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9-8-14) / 已閱5365次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看起來更像一個笑話
劉建昆
關于行政處罰權集中的范圍的制度設計和規定,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或者明確的地方:
——如何將“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是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執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領域”這個原則具體細化?以什么原則來確定哪些行政處罰權應當集中,哪些行政處罰權不應集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集中的范圍究竟如何確定?這些問題還不是十分清晰。其結果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在調整行政處罰權時比較隨意,有的把行政處罰權集中得太多,有的又集中得太少,有的今天集中、明天又分散回原機關等等。
——城市管理領域究竟指什么,尚需進一步界定。
——哪些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需要進一步明確。
——摘自青峰《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現實的范圍及追問》
城市管理領域是個什么領域,原來連國務院法制辦都不知道。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行了十多年,作為主管推行的國務院法制辦一方面言之鑿鑿的說“關于行政處罰權集中的范圍的制度設計和規定是科學、合理的,這是對此的基本評估結論”;一方面卻又壓根不知道到這一領域“究竟指什么”,滑天下之大稽,莫此為甚。
“這項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選在城市,并且以城市管理領域為突破口,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要求。”近三十年來,中國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有什么實際情況和要求?那就是城市化浪潮洶涌而至。城市化的一個內在含義就是,行政機關有義務盡其所能的向市民供給公共用公物,由此導致由城市政府進行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設施(公物)空前的膨脹。正式這種行政公物集中的局面,推動了城市人民政府對城市公物警察權集中的需求,而原有的我國公物警察權法規在執法主體、程序等諸方面不能適應城市公物保護的需要。我們說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因為如此。
但是,現在看來所謂“相對集中”,僅僅是經過簡單的相加,把工商機關,交警部門,城建系統原事業單位的“行政處罰權”簡單疊加起來,交給一個部門行使,這就是“相對集中”,這種相對集中模式,是低層次的,不科學的,無體系的。經過十余年推行,效果如何,稍微關心過城管隊伍的人,大概都看到了。
公物警察權需要一定程度的集中,但是不是這種浮皮潦草,意淫式的集中。我們需要的是經過廣泛調研,保護對象明確,權力邊界清楚,手段合理配置,科學化體系化的集中;既能完成保護城市公物(設施)的行政任務,又能最少的限制市民的生產生活;既享有與其執法目標相適應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權限,又有科學的執法程序、完善的救濟措施、合理的權力制約。
總設計師有句“摸著石頭過河”的高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大概就是高層“摸著石頭”的產物。然而畢竟法律是一門科學,一個行政法律制度如果不能納入既有的行政法學術體系去評價,去而總是依賴在實踐中“摸著石頭”,那么總有一天會掉到河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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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