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詠 ]——(2002-6-23) / 已閱37587次
6.63
24.44
1999
8650
100
2080
24.05
404.00
4.67
19.42
注:百分比(1)為占世界百分比,百分比(2)為占發展中國家百分比
資料選自聯合國貿發會議1998、2000年《國際投資報告》
出現這樣的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的投資激勵機制比較單一,而軟環境不過硬;3進入九十年代后,FDI越來越多地以跨國兼并與收購(M&A)的形式出現,這種導向與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存在距離;4我國相關立法的滯后也影響了外國直接投資的增長。
(二) FDI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1、 FDI推動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長期以來,國際貿易一直被認為是推動世界各國經濟的主要力量,但是隨著國際分工的進一步深化,國際直接投資對經濟的推動作用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廣泛關注。中國改革開放的 20年也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逐步增加的20年,實踐也表明,FDI對推動中國經濟的作用十分明顯。
a) 彌補了國內建設資金的不足
長期以來,建設資金短缺一直是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個主要因素,5因此,除了充分利用好國內的資金以外,還應該積極地利用外國直接投資,以彌補我國國內建設資金的不足。
b) 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就現代經濟理論而言,現代經濟增長是宏觀經濟中一系列推動因素和拉動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在一個經濟開放的國家中,國際資本的流動可以成為一國經濟增長的推動因素和拉動因素,從我國的情況看,外國直接投資的大規模進入和投入生產領域,其本身構成了我國經濟增長的推動因素。6積極吸收外國直接投資,防止FDI的大幅度下降,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7
c) 推動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外國直接投資對一國的國際貿易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對出口和進口規模及結構的影響上,在全球經濟逐步一體化的今天,FDI與貿易更多地體現為一種互動的關系。
(1)FDI促進了我國出口的發展: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曾對52個東道國1995年數據進行的一項統計分析(可以把它稱為跨國直接投資對東道國出口貢獻彈性分析),論證了跨國直接投資流入和其對制造業出口貢獻的正相關關系,對發展中國家,吸收跨國直接投資人均1%的增長,制造業出口增長0.45%,高科技產品出口增長0.78%,低技術產品增長0.31%。8
(2)FDI促進了我國進口的發展:外國直接投資者在運營的初始階段由于往往對我國市場和當地投入要素可供性了解有限,其進口可能要比后來階段為多,從貿易平衡的角度來說,跨國直接投資對出口市場擴大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了,甚至隨著進口的增多,可能出現負效應,但是從長期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只要這種進口有利于緩解國內供給的不足,特別是中間產品和資本貨物供給的不足,將會增強東道國產品的競爭力,促進其經濟發展。9
d) 引進了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推動了我國產業結構的升級
80年代以來的國際直接投資的實踐表明,外國直接投資,特別是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通常表現為資本、技術和管理模式的一攬子轉移。投資者在為東道國帶來資金的同時,還通過引進生產技術設備等方式為東道國帶來其國內所沒有的設備和管理模式。現代經濟理論認為,跨國公司在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受經濟利益的驅動,運用新技術在對自身現有的生產經營行為改造、升級的同時,也推動了東道國國內的產業結構的調整。
e) FDI是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部資金來源,最近幾年,特別是在金融危機時期,FDI比那些追逐收益的間接投資和銀行貸款更具有穩定性。
2、我國吸收FDI的風險分析
a) 放松對產品出口的最低限額,形成局部壟斷
我國修改前的外資法體系中對外國直接投資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有著明確的產品出口比例規定。9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各國吸收 FDI的競爭加劇以及我國入世談判進程的加快,我國逐漸放松了對產品出口比例的管制。同時,制定了“以市場換資金”、“以市場換技術”的吸引FDI的新戰略。各FDI企業大規模擴大其在華的產品銷售數量,導致了部分行業如飲料、化妝品、通訊產品等形成了相對壟斷的局面。
b) 謀求控股地位,致使中方利益受損
我國的外資法體系中只規定了外國直接投資者在企業中所占的最低比例,在實踐中,各國投資者往往要求能對投資企業擁有控股權,企業被外資控股后,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控制能力會隨之下降,從而可能導致市場控制的失靈并引發經濟動蕩。
同時中方對自身品牌的無形價值往往認識不足,出于對資金的迫切需求,在引資過程中經常發生評估價值過低的現象。在外資控股后,企業往往著力于對外資品牌或新創品牌進行運作,刻意擱置我國的本土著名品牌。這種合資丟牌的現象時有發生。10
c) 外國直接投資的產業和行業結構不合理
市場機制的作用往往導致外國直接投資偏離我國的產業政策和經濟布局策略。目前,FDI仍然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制造業和一般加工工業,對于國家大力發展的農業、基礎設施與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的直接投資較少。截止1999年,投資于農業的外資占投資總額的1.76%,科研技術服務只占0.31%。11同時絕大部分的投資集中于我國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和各經濟特區,經濟相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吸引的外資較少,這也加劇了我國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平衡狀況。
d) 投機性的外資涌入和撤走,會放大國內資本的流量變化、導致金融動蕩、引起經濟失控。
我國吸收FDI的風險還表現為:引資過程中仍有部分污染產業進入,不利于我國的環境保護以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引資過程中缺乏全局性意識,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了社會的資源;同時我國的外資法體系仍不健全,使得部分不法投資者轉移企業利潤,使國有資產流失。
三、 中國FDI的市場準入立法
資本的國際流動,以有利的投資環境為前提。形成一國的投資環境的因素和條件多種多樣,可以概括地分為有形環境和無形環境。自然資源、自然環境、勞動力素質、基礎設施等屬于有形環境;社會安定、政局穩定、政治和經濟體制以及政策的穩定性、法律體系的健全程度、社會意識的開放程度等則屬于無形環境。而上述的有形和無形的因素中,又以法律因素占主導地位,因為影響外國直接投資的各種因素,往往都是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并直接對投資者的利益產生作用。
在外資立法上,通常把外國投資活動劃分為兩個階段,即外資準入階段(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和外資經營階段(Ope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12其中,外資準入階段是先決條件,歷來為各國立法所重視。13所以,要研究規范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首先要研究的就應該是對外國直接投資準入的相關法律。
在研究外資準入的過程中,往往也會牽涉到另一個相關的概念——外資待遇。外資準入與外資待遇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外資待遇是前提和基礎,外資準入則是外資待遇的具體表現。14我國現行外資法紛繁復雜,但從整體上看,對外資的待遇表現為一定范圍的國民待遇、優惠待遇和差別待遇三個方面。15
改革開放后,我國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權掌握在政府手中,采用行政審批的方式,通過稅收等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
a) 三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為了吸引更多的外資,長期以來我國對三資企業實行了內外倒歧視的“超國民待遇”,形成了我國企業界特殊的內松外緊的二元體制。16使得國內企業與三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狀態。
b) 外資的準入掌握在政府手中,企業自主權小,對外資偏于審批管理,忽視市場手段。“筑巢引鳳”成為不少地方政府最時髦的口頭禪,“招商引資”成為各級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17這些提法正說明了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還難以替代,另一方面說明企業至今還未能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動力。
在投資措施方面,雖然2000年10月和2001年3月,中國分別對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進行了修改,直接廢除了為TRIMs協議明確禁止的外匯平衡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出口實績要求和當地采購要求等投資措施,這不僅標志著中國外資法的重大進步,表明中國外資法已經與國際多邊規則接軌,而且這些改革措施必將有利于中國的外資準入環境的改善。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外資法中還存在其他與TRIMs協議精神不符的規定。
四、 WTO協定中對外資準入問題的相關規定
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中,直接和間接涉及投資規則的各協議都處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投資問題越來越多地受到WTO體制的調整,而且,投資規則的自由化傾向也會越來越明顯,同時,我們也不能輕易排除WTO演變成全面調節國際投資問題的場所的可能性。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歷經幾年努力未能達成一個全球性綜合性多邊條約的背景下,已經有學者建議在WTO體制內談判締結綜合性投資條約,試圖將WTO演變成國際投資的國際組織。18
從總體上看,WTO法律規則都是圍繞著開放市場和減少政府對市場的人為干預的主題,目的是促進貨物、服務和資本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從WTO協定中具體的多邊協議的角度看,《與貨物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無疑都是對外資準入自由提出了更高要求。TRIMs協議首次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對各國采取的投資措施進行了規范和約束。通過兩種立法方法,TRIMs協議事實上對外資準入的自由化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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