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鋼 ]——(2009-8-26) / 已閱8907次
對公布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的修正
李鋼
我們現在都在提倡“執法為民”、“以人為本”,想方設法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追求由管理型向服務型的轉變,這是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是人民群眾樂聞樂見的,我們的交通警察也是舉雙手贊成的。從部局到各總隊、支隊、大隊以及全體交通警察都在投入規范執法、信息公開、教育整頓等行動中,一項項的專項行動陸續展開,目的只為一個——執法為民。
自開展超速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以來,各種各樣的信訪和投訴轉到了各級政府和主管職能部門,義正言辭地呼吁放松對超速的管制,換言之就是降低測速的力度,進而要求詳細公布所有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而我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迫于形形色色的“壓力”,如其所愿地通過各大媒體報刊詳盡地公布了所有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并將之作為規范執法、信息公開、執法為民的重大舉措。但筆者卻對此舉持有反對意見,筆者認為此舉犯了信息公開和執法為民擴大化的錯誤,不利于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和交通秩序的維護。
首先,我們需要正確認識“執法”和“為民”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對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執法宗旨和目的給予了明確規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具體可細化為以下五類工作職責:一、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疏導道路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二、處置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三、依法開展車輛、牌證等業務工作,加強對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四、執行各項警衛任務;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這些基本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法的內容,而“為民”是指我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一切執法工作都要以依法管理、方便群眾、服務群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執法是手段,為民是目的,我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只能通過依法、高效地開展執法工作來實現為民的目的,必須是先有執法后有為民,這是一個不可顛覆的邏輯關系,至于在工作之余為群眾做好事、為群眾服務,我們提倡、贊美,但這只能算是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內容,與我們現在所談的“執法”與“為民”的關系沒有直接關聯,筆者在此不做細談和評價。政府和群眾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基本和主要要求就是在法律和人民警察為人民原則指導下,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這才是首要的,才是基本的,而“為民”本就是“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執法”的應有之意。群眾深深懂得,只要依法、公正、公平、高效地執法,“為民”就是水到渠成之事。所以,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而不應該人為地將兩者割裂、對立起來,似乎“為民”就應該是一切執法工作都應該無條件地為當事人大開“便利”之門,這完全是一種誤解。
其次,我們再來分析一下公布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的利與弊。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是為了適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勢日益復雜的管理需要而出現的高科技管理手段,是科技強警和與時俱進的產物,它對于緩解警力不足、提高管理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對于破解城市和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所帶來的管理“瓶頸”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是一旦公布后,情況就發生了急劇的變化。我們需要明確一個前提條件:當前我們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素養還很低,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的自覺性還很欠缺。相當大一部分人在知曉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后就會卸掉背負的“枷鎖”,輕松自如地投身到有選擇性的交通違法“躲貓貓游戲”中去。在有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地方他規規矩矩,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在沒有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地方,他便肆意違法,心里竊喜不用承擔違法的成本與責任。自從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媒體報刊公布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后,設置地點圖表應運而生,部分職業駕駛員對設置地點做到了如耳、入腦、入心,它也成了部分駕駛員逃避違法處罰的“指南手冊”。相信很多人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區道路碰到過這樣的情形:前方一輛高速行駛的轎車,忽然莫名其妙地急劇減速,但一會就能發現路旁或者頭上安裝有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一過設備安裝點,車速又嗖地提了上來,正所謂“超速依舊”。何談嚴厲打擊超速等嚴重違法行為?很明顯,弊大于利。
第三,我們可以分析一下要求公布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的呼聲是否為主流,是否是真實的民意。按照事故數據統計,超速、不按標志標線行駛等駕駛員的故意交通違法行為依然是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對超速等違法行為是痛恨的,是主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厲查處的,而認為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太多、太隱蔽者多是一些駕駛中高檔轎車、對超速、不按標志標線行駛等違法行為存在較強僥幸心理的人員,這是少數,是非主流。或許這少數中有富賈人士或權高人士,所以他們的聲音就顯得特別響亮和有分量,以至使權輕位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不將之奉為主流呼聲。殊不知這是對民意的重大誤解甚至是曲解,以“為民”的名義大行袒護小集團利益之實,這是對少數利益群體的妥協和退讓,是對法律和民意的不尊重和踐踏。
我們設置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初衷就是為了利用科技裝備加強對一些民警現場不易查處的動態交通違法行為的管控,凈化交通環境,提高通行效率,維護交通安全、暢通。這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而要較好地實現這一目的,就要求我們廣泛設置、秘密設置,減少駕駛員的規避行為,增強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管控查處,提高對交通違法分子的震懾力度,從而提高依法行車的自覺性。是的,我們需要規范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和運作,但決不是將它作為一個擺設,決不是讓它成為我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形象工程,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科學、規范、合理地設置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在設置地點的選擇上要廣泛地進行調研,多方聽取意見,盡量將對違法行為的管控和方便群眾出行結合起來,設置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和標志。二、使用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保障鑒定合格,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杜絕出現大貨車被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到時速達160公里甚至200公里的情況。三、做好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宣傳和提示工作,比如向社會廣泛宣傳高速公路全線測速和全城范圍實施電子監控,大量地設置這樣的告示牌,形成無所不在的強大宣傳攻勢,筆者認為這就已經很好地履行了告知和提示義務。四、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必須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車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等事實,否則,一律不得使用。五、做好違法行為告知工作。對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到的交通違法行為必須及時告知車輛所有人(筆者傾向于進行現場攔截和處罰),及時對其進行處罰和宣傳教育,而不能消極地等待當事人自己去查詢,這是不作為、消極作為的表現,是將自身職責向當事人的轉嫁。這也是群眾意見比較大的一項工作,務必及時改善。六、對于當事人對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做好復核工作,確認事實后予以認真而詳細的解釋和答復。屬實的依法處罰,屬工作失誤的,要及時糾正并做好解釋工作,征得當事人諒解,處理好與當事人的關系,維護依法、公平、公正、文明執法的形象。