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予 ]——(2009-9-3) / 已閱11452次
淺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存在的問題
未予
眾所周知,馳名商標是一個在國際上被廣泛使用的法律概念。它是指經過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其英文表述“well- known trademark”。
企業和地方政府對馳名商標的錯誤認識
在我國馳名商標還被強行加上了另外的含義——“企業榮譽”乃至“當地政府榮譽”。誠然,這和馳名商標能給企業和當地政府帶來的巨大利益是分不開的。因為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具有知名度高、信譽好、影響面廣、市場占有率高、權利高度確定以及能受到法律“超級”保護等好處。不僅如此,往往當地政府還將其作為自己的政績談經論道。真是“一朝得道,眾人沾光”。
我們看一組數字:對于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金額較高的有:沈陽市獎勵500萬元,大連市獎勵300萬元,北京市獎勵200萬元;深圳市獎勵100萬元;東莞市獎勵100萬元。其次,無形資產增值的利誘。經北京名牌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國內百個著名品牌價值的量化研究結果顯示,排在我國第一、第二位的紅塔山、長虹的品牌價值分別為30億和87.61億人民幣,可謂價值不菲。這是2007年相關人士整理出的一組數據,到現在,很可能這些數字是只升不降。
這也導致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數量,尤其是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數量急速增長。這種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利益驅動的結果,與我國企業迄今為止的商標運作積累、品牌經營基礎的實際狀況是不相稱的,是十分過熱的,也可以說是極不正常的,這不利于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今年2月12日有媒體報道,金華市工商局商標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該報記者,現在金華的馳名商標太多,根本統計不過來,到底有多少他不知道。但是,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整個金華只有10個,如今號稱“馳名商標”的至少有150個之多。此前截至2005年底,浙江省全省馳名商標只有70個,而到去年,光金華下屬的永康市,馳名商標數就高達44個。不少所謂的馳名商標,別說在中國馳名,連本地人都聞所未聞。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被企業作為其終南捷徑
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不僅僅是數量上的急速增長,更為嚴重的是“虛假認定”的事件經常出現。一般來說,企業通過行政認定的方式取申請馳名商標難度比較大,周期也長。比如當年媒體報道勁牌公司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歷程時有這樣一段話:2001年新《商標法》出臺以前,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是行政批量認定,注冊商標只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才享有特殊和擴大保護。2000年1月,勁牌公司成立了由行政總監余敦文任組長的“申馳(申請馳名商標)”小組。湖北省工商局很快審查通過勁牌的申馳材料,并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推薦。在推薦函上,勁牌商標排在“富康”、“安琪”之前,居于第一位。2000年3月,勁牌公司正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遞交了申請;總局受理并審查合格。2002年10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最后一批馳名商標。然而,由于酒類商標過多,名額有限,考慮到行業和產業平衡,“勁”牌商標落選了。回憶起“申馳”的那段經歷,余敦文感慨道:“近三年時間里,我每個月要去一次北京,每次至少呆一個星期。在北京我認識了四川某知名酒廠的老總,他們等了5年最后也是一場空。”馳名商標行政批量認定之路走得如何艱難,由此可見一斑。
所謂東方不亮西方亮,條條大路通羅馬。近年來,很多企業都清楚靠行政認定申請馳名商標很難。于是,大家找到一條“終南捷徑”——司法認定。
某報的一篇報道中提到:在金華、溫州等地,衍生出一些號稱“全程代理企業司法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機構、個人,只要花錢,馳名商標就能手到擒來。光江西上饒中院一家,就認定了近10個集中在浙江一省的馳名商標。當地網民戲言: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就是外地法院送禮。商標持有公司委托中西部律師將搶注其企業域名的某人上訴至該地區法院,法院經調查后判定搶注侵權并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這就是整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操作圖。遠在他省的地方中院,不知怎么就能認定浙江一個年利稅只有區區十數萬元的商標為“馳名”,這背后的貓膩,也就無需多言。企業自編自導,中介搭臺,法院領銜主演,一出戲就有模有樣了。
諸如此類,比比皆是。試看一例:2006年5月,廣東康王精細化工向安徽宣城中院起訴當地農民李某,指控他侵犯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決“ 康王kanwan”為馳名商標。8月,宣城中院認定“康王kanwan”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判決生效后,卻遭到云南滇虹藥業的民事再審“阻擊”。宣城中院外調發現,康王因侵權滇虹,于2006年4月被四川一法院凍結了該商標。更蹊蹺的是,被告自然人李某對原審訴訟一無所知,其代理人孫某的身份系偽造。2007年7月,宣城中院撤銷上述認定,這成為我國司法“認馳”第一起因造假被撤銷的案件。
其實,不難看出,“康王”造假案只不過是冰山一角。于是,威海一位女法官喬卉所說:“出于馳名商標的巨大經濟效益和強大的市場競爭力,一些精明企業已瞄上這條一訴成名的‘終南捷徑’。他們雙方或多方串通,甚至自設侵權被告,制造‘糾紛’設局向法院提起‘認馳’之訴。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欲馳名者’向法院提供證據,串通者則均予以認可,馳名商標就到手了。”
地方保護主義作怪:認定范圍模糊不清
從司法認定馳名商標近年來出現的種種怪現象,不由讓我們想到“地方保護主義”,“權錢交易”等詞匯。2009年7月,我們接到某市工商局的一封協查函件,主要咨詢福建達利集團被認定馳名商標的范圍一事。經過對《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巖民初字第047號判決書》仔細閱讀并分析,我們發現:福建達利集團于2005年9月30日在與郭雪珠商標和域名侵權案中,達利圖形商標被福建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中國馳名商標,但判決書中并未具體認定商標類別的使用商品,從其判決書推理來看,認定的圖形商標可以使用在包括膨化食品、派類食品、餅干、薯片等商品上。該案中,認定的馳名商標是圖形商標,并未包括文字。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是屬于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應該認定在具體商標及使用商品上為馳名商標。
我們經常都會接到此類咨詢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不少被司法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連他們自己都說不清自己獲得馳名商標的使用范圍,因為法院的判決就模糊不清,給人一種錯覺:該企業在其任何商標類別,生產的任何產品上都可以使用中國馳名商標。這就造成不少企業更加大膽的超范圍使用,反正他們有司法認定的判決書這張“王牌”。可是,這對同行業競爭者很不公平,對消費者,對整個市場秩序都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法[2009]1號)。要求“從通知下發之日起,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經批準的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類案件。”這使得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管轄問題得到一定的改善。
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依法進行了規范。該司法解釋一共十四條,主要涉及馳名商標的概念、適用范圍、認定因素、舉證責任、保護要求五個方面的內容。
希望通過這些舉措,能有效的遏制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使真正的中國馳名商標得到認定與保護,從而使品牌戰略健康有序的發展,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