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8-7) / 已閱8406次
城管的痼疾在哪里?
劉建昆
本來已經十分懶于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了,但是得知近來網上熱傳的“城管秘籍”源于一個網友“橋上人家”,覺得還是有些話要說。城市管理問題無論是在理論上和實務上都是一個敏感問題,過于專業的闡述無異于對牛彈琴,而為城管辯解則容易激起民憤。不管怎么說,炒作“執法秘籍”的橋上人家,在我眼里他還是一個有想法的青年。
首先要明確的是,城市管理權是一種公物警察權。公物,是國家和政府所有的、供給普通市民使用的公共財產和公共市政設施。不深究的話,你可以把城市里一切政府投資建設的包括綠地,樹木,路燈,人行道路,車行道路,以及其他附屬,都作為公物。城管執行的是公物警察權,也就是說,作為首先要基于公物所有權,對公物進行保護。這種保護類似于私有財產上的物權,但是又不可能完全一樣。因為公物的直接所有者是政府。政府的一個特點就是,使用行政權力。所以,城市管理公物警察權,必定要以行政執法的面貌出現。
在我看來,城管有兩個痼疾。一是,局部目標的設置不科學。城市管理,保護公物的整體目標具有合理性,憲法上“社會主義共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與現實中一些不自覺者“攀枝折花”做法,始終是矛盾的。公物警察權的任務一個是保護城市公物不受破壞、打擊破壞行為,這一點還好理解,我就不多說了。
第二個任務就比較復雜,就是維護公物的正常利用秩序。一般來說,政府設置城市公共設施,目的性是很明確的和排他的,比如車行道就是供車輛行駛的,你在利用車行道上蓋房子,肯定是不行的。問題的關鍵是,哪些利用是合理利用,哪些利用是需要許可的特別利用,哪些利用是必須禁止的利用?這兩年理論界有個別研究公物碩士生研究過,我也看,可惜幾乎都是“卑之無甚高論”。城管與小販的矛盾之本質,其實就是攤販利用馬路等公共設施經營,對公物利用秩序是否有沖擊的問題——完全將之歸入禁止的利用,就是那么天經地義嗎?可以說,合理利用,特別利用,禁止利用,這三者的邊界一日不清,城管就一日沒有好日子過。
二是,執法目標和執法手段的背離問題。作為公物警察權來說,如果作為一種完整的行政權,他應該配套完整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處罰措施,比如現場驅逐,比如對嚴重破壞公物者的行政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問題在于,涉及到人身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權,是公安機關的專屬權力。這就意味著,無論如何城管是不該驅逐攤販、抓捕相對人的。城管使用暴力絕對非法,卻又屢屢使用暴力,這就形成了城管千夫所指的局面。
正如不能因為警察刑訊逼供就徹底否定警察打擊犯罪的行為,城管目前的窘境并不代表城管就理所應當的,永遠的處于這么一種境地。有些有識之士表提出裁減城管職權以減少與商販的矛盾;立法授權;或者將之干脆劃歸警察——從理論角度上看,這些都未嘗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可惜中國的事,實際操作起來,未免難之又難了。
我的那篇《舊酒新瓶:公物警察權之綜合執法》,東方法眼網站置頂了一星期,純理論的,能看懂的看,看不懂的別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