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侍丹青 ]——(2009-7-24) / 已閱6494次
最高法:到底什么叫“至上”?
侍丹青
經濟危機不見底了,樓市瘋狂漲價了,上海小高層倒塌了,中央高層震驚了,最高法也就出臺文件了——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42號)。
從這篇文章(權且稱其為“文章”,因為看不出任何法律職業的色彩)中,可以很肯定地看出,最 高法已經摒棄了“司法的被動性”這種老教條的東西了,轉而“為國家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文章通篇冠以“依法”的字 樣,但是內容均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是否“依法”暫且不論,起碼最高法已經表明了其面對當事人時自身鮮明的立場。
1. 盡力維持哪些合同的效力?
文章第一條講到,要“切實依法維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盡可能維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效力”;第九條講到,要“在處理小型企業租賃他人廠房、倉庫等經營性用房的案件時,如果承租人因資金短缺臨時拖欠租金,但企業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的, 要從維護企業的生存發展入手,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促成合同繼續履行”。
可以直接得出結論,政府的利益和生產型企業的利益是第一位的;與之對應,開發商和廠房業主的利益需要“依法”地讓位。
2. 什么時候慎用財產保全措施?
以前不知道財產保全措施為什么要慎用,看看文章第三條就明白了:“涉及國家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要慎用財產保全措施,盡可能加快案件審理進度,發揮財產效益,為重點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看來最高法為建設部等部委服務已成定局,相應地,債權人需要“依法”地承擔可能
的損失。
3. 針對上海倒樓:別讓購房者解除合同
上海倒樓事件還沒有徹底了結,購房者要求返還房款的事情還沒有正式啟動,最高法的這篇文章就 直接定性了——不要讓購房者解除合同。對此,該文章第七條規定:“對于買受人請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要嚴格依法審查,對不符合解除條件的不能解除。 ”處處都是“依法”,但是這句話顯然立場鮮明:不解除合同是原則,解除是例外,與法無關。
4. 都是違約,為什么徹底相反?
文章第七條說,“對于房地產開發商確因資金暫時困難未按時交付房屋的,要多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緊接著第八條又說,“在審理因商品房買受人拖欠銀行貸款產生的糾紛案件中,要依法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都是違約,為什么前后如此相悖?
很顯然,最高法的立場在開發商和銀行的邊上;相應地,購房人需要在左邊開發商不交房、右邊銀行催債的情況下,“依法”地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大局”舍小家顧大家。
5. 一句話結尾
如果這篇文章是其他部委頒布的,那么完全可以接受,因為行政部門確實需要講求社會建設的效率;但是最高法寫出這樣一篇文章,不免讓人心驚膽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