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娜 ]——(2009-8-23) / 已閱22415次
如何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
李娜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出現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 90%為女性。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婚姻制度的演變,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嚴重地侵害了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家庭暴力引發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員利益,損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礎,加劇了婚姻的動蕩危害了社會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發的重傷,殺害等刑事案件時有發生,隨著我國新婚姻法的出臺,“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條文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將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而且將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完善法律對策,開展多機構協作,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
進行攻擊等。
2)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
人難受。
3)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2、發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
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 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3、家庭暴力的違法性。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4、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性愛。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該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愿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這種無形的痛苦和傷害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負而自殺、自殘、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極端者甚至以身試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劇。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1、傳統的封建觀念的影響不容忽視
在傳統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視為男性的附屬品,不被作為一個獨立的人來看待和尊重,這種思想意識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還滲透在我們周圍的一些家庭中,父權、夫權思想仍有一定市場。具體表現是:有些丈夫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和附屬物,輕者隨意打罵,重則摧殘;而一些深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封建傳統意識影響的受虐婦女認識不到自身的人格和價值,習慣于對夫權逆來順受,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訪婦女被丈夫打傷后,因害怕家丑外揚,茍安認命,甘做當代秦香蓮,或以氣相爭,為了孩子和面子寧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維護“家庭”的外殼。殊不知,如此拚命維持的結果,到頭來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識的一種表現,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誘因。近年來,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別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發的家庭暴力增多。在經濟開支、分擔家務、贍養老人及處理親屬關系等日常生活中,有“夫權”意識的丈夫往往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從,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知其糾紛內情的其它家庭成員不是從中調解教育,而是火上澆油,甚至縱容、支持一方與之分居、離婚。這在我們區來訪者中還是不少
2、我國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尚無配套措施預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
(2)根據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與輕傷傷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訴,這就出現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為所欲為,而司法人員卻不去制裁狀況。
(3)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增加了辦案難度,沒有確鑿證據,致使執法部門難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鑒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執法部門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3、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采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體力方面比女性強,當男性無法以語言使女性順從時,就會以肢體動作來獲得控制對方的能力。
4、家庭面臨壓力,且家庭對壓力的調適能力缺乏。經濟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壓力,都會使受壓者的情緒失控,往往在外面無法發泄,便只能發泄到家里。如果家人無法很好的面對并處理好家庭所面臨的壓力,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極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壓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6、處理婚姻關系不夠慎重,婚姻基礎不牢固發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礎不穩固,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夫妻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松散或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埋下隱患,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缺乏感情基礎的婚姻呈上升趨勢。
7、社會原因受“清官難斷家務事” 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直接報110或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還有的婦女到司法部門尋求幫助,可是卻被認為是一般家務事,不予過問和調解。即使處理也只是批評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的實施暴力行為,而使眾多受害人投訴無門。
(2)、社會輿論在法制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錯誤地認為打老婆應該,誰也管不著,打也沒有管,因此,把老婆作為發泄工具。而婦女這個弱執群體,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許多后顧之憂,怕被人笑話、瞧不起等。使她們只能忍氣吞聲,不能理直氣壯地尋求法律幫助。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丑惡的行為。
三、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對策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會法律保障體系,依法加強對婦女人身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首先,要加強立法。要進一步完善立法體系,增加有關內容和懲治力度,使懲治對婦女暴力的法律法規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針對性,使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證,使侵犯婦女權益的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是維護婦女權益的根本途徑。現在,全國已經有20多個省、市專門針對家庭暴力法。另外還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中國現行法律對家庭規定的明顯缺陷,如有關法律條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圍不明晰、公安機關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確、法律重事后處置而輕事前預防、對家庭暴力受害者保護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來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應當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寬不宜嚴,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借鑒在英美國家和地區已成功的民事保護令制度,直接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時遏制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現實危險的行為發生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
2、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當然,家庭暴力在法律層面上面臨的最大困境在于舉證難。因此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應盡量采取下列措施,以便使自己處于相對有利的地位,甚至可以使自己擺脫困境:
(1)、如果暴力正在發生,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險,要大聲呼救,盡可能讓鄰居聽到或尋找機會撥打“110”報警。
(2)、盡快投訴。向親朋好友訴說,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婦聯、“110”報警服務中心等組織投訴,爭取在事態沒有惡化的情況下,協調解決矛盾,也可以找各種咨詢中心進行咨詢。
(3)、如果暴力發生,要注意收集證據。一是保留物證(用來施行暴力的工具等);二是建立書面證據。如醫院的診斷證明、司法鑒定中心的傷情鑒定結論,以及受傷的照片。受害人應盡快就近到醫院診治,告訴醫生受傷的原因,請求醫生詳細、準確、客觀地記錄傷情,為進一步尋求司法鑒定創造條件。三是爭取人證。讓親戚朋友或者同事等熟人查看暴力
所致傷處,必要時可請他們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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