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2-6-8) / 已閱25473次
學習工會法再認識工會的性質
張喜亮
修改后的《工會法》,對工會的性質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會法》第二條原有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如何認識工會法的性質,是一個關乎貫徹執行工會法和能否發揮工會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之根本問題。多年來流行的一個“共識”就是:工會是一個階級性和群眾性相統一的社團組織。所謂階級性就是指,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組織;所謂群眾性就是指,工會是由職工群眾結成的組織。把工會是“工人階級性”和“職工群眾性”相統一的社會組織,應當說,這正是建國以來的幾十年中,中國工會進退兩難、無以適從,在國家、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等諸多領域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的根源所在。
一、工會不是由“工人階級”組成的而是由“職工”組成的。
把五○《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規定和九二《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規定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不再把工會認定為“工人階級”的組織。
五○《工會法》第一條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成的群眾組織。”很顯然,這里把工會組織認定為“工人階級”的組織,工會的組織對象是“工人階級”。之所以這樣認識,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政治意識。共產黨領導的社會革命取得了勝利,剛剛建立了政權。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是新民主主義革命,也是工人階級的社會主義革命的開始。階級和階級斗爭是共產黨領導革命的理論基礎。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就是對社會進行階級的劃分,《共產黨宣言》認為近代社會階級關系簡單化到這樣的程度,只有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進組織,工會則自然是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九二《工會法》對此做出了修正,認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成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里明確地指出了組成工會的主體,即:“職工”。工會是“職工”組成的,而不再是“工人階級”組成的組織。這也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時代特征。自1978年以來,中國社會改革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不再堅持以階級和階級斗爭觀點分析社會。由此,對工會這樣的社會事物也就還其本來面目,確定組織的主體是“職工”。如果說認定工會是之“工人階級”的組織,是一種抽象的政治化的話,那么,承認工會首先是“職工”組成的群眾組織,則使中國工會更加生動具體而鮮活了。
五○《工會法》認定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里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概念實際上,是相對于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先進分子組成的“先進組織”而言的;工會則不是由工人階級先進分子組成的,而是由工人階級“群眾分子”組成的。兩者都是以工人階級為基礎的,區別在于“先進性”和“群眾性”。九二《工會法》與五○《工會法》不同在于,并非認定為工會是工人階級組織而是認定為“職工”組織。其中,“群眾組織”這個概念并非相對于中國共產黨的“先進”組織而言的,而是與結成工會的主體“職工”相一致的表述。職工結成的組織就是“群眾”組織。
二、工會是具有“工人階級性”的組織
五○《工會法》規定,工會是由“工人階級”組成組織,五○《工會法》第一條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成的群眾組織”,即“工人階級”是組成工會的主體。九二《工會法》則修正為工會是職工自愿結成的群眾組織。很顯然,九二《工會法》不再認定組成工會的主體是“工人階級”。但是,工會這樣的組織在當今中國并非一般的群眾組織。工會與婦聯等群眾組織雖然都是社會團體,卻有著本質的不同;與職工自愿組合的興趣組織如棋牌協會等也是根本不同的。從階級的觀點分析社會,那么,把所有的職工看作是一個整體的話,職工這個“群體”就構成了工人階級。并且職工作為一個整體肩負著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的歷史使命。
再者,工會組織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建的,工會所代表的不僅是個別職工利益和要求,更代表職工整體利益和要求;職工的整體利益是職工利益要求的最高境界,就是:維護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沒有了這個最高利益的要求,在中國這樣特殊是社會制度中,就很難奢談職工的個體利益和權益。
由此可見,九二《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是職工自愿結成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個“工人階級”的界定,反映的是工會組織與其他社團組織區別的特性,是一種特征性的描述,而不是工會組織本質的界定。五○《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認定則是“工人階級”組織,其所謂“工人階級”則是對工會的本質界定。九二《工會法》對工會的本質界定則是職工自愿結成的“群眾組織”,即職工組織;其中,“群眾組織”的“群眾”,不是一個特性表述而是本質表述,與結成工會的主體“職工”是一致。
三、只有職工才可以成為工會會員
我們說工會是具有“工人階級”特征性的職工群眾組織,還表現在對工會會員資格所做的法律規定。
九二《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由此可見,工會組織對象是非常廣泛的,幾乎容納了一切從事職業勞動的人們,工會是由各色職工組成的群眾組織。從會員資格之法律規定而言,工會是具有工人階級特征性的工人組織而本質上不是工人階級組織。
依照其章程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就是“工人階級”組織,并且是由工人階級中的最先進的分子組成的。因為它的“階級”本質,決定了其成員不必定是“職工”或者說是“工人”。農民可以加入中國共產黨且不說,那些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民營資本家和各種投資人,也可以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舊中國有一些資本家因其支持共產黨的革命而可以成為共產黨員;在改革開放建立了市場經濟的新中國,擴大共產黨的社會基礎以后,一些企業主也可以成為共產黨員。之所以如此,關鍵就在于其組織的本質。作為階級,則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現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階級性和行為的認同性。即便是私營企業主,只要他思想上“先進”,行為上促進社會“進步”,就可以申請加入共產黨。在我國,可以說不論是那個階級的分子,都可以積極要求加入中國共產黨。
與共產黨不同,工會的會員資格是法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會,成為工會會員的法定資格首先是“勞動者”,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可以加入工會,而是特定為“以工資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的勞動者。農民不可以加入工會,那些企業主和其他非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主要來源的人,無論其是否具有財產,也無論其思想先進與否;無論其行為如何端莊,也無論其對社會的貢獻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會。勞動法對工會的規定更顯示了其組織的本質:“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四、再認識工會性質的意義
工會組織的“工人階級性”實際上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價值觀的反映。
馬克思指出:不管工會的最初目的如何,現在他們必須學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組織中心進行活動,把工人階級的徹底解放作為自己的偉大任務(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21頁)。恩格斯指出:通過工會使工人階級作為一個階級組織起來,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因為這是無產階級的真正的階級組織(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9頁)。由此可見,工會是馬克思主義者為實現其偉大的社會理想而發現的組織群眾的力量,這個組織的階級性也正是由此價值概念所賦予的。承然,在共產黨領導的工人運動之歷史進程中,工會也認同了階級性的價值概念。然而,隨著共產黨取得國家政權以后,尤其是現代的社會主義實踐和改革的過程中,工會以及共產黨也開始深刻思考工會的階級性問題。
從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發現,馬克思主義創始人也不認為工會最初就是“工人階級性”的組織,而是實現馬克思主義理想社會的革命組織力量,利用工會這種組織形式,把工人團結、凝聚起來,強化其工人階級意識,由此,工會成為工人階級組織。按照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基本理論,工人真正實現其利益,必須進行階級的革命,只有階級的革命才能獲得徹底的解放,永遠擺脫被壓迫被剝削的境地。我們共產黨領導的工會接受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由此可見,工會原本是工人群眾組織,有了馬克思主義才使其賦予了工人階級性。
關于工會性質的探討,可以說在共產黨取得政權以后,一直沒有間斷過,且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在我們國家的50年代中后期,執政黨也一度提出了為“工會消亡”而奮斗的目標,且在縣級工會付諸實踐。20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對工會的性質和社會主義社會工會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論界都進行過熱烈是討論和激烈的爭論。可見,對工會性質的認識,關乎一切工會活動乃至存亡的問題,也關乎國家的發展進步問題。隨著社會歷史的變遷,人們對工會性質的認識也越來越趨于客觀。2001年10月27日頒發的修改后的工會法,對工會的性質之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工會的“職工”性,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其中強調的是,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職工”權益的維護者;并非代表和維護“工人階級”的利益和權益。
正確認識工會組織的性質,首先有助于處理好工會與共產黨的關系,使工會作為共產黨和群眾之間紐帶和橋梁的作用發揮得更好;其次,有助于工會明確自己的社會地位從而更好地完成其社會責任。在國家改革的關鍵階段,正確定位工會是具有工人階級性的群眾組織,有助于工會在協調勞資關系、預防勞資矛盾、緩解勞資沖突、穩定社會秩序發揮更大的作用。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這就要求工會必須履行基本職責,堅定不移地站在職工的立場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從而在穩定社會的大局中充分發揮作用。如果不是這樣認識工會的性質,那么,勢必在勞資矛盾的沖突中無所適從,進退維谷;由此,則難以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中發揮有應有的作用。
(作者介紹:中國工運學院 副教授 法學碩士,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員會委員;吉林市人 1963年4出生 主要著作:《中國工會四十年》、《勞動法律實務》、《工會法簡明教程》;主要文章《工會在勞動關系中的角色》等。研究方向:勞動法、工會法、勞資關系與工會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