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英儒 ]——(2009-8-7) / 已閱9430次
杭州保時捷案肇事司機女友是否應定包庇罪?
郭英儒
速度很快,杭州市公安以七十碼的速度于8月6日對"8·4"交通肇事案肇事者魏志剛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沒有人異議,大家沒看到類似胡斌回家上網那樣的橋段,所以沒有罵聲。有很多時候,老百姓不罵,就是對政府的褒獎,不一定真的來夸。可惜能明白并理解這一道理的并不多。
但是在新聞通報中,我發現對之前主動為肇事司機頂包,被肇事司機父親確認為準兒媳,網友們認為很漂亮,我覺得很冷血很蛇蝎的同車女子卻只提了一句“確認事發時,肇事車內共2人,其中1人為駕車肇事者魏志剛,另1人為魏的女友范某某。”似乎這件事只與魏志剛有關,為了保護不相關人的權益,還只對她稱范某某。這個范某某比范跑跑“強”的多,范跑跑連親媽都不救,范某某卻為了自己的準丈夫勇于頂包。可是她真的與此事無關嗎?如果不是媒體對此事的第一次報道有誤,那么我想針對這個范某某是否觸犯了我國刑法規定的包庇罪,可以研究一下。
根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事故發生后,保時捷車內一名范姓女子曾向交警表示,自己才是司機。對此,交警昨天凌晨已經做出認定,司機是魏志剛。“范是我兒子的未婚妻,我的準兒媳。”魏志剛的父親魏民軒對記者說。有人偷偷告訴記者,兩人感情好,女人覺得自己沒有工作,希望為魏志剛頂包。這里我們僅以媒體的一面之詞做為研究的前提,如果當時范某某沒有提出頂包,那么也希望交警同志及時說明澄清。
什么是包庇罪?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其中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本案中范某某的行為屬于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掩蓋真實犯罪人的行為,應屬包庇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中明顯無事前通謀,如果有通謀,恐怕他們的共同罪名就應該是故意殺人,而不是交通肇事了。那么重點是范某某是否明知魏志剛的行為。
本罪有一個重要特征是“明知”被隱藏包庇的人是犯罪的人而進行包庇。不知其犯罪而出于親情等其他因素幫助接濟犯罪人的,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包庇人可以肯定的知道被包庇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并且清楚其接受法律懲處后的結果,而本案發生時,范某某眼睜睜看著被害人被撞飛,可以知道后果何其嚴重,她與魏志剛同行且為準愛人,必然知道其喝酒與否,也就必然知道喝酒-撞人這之間的關系的嚴重性。縱使其原本不知撞人有多嚴重,可是胡斌案才過去三個月,宣判也是剛剛的事,這樣的強力普法,做為范某某無論如何都是應該“明知”魏志剛的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在這種情況下,還毅然決然的主動承擔責任,公然頂包,這不是包庇罪又是什么呢?事情的嚴重性,已經不能將之列入一般治安管理的范疇內了,必然觸及刑法。
如果是包庇罪,那么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窩藏包庇罪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窩藏、包庇多人的;一貫或多次窩藏、包庇的;窩藏、包庇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其間又犯下嚴重罪行的;窩藏、包庇被在全國范圍通緝的犯罪分子的;窩藏、包庇的動機、手段十分惡劣的等。顯然本案中,范某某的包庇并沒有起到效果,更沒有多次,魏志剛也不屬于重犯,更沒有多次犯罪,也沒有逃跑被通緝,所以這里范某某不構成情節嚴重。
如果是一般包庇罪,那么是否屬于包庇未遂?首先,包庇罪是否有未遂形態?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未遂形態,直接故意犯罪可以有未遂形態,而間接故意和過失都沒有未遂狀態。包庇在明知的情況下而為的犯罪,顯然是直接故意的犯罪。理論上我認為包庇應該是存在未遂狀態的。包庇失敗,而且是因為包庇者意志外的原因而導致的,就是包庇未遂。可是如果區分包庇的既遂未遂,那么如果包庇既遂,真正的犯罪人都會逃避懲罰,包庇者就達到目的,而不受包庇罪之懲罰。這樣就會出現大部分包庇罪都是未遂的狀況,除非包庇者主動承認或者被包庇者投案,那就涉及到中止、自首、立功的情形了,豈不是讓包庇者及被包庇者占盡了便宜?因此我覺得在實踐中,只要存在包庇行為,就應該不考慮未遂。本案中,范某某雖然被目擊者當場揭發,但是并不能說她是包庇未遂,而應當是包庇既遂。
故此,杭州"保時捷案"肇事司機女友范某某應當涉嫌包庇罪同時被提請批捕。
杭州新七十碼,一次要逮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