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0-5-25) / 已閱138163次
行政許可具體事項清理之我見(2010年修訂版)
宋飛
【正文】
行政許可具體事項的清理工作,自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之前,就已經開始。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命令第412號),共列出500件行政許可具體事項。此后,各地的行政許可具體事項的清理工作也陸續開展起來。以筆者所處的湖北省內為例,2004年9月2日,湖北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規定及實施機關的目錄》(省政府令第268號),共列出700項行政許可具體事項;2005年6月1日,黃岡市政府出臺了《黃岡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實施機關的決定》(黃政發〔2005〕15號),共列出346項行政許可具體事項;2008年5月19日,恩施州咸豐縣政府作為一個非地級政府,也首次出臺了《湖北省恩施州咸豐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規定及實施機關的決定》(咸政發〔2008〕11號),共列出245件行政許可具體事項。筆者所處的黃岡市黃州區政府自從2006年4至8月清理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執法依據工作開始,也重視行政許可具體事項的清理工作。2009年6月12日,在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上還專門以法制辦名義下發了關于公布區政府各部門行政權力清單的通知,共清理出包括行政許可在內的各類行政權力2814項。
下面,筆者將結合《黃岡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實施機關的決定》(黃政發〔2005〕15號)這個上級規范性文件,對市區兩級行政許可具體事項的清理工作作一個全面系統的對比和比較介紹:
黃岡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實施機關的決定
黃政發〔2005〕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市政府各部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規定及實施機關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8號)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對本市現行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規定及實施機關進行了認真清理。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的由本級政府實施的346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繼續實施;法律、法規規定和授權的45個實施機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現將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實施機關予以公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搞好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工作,將本地、本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關配套制度,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附件:關于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實施機關目錄
關于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實施機關目錄
一、市發改委(4項,區里叫“區發展和改革局”)
(一)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
(二)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動用的審批;
(三)《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
(四)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二、市建委(20項,區里叫“區城建辦”、“區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二)城市規劃村鎮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準;
(四)特殊車輛(指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事先須經市政主管部門同意)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六)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審批;
總共27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