為自己的下屬到處舉報告狀,引發稅務、司法機關的調查從而“事發”。建立和諧社會,包括企業內部的和諧。中國講究天時地利人和,只有“人和”了,我們才能安心發展企業。
企業家如何處理好與下屬的關系,我們無法在此一一指出其方法。但是我們總結了企業家與下屬“出事”的三種情況:企業家“東窗事發”緣起下屬不滿的舉報;下屬“出事”后揭發而“東窗事發”;企業負責人將下屬送進監獄。
一、企業家“東窗事發”緣起下屬不滿的舉報
因下屬到處舉報告狀,引發稅務、司法機關的調查從而“東窗事發”最終落馬的企業家不少。企業家與員工的關系問題似乎是小問題,但是最終敗在員工處理的小事情上的企業家不少。這些企業家在商戰中勇往直前、所向披靡,可是卻與員工積怨很深而最后敗北。這里有兩個比較有影響的案例。
(一)順德金冠涂料集團董事局主席周偉彬因員工舉報而東窗事發
周偉彬先生由于涉嫌偷稅案,佛山中院以偷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周偉彬此前曾是佛山市政協委員、廣東省工商聯常委、廣東省十大杰出青年,早在2001年即登上胡潤“統計”發布的福布斯大陸富豪榜,排名第76名,財富7億元,當年他38歲。自此周偉彬年年上榜。2006胡潤百富榜,周偉彬以8億元人民幣身家名列第438位,也是佛山市政協委員、廣東省工商聯常委、廣東省十大杰出青年。
根據《法制日報》2006年11月3日的報道《周偉彬涉嫌巨額偷稅被拘舉報材料出自公司員工》,舉報的人士系周偉彬所辦公司的一位銷售部前負責人。他向佛山市國稅部門寫舉報信,信中稱:“周偉彬是坐擁8億元資產的超級富豪,為何有錢不繳納欠稅”?“為何欠工資不發?”等等。該銷售部前負責人還向國稅部門提供了2005年8月份周偉彬所辦公司可能涉嫌偷稅的證據。除該人舉報的材料外,國稅部門還收到大量周偉彬涉嫌偷稅的舉報材料,大部分出自其公司員工。
另外,據上述報道,2003年前后,周偉彬所在公司拖欠大批員工工資,有的高達數萬元。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上,目前可搜索到十多條有關周偉彬所辦金龍油墨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案判決書。
在多數員工不滿、少數員工訴訟、告發的情況下,在商場所向披靡的勇士周偉彬最終落得人仰馬翻的局面,被佛山中院以偷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中國著名電影演員劉曉慶因其所辦公司被員工王建中和李虹舉報而事發
根據《北京娛樂信報》等媒體的公開報道,中國著名電影演員劉曉慶于200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2002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劉曉慶被羈押將近兩年后,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偷稅罪判處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710萬元,以偷稅罪判處被告人靖軍有期徒刑3年。劉曉慶本人則被關押將近兩年后被以“不起訴”方式結案,恢復人身自由。
導致劉曉慶落馬的竟然是被她開除的員工王建中和李虹。根據公開媒體的報道,劉曉慶東窗事發被逮捕是“墻倒眾人推的結果”。在沒事的時候就相安無事,但是由于平時劉曉慶與合作伙伴、員工之間的積怨較多,早已潛伏人生危機,只是一直沒有爆發。此次王建中和李虹到處寫舉報信告發,最終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后,許多原先沉默的人有了站出來的勇氣。最后導致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倒閉而劉曉慶本人被關押將近兩年、其名下19套房產被拍賣用以補交所欠部分稅款;劉曉慶的妹夫判刑三年的沉重代價。
二、下屬“出事”后揭發而“東窗事發”
2007年12月6日,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聶玉河被法院認定先后收受19人給予的賄賂款共計154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據媒體公開報道,聶玉河落馬是由于其下屬黃澤宇的檢舉。黃澤宇原來是北京城鄉建設集團一名普通工作人員。由于向聶玉河行賄,他被提拔為城鄉集團下屬的房地產開發中心主任兼北京博宏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為了謀取這個職位,黃澤宇從2003年至2005年連續三個春節去聶玉河家拜年,每次送一萬元的禮,共送了3萬元。2003年12月,聶玉河去南美考察時,他給聶玉河送上美金3000元。黃澤宇的目的很簡單:“聶玉河是集團領導,送錢是希望以后對我有所關照,在提拔上起作用。”而黃澤宇上任短短幾年,就貪污公款108萬元、受賄110萬元。他被捕后,向偵查人員檢舉出了主管領導聶玉河:“是我向他行賄,他才提我上來的……”黃澤宇被市二中院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判決提到,之所以對他從輕處罰,就是因為他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
據了解,聶玉河被紀委“請”走是在2005年7月。當天臨近下班時,聶玉河在辦公室正準備出門時,門外傳來了敲門聲。隨后,兩位中年男士走了進來,“我們是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幾分鐘后,聶玉河跟著兩位辦案人員下樓,鉆進了一輛轎車。
2005年7月,聶玉河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被北京市紀委“雙規”;同年8月,被北京市國資委免去所任所有職務;同年10月,聶玉河案被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三、企業負責人將下屬送進監獄
除了職員可能舉報企業負責人導致企業家東窗事發外,也時有內部員工被企業家送進監獄的。筆者作為執業律師受理過這樣的案件:下屬項目經理蔣總曾經為了某個項目的投標成功,受命向招標單位的負責人王某行賄60萬元。項目成功后,公司老總劉某獎勵了蔣總。當初項目經理蔣某從財務領取行賄款60萬元時在一份借款單上面簽了字。一年之后,蔣某因為其他項目未能得到公司承諾的項目提成而跳槽到競爭對手的公司。由于蔣某業務能力突出,其到競爭對手那里后,公司連續失去多次生意機會。于是公司老總生出要“修理”蔣某的主意,并找出當時的借款單,向蔣某索取該款項60萬元。
后因為蔣某的極力抵制和公司負責人劉某的不理智,最終兩敗俱傷。該案件最后進入公安視線,蔣某、劉某和招標單位接受行賄的王某均因為該項目的商業賄賂而落馬。
除非企業家能確保自身完全干凈,否則這樣做的風險非常大。因為這樣把下屬逼向絕路,往往會遇到絕地反擊。下屬往往掌握你很多不可告人的小秘密,甚至司機都會知道你的很多事情。當你把事情做“絕”的時候,往往也是逼迫別人去告發你的時候。
注:本文為“企業家法律風險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內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企業家法律風險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報•周末》。
注:
1、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報•周末》,作者為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項先權(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2、本文為“企業家法律風險防范”系列文章之一。主要內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企業家法律風險防范》(MBA、EMBA教材)。
■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項先權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