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9-8-18) / 已閱18154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指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其與國家基層政權有著極密切的聯系,它們根據相應組織法的授行使多種行政職能。其授權依據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6、有關的專門技術機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往往涉及一些需要運用專門知識、專門技能、專門設備進行檢驗、鑒定的問題。對于這些技術檢驗、鑒定事務,法律、法規有時授權有關技術性機構辦理。例如常見的價格認證中心、植物檢疫站、計量監督檢定測試所、纖維檢驗所、產品質量檢驗所、農機安全監理站、漁政船檢港監管理站、動物衛生監督檢驗所、藥品檢驗機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環境監測站、出入境衛生檢驗檢疫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定點屠宰檢疫點(與食品公司合署辦公)等。
另外,有些非行政組織還存在曾經獲得過授權但現在被取消的情形。比如說早先公布的《價格管理條例》曾經規定授權物價監督檢查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和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職權,后來公布的《價格法》不再有這樣的授權規定,上述授權也就不再存在。以前的《食品衛生法》授權衛生防疫站、食品衛生監督站對食品衛生領域進行檢查監督,并可對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現在《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衛生法》,將上述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賦予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因此之前的授權也就取消了。供電公司以前叫電力局,擁有對電力領域的行政執法權。《電力法》出臺后,各地相繼將其職能移交給了經濟局,因此以前的授權就作廢了,現在的供電公司只能與用戶簽訂民事性質的供電合同,對電力違法行為僅僅只能將檢查結果上報經濟局,由后者正式行使行政執法權。郵政公司(與郵政辦、郵政局合署辦公)以前也有一定的行政執法權,現在其只能也逐漸淡化了。以前《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這一地方政府規章,曾授予農村合作經營管理局派駐各鄉鎮辦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以對村集體的審計職能,現在鄉鎮財政所與之合并,統歸財政局,上述授權也就名存實亡了。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我就不再一一枚舉了。
以上劃分,均為本人在2006年5月清理42家區直行政執法單位以及2008年6月審查區直77家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執法依據的基礎上得出的經驗之談,如有不當之處,歡迎大家指正!
【作者簡介】
宋飛,男,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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